最近中央纪委多位领导分赴各地,调研这件大事
最近,中央纪委相关领导同志出京,分赴地方开展调研,主要做一件事:了解各地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了解之后,中央纪委领导同志给出了总体评价:改革试点工作扎实起步、开局良好。
一个月前,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正式推开,我们关注了各地的情况。一个月后,再来一次“探班”,看看各地的最新进展——
安徽省、西藏自治区首家县级监察委员会诞生。
辽宁100个县(市、区)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并挂牌运行。
陕西省咸阳、宝鸡、延安三市成立监察委员会,西安市选举产生了市监委主任。
重庆建章立制、一步一步稳稳地走,十多项规章制度要么已经审议通过,要么也已经形成了初稿。
黑龙江已经出了全省首例实施留置措施的案件——12月14日,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委刚刚挂牌成立2天,就对松北区对青山中心卫生院院长马文彬采取留置措施。紧接着,肇源县监委留置了6人,木兰县监委留置了1人。短短几天,县区级监委已经有3起案件采取留置措施。这效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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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率从哪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各自的工程,但总体上都有一个共同点:党委书记做施工队长,“全过程领导”;纪委负专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也很顾大局,紧密配合。虽然时间很紧张,但都有十分明确的施工图、进度表,步骤和重点都十分清晰,每一步都走得审慎稳妥、紧张有序。
比如,很多地方都是按照从县(市、区)到市、再到省的实施路径,自下而上统筹推进。在今年底明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三级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同级监察委员会,使改革与地方各级人大换届工作紧密衔接。
又比如,各地都把一个关键点抓得很好——转隶。可能一个月前改革试点工作刚在全国推开的时候,有一些检察官还会问:“反贪局没了,我去哪儿?”现在,他们都没有任何顾虑地脱下了检察服,融入新工作。由此我们也看到了这场改革很人性化的一面——几乎每一地,都对所有转隶人员进行谈心谈话、家访,优先解决他们的难处,让他们人来到监委,心也融合进来,能立即在新岗位上把反贪反渎的业务专长发挥出来。什么事想干好,人都是关键,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之所以能开局良好、效率超高,一个秘诀也在于此。
干得再好再快,有一样东西不能丢:纪律。各地都很清醒,绝不允许在改革过程中发生“灯下黑”的问题。重庆明确了机构编制、监委班子产生、人员融合等23个关键问题,坚决防止借转隶随意扩编、违规提拔等问题发生;厦门要求,场所选取改造要严格按照办公用房使用标准,不能铺张浪费;武汉严格考察拟转隶人员,和岗位不匹配的,一律取消资格……
看着大家干得热火朝天,中央纪委领导同志又给了几点重要提醒:试点地区要进一步吃透中央精神,夯实主体责任,突出工作重点、把握关键环节,严明政治纪律,做好过渡期工作衔接,强化自我监督……说实话,这些要求不是一般地高,改革任务不是一般地重,时间也不是一般地紧,但试点地区有关方面负责同志都立下了“军令状”: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48 31607 48 15262 0 0 1220 0 0:00:25 0:00:12 0:00:13 2900 48 31607 48 15262 0 0 1129 0 0:00:27 0:00:13 0:00:14 2900 48 31607 48 15262 0 0 1051 0 0:00:30 0:00:14 0:00:16 2900 48 31607 48 15262 0 0 984 0 0:00:32 0:00:15 0:00:17 2900 48 31607 48 15262 0 0 946 0 0:00:33 0:00:16 0:00:17 3134确保如期完成改革试点任务,把党中央交付的重大政治任务推进好、完成好!
本周四,2017年国内字出炉——“享”。2017年确实是一个共享之年,除了物质资源可以共享,经验智慧也可以共享。已经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摸爬滚打了一年的北京、山西、浙江,正积极和兄弟省份共享经验。这几天,北京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张硕辅,浙江省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刘建超,山西省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任建华,轮流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把成功的经验做法“倾囊相授”。
这一年里,除了制度、机制等方面的创新,三个试点地区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贡献,就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赋予监委的12项调查措施权限进行探索运用。这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推出专栏“从试点看监委12项调查措施”,讲述三地监委办的一些经典案例,给大家展示监委是如何用12把“尖刀”——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与腐败分子斗智斗勇、突破案件关键,情节比电视剧还精彩。(点击链接阅读:谈话:充满艺术的"正面较量"; 从"死不开口"到心理防线动摇,讯问是突破案件关键)
昨天,备受关注的监察法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二审稿又作了一些调整,比如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后,之前是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员的“单位或家属”,现在修改为“单位和家属”;将原来的“除有碍调查情形的”到底是什么情形,予以明确……立法稳步推进,为这场轰轰烈烈的改革保驾护航。当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任务完成之后,将产生何等威力?太值得期待了。
欲知下周大事,且听下回分解。(子不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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