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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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向家暴说“不”!珠海法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案例

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公开数据显示,约30%的中国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对遏制家庭暴力发挥了重要作用。珠海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反家暴工作。香洲法院于2008年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反家暴试点法院”,先行先试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先后发出全国首份反家暴“远离令”“迁出令”“夫妻共同财产使用权令”等不同类型的保护令,逐步形成反家暴和家事审判改革的“香洲模式”。截至2022年10月,珠海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367件,经法院审理,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300件,驳回申请39件,法院准许申请人自愿撤回28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比率达88.2%。为进一步倡导树立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动反家庭暴力法深入实施,切实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作用,珠海法院在梳理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选取了向社会公布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案例,包括澳门居民申请保护令、父母代未成年人申请保护令、指引残疾人申请保护令等情形。珠海法院希望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和宣传教育,让反对暴力、践行文明、崇尚法治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全体社会成员的良好风尚。珠海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案例案例1:跨境婚姻中的家暴受害人可向内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澳门居民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案例2:跟踪、恐吓、自伤自残属于应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精神暴力——黄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案例3:依职权调取证据,指引残疾妇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案例4:未成年人可由近亲属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丁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案例5:责令施暴父亲停止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并接受心理干预——陈某乙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案例6:成年子女以威胁、恐吓、强行换锁等方式霸占父母财产属于家庭暴力——冯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案例7:家庭暴力情形严重的可责令施暴人迁出双方共同居所——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案例8:婆婆对儿媳辱骂、殴打属于家庭暴力,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周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案例9:施暴人违反保护令经训诫后再犯的,依法予以司法拘留——白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案例10: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可申请延长及增加保护事项——杨某申请变更保护令案案例1:跨境婚姻中的家暴受害人可向内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澳门居民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案情介绍】张某(男)系澳门居民,李某(女)系内地居民,双方恋爱后李某怀孕两人登记结婚。因李某怀疑张某在澳门另有女友,双方发生矛盾。2020年3月,李某到澳门张某母亲家中,对张某及其母亲进行辱骂和推搡,因担心李某携带刀具伤人,张某遂向澳门警方报警。2020年4月,李某于凌晨向张某发送将幼女独自丢在珠海出租屋中并将钥匙丢在家的视频,微信附言“那我就不理、我现在马上走、报警什么的随你便”等,置孩子的人身安全于不顾,身处澳门的张某为保证孩子人身安全向珠海市公安局报案。2021年10月,李某再次辱骂、威胁张某及家人生命安全。2021年10月25日,张某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裁判】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李某殴打、骚扰、跟踪张某及其相关近亲属。保护令发出后,李某未再殴打、骚扰、跟踪张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指导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虽系跨境婚姻纠纷引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是澳门居民一方,但申请人可以选择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李某多次对张某及其他家庭成员实施辱骂、威胁、殴打,张某为此多次报警,人民法院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平等保护澳门居民的合法权益。案例2:跟踪、恐吓、自伤自残属于应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精神暴力——黄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案情介绍】黄某(女)与赵某(男)于2018年相识,201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在珠海市香洲区租房生活,同年8月生育一女。因赵某多次阻挠黄某外出上班,抢夺黄某手机、跟踪黄某并在公共场所吵闹等,2021年3月,黄某向赵某提出离婚。赵某不同意离婚,拿刀架在自己脖子上威胁自杀。后同住的家人报警,黄某随即搬出双方共同居所。赵某通过手机定位、使用黄某身份信息登录黄某淘宝、美团APP查找到黄某租住的小区,冒充警察到黄某租住小区的物业公司查询黄某出入监控,还雇佣出租车对黄某进行跟踪长达一个月。随后,赵某多次上门对黄某进行骚扰、恐吓,还以跳楼自杀相威胁,要求黄某随其回家。2021年6月,黄某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21年8月,黄某向香洲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裁判】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裁定:禁止赵某骚扰、跟踪、接触黄某。保护令发出后,赵某未再接触、跟踪、骚扰黄某。【指导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的本质是施暴人对受害人的控制。本案中,赵某虽未对黄某进行殴打,但其采取长期跟踪、骚扰、威胁自杀等方式对黄某进行精神控制,逼迫黄某按照其意志行事,属于应当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精神暴力。本案系对精神暴力的准确识别和具体化,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明确精神暴力的行为方式具有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22〕17号《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明确将跟踪、骚扰列为精神暴力行为。案例3:依职权调取证据,指引残疾妇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案情介绍】林某(女)四岁起双腿残疾,于1997年与李某(男)结婚,婚后一直在珠海市香洲区生活,先后生育四名子女。1997年年底开始,李某长期多次对林某进行打骂。2021年3月,林某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与李某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公安机关调取了林某报警的询问笔录、受伤照片,发现李某的暴力行为在林某起诉离婚后程度和频率均有所加重。为了保护林某的人身安全,承办法官向林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指引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裁判】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裁定:禁止李某对林某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后双方经香洲法院判决离婚,李某未有违反保护令行为。【指导意义】因欠缺自我保护意识、不了解法律规定等原因,部分受暴妇女并不知晓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这类受害人应加强诉讼指引,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申请保护令。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依法加强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案例4:未成年人可由近亲属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丁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案情介绍】丁小某(女,15岁)的父亲丁某与母亲孙某于2017年离婚。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丁小某因读书需要随父亲丁某在珠海市斗门区共同居住生活。期间,丁某多次因琐事辱骂、恐吓并殴打丁小某。其中2019年4月13日,丁小某在遭受丁某殴打后到医院就诊,并到派出所报警;2019年8月13日,丁小某在遭受丁某殴打后,再次向派出所报警。2019年9月4日,丁小某的母亲孙某代丁小某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将丁小某接走与其共同生活。【法院裁判】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裁定:禁止丁某对丁小某实施威胁、恐吓、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保护令发出后,丁某未再对丁小某实施家庭暴力。【指导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禁止实施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本案中,丁小某为未成年人,可由其母亲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后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对丁某进行训诫和教育,确保丁小某脱离家庭暴力的危险,保障其获得正常健康的成长环境。案例5:责令施暴父亲停止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并接受心理干预——陈某乙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案情介绍】王某(女)与陈某(男)婚后生育儿子陈某甲和陈某乙。因陈某多次对王某及两个儿子实施打骂等家庭暴力行为,2019年2月,陈某、王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大儿子陈某甲由母亲王某抚养,小儿子陈某乙由父亲陈某抚养。双方离婚后,陈某多次对陈某乙进行打骂。2021年3月24日,陈某再次殴打陈某乙致其头部肿胀淤青。2021年9月24日,王某代陈某乙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年10月28日,王某起诉要求变更陈某乙由其直接抚养。陈某承认对陈某乙的殴打行为,但认为其只是离婚后心情不好控制不住情绪才打儿子,有时也是因为儿子学习不好教育儿子,其行为不是家庭暴力,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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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院举办家事少年审判改革研讨会

