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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有权聘任专职人员吗?


读案、学法、明道理

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表决做出了聘用决定,业主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聘用决定吗?业主行使业主撤销权时,法院如何对该权利开展司法审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

业主撤销权审查纠纷,

一起看看吧。






案情简介


曾某为珠海市某小区业主。2019年2月,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时任主任口头通知聘请案外人程某为专职秘书,任期至同年12月。2020年6月,业委会与程某签订《秘书聘用协议》,聘请程某担任专职秘书,双方约定聘用期、薪酬待遇。2021年2月,街道办向业委会发出《指导函》,载明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表决决定聘用专职人员的行为违反地方性法规规定,要求业委会暂停薪酬支付并进行整改。


曾某向横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聘用程某在2019年2月至12月期间担任专职秘书的决定,撤销业委会2020年6月与程某签订的《秘书聘用协议》。业委会辩称,依照业委会通过的议事规则规定的秘书招聘的相关程序,在业委会委员的决议形成的基础上,由主任代表业委会与秘书签订用工合同,程序合法。








裁判结果


横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业委会聘请程某担任专职秘书并发放薪酬的决定程序是否合法,二是曾某作为业主是否有权主张撤销。


首先,业委会并未举证证实其运行规则、聘用秘书及发放薪酬的决定经过业主大会决定,也未能补正相关手续。其次,即使业委会提交的运行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但规则中关于秘书薪酬的决定权也与法律、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故业委会的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的发放……由业主大会决定”的规定,因此曾某作为业主依法有权申请撤销。


横琴法院判决撤销业委会2019年2月聘用程某为专职秘书的决定,撤销业委会2020年6月与程某签订的《秘书聘用协议》。







法官说法





横琴法院法官 郑恒

对于业主撤销权的司法审查,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并依据严重瑕疵和一般瑕疵标准分别审查。


严重瑕疵是指决议程序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或公序良俗的无效情形,此时法院应支持业主依法行使撤销权,而无需考量决议其他内容的合法性。本案中,《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限制业主委员会权利过大,谨防其自行决定发放报酬、管理资金进而损害业主公共利益,不可依多数人意思自治随意变更。因而,法院依法撤销违背法律法规且不具正当性的业主决议合理合法。


对于一般瑕疵的审查,如果不存在决议内容显失公平、侵犯部分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形,法院则应当视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以防个人意思自治影响团体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横琴法院

辑:周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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