11月4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了珠海法院家事少年审判改革研讨会。市中院院长张春和发表书面致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王丽参会并作总结讲话,市中院副院长徐素平主持会议。本次研讨会以“反家暴珠海司法实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涉外家事审判中的人文关怀与法律强制”“家少审判改革配套机制研究”四个专题为切入点,设研究汇报、交流研讨、点评总结三个环节,旨在就健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配套机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探索涉外家事审判实践新路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重要工作分享先进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找准解决途径,助力加快珠海法院家少审判改革,提升家事少年审判工作能力水平,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会议邀请了全国人大代表陈海仪、暨大教授张鸿巍、北师大教授袁治杰、最高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敏作为点评专家,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中院特约监督员也受邀参会,市人大常委会、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等8家相关单位派员参加会议。参会人员结合专题汇报、工作及审判实践,进行了热烈探讨与深入交流。与会嘉宾充分肯定珠海两级法院家少审判改革取得的成效以及下一步的改革举措,就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完善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促进家事审判和少年审判融合发展、加强家庭教育等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会上,还针对即将发布的珠海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案例征求了意见。市中院院长张春和在书面致辞中强调,珠海两级法院要深刻认识家少审判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转变和提升家少审判理念,深入分析家少纠纷特点和家少审判规律,增强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借鉴最新理论成果和先进典型经验,以更广阔视野推进珠海家少审判改革,推动实现家少审判司法功能和社会功能的有机结合。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王丽在总结中指出,维护家庭和谐、保护未成年人、促进社会稳定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能仅仅依靠法院一家。市委政法委将继续大力支持珠海法院深化家少审判改革创新,建立健全与检察、公安、教育、民政、妇联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动员社会力量协同参与,推动形成家事纠纷化解和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化工作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珠海。各相关单位也表示将结合本单位职能,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切实促进家庭和谐,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市人大常委会、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等9家单位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珠海两级法院分管家少审判的院领导、法官及助理40余人参加研讨会。来源:民一庭编辑:周世芳END往期推荐01“调解后语”的背后——珠海中院实质化解一宗转供电违法行为行政纠纷纪实02斗门法院:从“心”出发为群众办实事03珠海香洲法院一宗案件入选广东法院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点“在看”鼓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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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后语”的背后——珠海中院实质化解一宗转供电违法行为行政纠纷纪实

近日,一宗具有典型性疑难性的转供电违法加价行政诉讼案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当庭调解成功。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覃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石学斌作为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被上诉人兰某公司表示自愿返还向151个分表用户多收的电费。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当庭予以确认。后语不忘寄语自我调解结束后,审判长当庭宣读调解后语:“治国有常,利民为本。为民造福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寄语行政执法机关——上诉人对转供电主体电费降价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确实减轻了工商业终端用户的用电负担。但今后应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和政策法律宣讲,依法精准查处违法行为,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寄语复议机关——原审被告作为复议机关,应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的监督与纠错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不断提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水平,全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寄语转供电主体——被上诉人作为转供电主体,的确承担了部分转供电的公共服务成本。但相关共有设施用电及损耗应通过租金、物业费等方式协商解决,而不应通过加收电费的方式解决。今后应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寄语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敢于担当、善于作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调解后语不仅寄语当事人各方,对审判机关也有自我寄语,彰显了珠海法院愿与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保障作用的态度和决心。“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因此,人民法院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还要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加快建设法治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担任本案审判长并主审案件的珠海中院院长张春和庭后说。追根溯源查真相被上诉人兰某公司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立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其股东全部都是被征地农民,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如果纠纷得不到妥善处理,极易让涉众纠纷升级。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兰某公司共向151个分表用户提供转供电服务,并以1.332元至1.156元/度不等的单价向其转供电区域内的分表用户以“电费”名义收取费用。2020年12月,市场监管局向兰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兰某公司超出政府制定的电价标准,以“电费”名义多收170万余元(含电损费用),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因用电耗损等费用无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责令兰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80万元。兰某公司不服处罚,亦不服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后,市场监管局不服,上诉至珠海中院。▲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覃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石学斌作为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二审受理案件后,合议庭从细节入手还原客观真相,深入一线,走访分表用户,听取用电终端用户心声;实地调查转供电设备房,听取兰某公司转供电成本的具体情况;前往市场监管局,听取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理由。并通过多次现场走访案涉地点、查阅复制账册、向供电部门了解情况等方式,查清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电损耗情况,最终认定本案不属于“无法确定违法所得”的情形,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了基础。开庭前,合议庭组织各方召开庭前会议,对各方二审提交的诸多证据材料进行了庭前固定,提前核实无争议事实,梳理归纳确定争议焦点,明确审理思路和重点,听取调解意向,并对各方进行释法答疑,为庭审突出重点、围绕焦点和成功调解打下坚实基础。调解不是和稀泥庭审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合议庭休庭进行合议后认为,本案共有三个焦点问题。针对焦点问题,合议庭逐一作出评判。关于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期间的转供电加价行为是否应当予以查处的问题。根据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文件的规定,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为政策调整期间,该文件并未免除转供电主体2018年11月1日前应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的义务,更未免除转供电主体返还2018年11月1日前截留的降价政策红利的责任。且兰某公司未在2018年11月1日前完成整改,市场监管局从2018年4月1日起查处兰某公司的电费加价行为,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兰某公司关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规范价格行为的一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条款是对电价管理权以及电费收取行为进行调整的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市场监管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对兰某公司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关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对兰某公司处以罚款80万元是否适当的问题,应当根据兰某公司加收电费违法行为的产生原因、违法情节、社会影响以及违法行为是否已经纠正等因素综合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本案具有以下调解基础: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多收价款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应当主要以责令返还的方式予以处理,兰某公司亦表示愿意向分表用户退回多收费用。其二,本案兰某公司的违法所得可以查清,且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予以处罚。因兰某公司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本应由市场监管局重新启动处罚程序。其三,兰某公司作为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提供转供电服务,承担了部分转供电的公共服务成本。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案结事了,合议庭当庭主持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争取更好的办案效果合议庭以个案办理为契机,全力做好行政审判“后半篇文章”。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市场监管局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开庭前即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其在处理转供电违法行为时应加强日常监管、全面查清事实、精准适用法律。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该司法建议并及时反馈,在建立转供电价格清理工作机制,多形式开展政策宣讲、加强执法指引、修订完善执法制度等方面,积极开展整改落实工作。珠海中院通过全面助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旁听席覃春副市长在庭后表示:“要把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手段贯穿政府工作全过程,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有效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在应诉过程中,切实做到出庭、出声、出效果,发挥了“关键少数”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兰某公司在庭后专门向合议庭送来一面写有“良法善治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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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门法院:从“心”出发为群众办实事

群众利益无小事。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从小事做起、从细微处着手,努力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群众司法满意度、获得感不断提升。让聋哑人“听见”司法的声音今年9月27日上午,热闹的诉讼服务中心来了一位特别安静的当事人。他叫甘明(化名),是一名聋哑人,因打算入职的企业内部管理问题无法入职,故来到斗门法院寻求帮助。甘明将一叠杂乱的材料递给工作人员,然后开始用手比划,努力向工作人员“表达”自己的诉求。斗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赵淑敏接过甘明的诉讼材料,意识到甘明是一名聋哑人后,便拿出纸笔开始与甘明“沟通”。“你与公司是否有签订劳动合同?”“有。”“劳动合同在哪里?”“劳动合同书被我弄丢了。”赵淑敏和甘明开始“你问一句,我答一句”。了解情况后,赵淑敏“告诉”甘明他目前提供的证据材料不满足立案条件,并详细告知他无法立案的原因。得知甘明目前生活面临困难,赵淑敏建议他到相关政府部门寻求帮助,并鼓励他要对未来充满信心,积极努力地生活。这场“无言的对话”持续了将近2个小时,二人写了整整6页纸。经过赵淑敏的解释和开导,甘明脸上露出释怀的笑容。离开时,甘明用标准的手语给赵淑敏比划了一个铿锵有力的加油手势,并双手合十以示感谢。“凡事站在群众的角度考虑问题,用心为群众办实事。”这是斗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宗旨,也是赵淑敏的工作心得。让他乡客“体验”司法的温度今年8月12日上午,斗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副主任邱雪娇收到一封来自海南的信:“谢谢你特地打电话给我沟通立案的事情,你们如此认真对待,让我得到些许慰藉,看到了丝丝希望。”写信的当事人周先生,今年7月26日通过网上立案的方式向斗门法院提交立案申请。经审查,邱雪娇发现周先生的材料缺少被告的居住证明无法立案,于是主动打电话联系周先生。电话里,邱雪娇耐心地告知周先生目前无法立案的原因,并告诉他需要补充的诉讼材料。但是周先生居住在海南,也无法提供被告相应的居住证明,眼看自己不能立案,电话里的周先生显得非常沮丧。虽然涉案标的额只有几千元,但邱雪娇还是想尽办法帮助周先生解决面临的立案难题。邱雪娇告诉周先生,斗门法院可以开具《拟立案通知书》,他可以持通知书到相关政府部门查询相应的信息。难题解决后,周先生写了满满2页纸的感谢信,向斗门法院用心的诉讼服务表示感谢。为解决当事人信息查询难等立案问题,今年以来,斗门法院先后与公安、住房、工商等部门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推出系列便民利民诉讼服务举措,发出《拟立案通知书》104份,《立案材料补正告知书》514份,帮助718名当事人解决立案难题,真正为当事人清除立案“门槛”。来源:斗门法院编辑:周世芳END往期推荐01珠海香洲法院一宗案件入选广东法院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02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招聘15名合同制人员的公告03百宗案件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都给法官送锦旗点“在看”鼓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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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香洲法院一宗案件入选广东法院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一周年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珠海香洲法院一宗案件入选广东法院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杨某诉某互联网公司名誉权纠纷案——网贷平台向第三方提供其掌握的欠款人个人信息构成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基本案情】某互联网公司开发了某借贷平台APP,持有、保管贷款人提交的个人资料信息。杨某于2017年通过该APP借款4万余元。借款前,杨某按照APP要求注册登记个人信息,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授权通讯录联系人等。杨某逾期未还款,杨某本人及其亲属、同事、朋友频繁收到自称是该APP或陌生人的催收信息。催收人能够提供杨某在该APP的借款人信息、借款合同号、应还款金额及还款账户等信息,还制作了诋毁杨某的图文信息,并威胁杨某要群发该图文信息给杨某通讯录所有人。【裁判结果】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催收人掌握杨某与该APP之间的借款详情、杨某提交给该APP的身份证等个人信息,且发送信息目的是催收欠款,足以表明是某互联网公司向第三方提供了杨某的相关个人信息。某互联网公司未依法保障杨某的个人信息安全,向第三方提供了杨某的个人信息,给杨某造成巨大精神压力,构成精神损害,故判决某互联网公司向杨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典型意义】网贷公司平台将收集、保管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本案有利于规范平台行为,平衡网络平台与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编辑:周世芳END往期推荐01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招聘15名合同制人员的公告02百宗案件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都给法官送锦旗03警惕“代办养老保险”骗局,斗门区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守护养老钱点“在看”鼓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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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宗案件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都给法官送锦旗

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高新区知识产权法庭成功调解一批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民间借贷系列案件,并先后收到双方当事人送来的锦旗。1991年,珠海西某公司发行3000万元房产建设集资券,购买集资券可实行分红,利息合计每年不低于本金15%,另加保值率每年5%,五年期满时一次性计付。集资券被认购后,珠海西某公司并未完全按照发行时的承诺进行分红。部分认购者因此诉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珠海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承办法官通过对案件的深入了解调查,确立了以调解为中心的解决方法。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厘清权利责任的承担,明确旧法新法保护的边界,最后促使当事人达成一致满意的调解方案。长期以来,珠海中院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来源:知产庭编辑:周世芳END往期推荐01警惕“代办养老保险”骗局,斗门区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守护养老钱02人民法院报:新征程上的司法新答卷——横琴法院服务保障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工作纪实03全国文明镇的“法治密钥”点“在看”鼓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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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代办养老保险”骗局,斗门区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守护养老钱

日前,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检察院“两长”同庭履职,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养老诈骗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案由斗门法院院长周萍担任审判长,斗门检察院检察长白俊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视频连线远程参加诉讼,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斗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保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受邀旁听庭审。简要案情2018年9月,被告人陈某培向被害人谎称其有办法为缴纳社保年限不足的人一次性缴纳养老社保,达到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以此骗取黄某等8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元。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帮他人代办养老保险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被告人陈某培具有诈骗老年人财物、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最终斗门法院以被告人陈某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培当庭表示认罪服判。法官说法案件中的被害人对被告人能代办养老保险深信不疑,自愿支付款项,属于典型的养老诈骗案件。此类案件给被害人带来的不仅是经济和精神损失,更影响到被害人晚年生活的质量。法官提醒,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一些老年人重视养老保险的心理但又对相关政策缺乏了解的实际情况,对老年人进行诈骗。广大老年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在办理社保业务时,到有关部门或者社区咨询了解相关政策,通过正规途径办理相关业务,切勿轻信可以通过“找关系”“走后门”等方式代办养老保险业务,避免上当受骗。代表委员评议斗门区人大代表乾务镇虎山村党委委员黄家贤本次庭审规格高、监督实、效果好,让人大代表近距离、面对面接触司法活动,了解法官、检察官的庭审表现、履职能力等情况。此类案件中,受害的老年人通常具有投机心理,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政策法规了解不足,法院公正有力的判决对不法分子能够产生强大的震慑力。斗门区政协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吕岳东本案具有代表性,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充分体现法检两院对老年群体权益保护的重视,也充分展示了法检两院的良好形象。法院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宣传,能够加强老年人的防范意识,守护老年人的养老钱。来源:斗门法院编辑:周世芳END往期推荐01人民法院报:新征程上的司法新答卷——横琴法院服务保障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工作纪实02全国文明镇的“法治密钥”03最高人民法院官微上的珠海声音点“在看”鼓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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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新征程上的司法新答卷——横琴法院服务保障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工作纪实

珠海法院迅速掀起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热潮点“在看”鼓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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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明镇的“法治密钥”

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位于珠海市西北部,下辖27个行政村和3个居委会,是典型的岭南水乡和大沙田地区。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横山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法治引领、共治赋能、善治润心,打造独具特色的诉源治理品牌,着力推动莲洲镇“无讼”乡村建设。今年以来,横山法庭受理案件增量减少28.57%,调撤率达70%,助力莲洲镇连续三年入选“广东省文明村镇”,获评第六届“全国文明村镇”,横山人民法庭庭长赵明超获评广东法院“最美基层法官”,描绘了一幅和谐乡风的新蓝图。法治引领打好解纷“主动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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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官微上的珠海声音

人民幸福是最暖的底色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发布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代敏的“二十大时光”视频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博编辑:周世芳END往期推荐01践行“枫桥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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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枫桥经验” 斗门法院固定巡回审判点解民忧

为便于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活动,就近解决纠纷,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在斗门镇设立固定巡回审判点,为群众提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固定巡回审判点开庭审理的第一个案件,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黄某与蔡某系朋友关系,黄某向蔡某借钱,因逾期未还,经多次催款后蔡某将黄某诉至斗门法院,请求判令黄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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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组织深入学习 珠海法院迅速掀起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热潮

10月17日上午,珠海两级法院在前一天组织广大干警集中收听收看二十大盛况的基础上,分别召开党组扩大会议,集中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精神。大家一致认为,报告凝聚了党心民心,内容丰富、思想深邃、催人奋进,是党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宣言书和指南针。广大干警纷纷表示,要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把牢正确的政治方向,在紧跟总书记、奋进新征程中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珠海中院珠海中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珠海中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党组书记、院长张春和出席会议并讲话。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谈学习体会,先进人物代表唐文法官作交流发言,参会人员结合本职工作踊跃发言。与会人员表示要通过深入学习,深刻领会报告精神,准确把握中央要求,进一步增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思想共识,真正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转化为奋进新征程的强大动力,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勇毅前行,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司法力量。珠海中院班子成员、二级高级法官、专委、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珠海中院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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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善意执行,养殖户喜获丰收后如约腾退

金九银十,珠海市金湾区的11户养殖户迎来了鱼塘的大丰收。▲鱼塘一角适逢中秋国庆佳节,鱼肥价好,养殖户个个喜上眉梢。这11户养殖户喜获丰收后做的第一件事,是来到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要求办理鱼塘移交手续。原来,鱼塘丰收的背后,有一段执行法官善意执行的故事。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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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珠海中院首创行政法治圆桌会议机制

今天,《法治日报》报道我院首创行政法治圆桌会议机制。近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首次珠海市行政法治圆桌会议,与会人员围绕“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研究”主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据悉,珠海中院首创的行政法治圆桌会议机制,致力于构建法律共同体就行政法治问题研讨、交流、对话的平台,打造成对话协商、平等交流和知识共享的平台,凝聚共识、推进法治,助力珠海成为最安全稳定、最公平公正、法治环境最好的城市。会上,珠海中院发布《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白皮书》及珠海中院十大行政程序司法审查典型案例;珠海市司法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指出了复议中发现的行政程序违法典型情形。部分行政机关代表交流了改进举措;横琴法律事务局澳方工作人员介绍了澳门有关行政程序制度。珠海市人大、政协、检察院代表从监督角度提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珠海中院常务副院长王智斌介绍说,圆桌会议深化了多方联动机制,拓展了司法延伸作用,有利于将珠海行政法治建设推向更高水平。珠海市政府副秘书长袁学东表示,要以法治助力珠海全力以赴打好产业发展攻坚战,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行为,对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来源:法治日报编辑:周世芳END往期推荐01出借人仅提供转账凭证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02“银发族”的误工费受法律保护吗?03斗门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敲响“第一槌”点“在看”鼓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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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仅提供转账凭证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仅提供转账凭证,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出借人除提供转账凭证外,仍需提供其他证据用以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基本案情2018年8月,田某分别于2018年8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分两笔共汇出200万元、10月11日汇出95.1万元、10月12日分两笔共汇出200万元,合计495.1万元。2019年,田某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转给胡某的款项为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但胡某经田某催款仍不返还借款。一审情况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8月17日,田某向胡某银行账户转账200万元,后又于同年10月11日向胡某同一账户转账951000元,于同年10月12日转账200万元,转账附言均为“转支”,田某与胡某没有签订借款合同,胡某也没有出具借款借据。田某与胡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均显示,田某、胡某及案外人吴某之间互相有多笔款项往来,每笔款项的转账附言也均为“转支”。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本案田某仅凭转账凭证向胡某主张债权,对于案涉大笔款项,田某未提交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或其他书面借款凭证,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胡某主张借款债权,且双方间转账备注亦未载明为“借款”,因此,田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案涉款项达成借贷合意。故认定双方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二审情况田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田某主张从他人借款后转借给胡某,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田某仅依据转账凭证向胡某主张还款,胡某抗辩称田某系其前夫吴某手下人员,并提交了其与田某、吴某等人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予以证明。胡某所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显示多笔款项进入胡某账户后又转入他人账户,且田某与胡某的银行交易流水均显示田某、胡某及吴某之间互相有多笔款项往来,每笔款项的转账附言均为“转支”。虽然胡某现提交的证据难以确证其主张,但是使得田某与胡某是否形成借贷合意的这一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形下田某仍需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案涉款项达成借贷合意。而田某在本案中仅提供了支付凭证,而且其向胡某所有的转账附言中均没有“借款”或“出借”之意。另,案涉款项数额巨大,田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此曾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胡某催讨过借款等,显然不符合常理,故田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田某上诉主张其向胡某转账支付的4951000元系民间借贷,理据不足。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民间借贷纠纷分册。编写人: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孟庆锋、游美婷。来源:知产庭编辑:周世芳END往期推荐01“银发族”的误工费受法律保护吗?02斗门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敲响“第一槌”03珠海中院举办首次行政法治圆桌会议点“在看”鼓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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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族”的误工费受法律保护吗?

已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认定劳务关系?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通过实地调查、听取出庭证人的证言,认定一名已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务关系,进而支持该老年人关于误工费的请求。基本案情2020年4月,62岁的程某骑自行车在道路上被闫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程某在车祸中受伤,被送院治疗。住院79天后,程某出院。2020年12月,程某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等鉴定。鉴定结论为程某构成两个十级伤残。程某就赔偿事宜向法院起诉,请求闫某、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等。一审法院未支持程某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闫某、车辆保险公司支付程某的误工费22833元等费用。车辆保险公司则称,首先,程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主张误工费的主体资格;其次,由于是现金支付,无法确认程某工资是否实际发放。为查明程某是否确为某物业管理处保安,事故发生时是否在该单位工作,二审承办法官管文超前往该物业管理处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发现,用人单位承认程某自2012年就一直在该单位工作,后超过退休年龄,无法与程某签订劳动合同,因历史遗留原因,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用人单位自愿接受法院调查并出具了用工证明以证明程某确在该管理处工作。法院判决二审认为,法院调查笔录、调取的工作证明、保安名册与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程某事故发生前在该物业管理处任职保安,有劳动收入。程某发生交通事故休息了半年左右,期间没有工资收入。法院依法认定程某误工期间的月工资收入4100元。程某主张误工期为137天有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为证,故程某的误工费为18723元(4100元/月÷30天×137天=18723元)。交警认定闫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所以由闫某按责任比例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先由车辆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直接向程某赔偿,若有不足的,再由闫某向程某赔偿。二审法院判决,车辆保险公司应向程某支付误工费14978.4元(18723元*80%=14978.4元)。法官说法珠海中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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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门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敲响“第一槌”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于2022年9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集中管辖由珠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管理。9月27日下午,斗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该案系斗门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成立以来审结的首宗案件。案情回顾2020年5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在珠海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使用水泵将污水站原水池(配药池)中的废水泵出,绕过排放口及采样池,经废水排放口旁边的偷排口排出厂外。当晚,王某的偷排行为被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等联合执法人员查处。经检测,废水中总磷、总铜、总锌、总镍、总铬等重金属含量均超出《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珠三角排放限值,其中铬含量为4.47mg/L,超出排放限值7.94倍。2021年9月28日,王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2022年9月13日,斗门检察院以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斗门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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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院举办首次行政法治圆桌会议

9月26日,珠海市首次行政法治圆桌会议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我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总体质量较高。2015年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机关败诉率13%,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但程序违法败诉案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44%。为此,首次圆桌会议以“规范行政程序”为主题进行研讨。会上市中院发布了《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白皮书》及“珠海中院十大行政程序司法审查典型案例”。市司法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指出了复议中发现的行政程序违法典型情形。部分行政机关代表交流了改进举措。横琴法律事务局澳方工作人员介绍了澳门有关行政程序制度。市人大、市政协、市检察院代表从监督角度提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与会人员认为,会议紧贴实务难点,选题精准,重点突出,议程丰富,探讨深入,成果显著。市中院常务副院长王智斌发言指出,会议实现了理论与实务,境内与境外,立法、行政与司法三个“贯通”。圆桌会议深化了多方联动机制,拓展了司法延伸作用,有利于将珠海行政法治建设推向更高水平。市政府副秘书长袁学东表示,要严格在法律制度框架下实施行政管理,规范公正文明地开展执法活动,以法治助力珠海全力以赴打好产业发展攻坚战。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王丽强调,要通过珠海行政法治圆桌会议这一创新机制,增进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法律理解适用统一,有利于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点评王霞铭市第十届人大代表市中院特约监督员珠海远见产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珠海法院敢为人先,在延伸司法审判职能上不断创新,不断擦亮‘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的金字招牌,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让企业对珠海发展更有信心。”滕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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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揭牌成立 府院联动推进法治珠海建设

9月26日,珠海市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以下简称化解中心)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揭牌成立。化解中心的成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指示的具体实践,是行政争议源头化解、多元化解、实质化解的新途径新机制,将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和法治珠海建设。化解中心是实质性化解涉诉行政争议的组织,负责行政争议诉前、诉中以及判后的化解工作。化解中心由市中院主导,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致力于成为促进官民和谐的“稳压器”、促进平安珠海建设的“服务器”。市中院和市司法局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联络化解中心的具体工作。化解员由市中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员额法官、法官助理或特邀调解员担任。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选择化解中心进行化解。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期限为一个月,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化解期限可延长一个月。化解期限内不能达成化解协议,或终止化解的,案件转回原司法诉讼程序。其中,行政纠纷未经过行政复议且未过复议期限的,化解中心将引导当事人先行选择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复议后不影响提起行政诉讼。化解中心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实现“源头预防在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为核心的解纷模式,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市域社会治理中。确保行政争议解决在早、解决在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王丽、市政府副秘书长袁学东、市中院常务副院长王智斌、市司法局副局长彭炳志共同为化解中心揭牌。市第十届人大代表、珠海远见产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市中院特约监督员王霞铭,市第十届政协委员、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市中院特约监督员滕琛等受邀参加揭牌仪式。来源:行政庭编辑:周世芳END往期推荐01我市金湾法院获评广东省依法治省工作先进单位02珠海中院与北师大签署合作协议,构筑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03珠海中院普法案例上CCTV《法治在线》点“在看”鼓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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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院与北师大签署合作协议,构筑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

9月19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师范大学签署合作协议,双方本着“优势互补、长期合作、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全方位合作。此次与北师大的合作,是珠海中院贯彻落实《珠海法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2022-2026)》的重要举措之一。据了解,该合作协议签订后,珠海中院和北师大将在九个方面开展合作,一是开展司法理论和实务的科研课题研究,二是开展人才共同培养和毕业生招聘合作,三是共同建立研究生实习实践基地,四是建立理论专家与实务人才互动机制,五是共同举办法律学术研讨交流活动,六是共同开展法律宣传活动,七是共同开展工作人员职业培训,八是共同建立法律人才互聘机制,九是共同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北师大党委副书记、珠海校区党委书记韦蔚,珠海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春和出席签约仪式并致辞。珠海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王智斌主持签约仪式。北师大法学院副院长、珠海校区法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袁治杰,珠海中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蔡强等有关同志参加签约仪式。来源:政治处编辑:周世芳END往期推荐01珠海中院普法案例上CCTV《法治在线》02珠海中院成立全国首个企业破产前端服务中心03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罚款15万元!点“在看”鼓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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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院普法案例上CCTV《法治在线》

今天,CCTV《法治在线》栏目对珠海中院一则保护妇女权益普法案例进行了追踪报道详细内容请看:在该案中,工作认真负责的小林(化名)处在妊娠初期,因特殊的生理反应在上夜班时打了几次短时的瞌睡,公司以此为由辞退小林。公司认为,小林偶打瞌睡的行为系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珠海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驳回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公司应依法向小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来源:CCTV《法治在线》编辑:周世芳END往期推荐01珠海中院成立全国首个企业破产前端服务中心02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罚款15万元!03一份“调解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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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院成立全国首个企业破产前端服务中心

近期,珠海中院与珠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前端服务工作机制合作协议》,全国首个企业破产前端服务中心在珠海中院挂牌成立。什么是企业破产前端服务中心?它是如何运行的呢?一起往下看企业破产前端服务中心企业破产前端服务中心由珠海中院与珠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共同成立,以整合人民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资源,通过专业指导人专业性、个性化的破产前端服务,实现引导分流、深化诉源治理、指导企业自救等价值功能,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探索发挥非正式破产程序的独特价值。企业破产前端服务中心为公益性质,首批14名专业指导人由珠海中院从珠海辖区机构管理人推荐名单中选聘。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将案件委托给专业指导人开展破产前端服务工作,破产管理人协会通过摇珠方式确定接受具体案件的专业指导人。工作内容为规范企业破产前端服务中心运作,珠海中院与珠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分别制订了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文书样式、工作纪律等。企业破产前端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为企业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提供破产法律事务咨询识别企业状况了解、梳理债务人营业、资产、职工安置、债权债务等情况分析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协助当事人完成立案前的准备工作指导企业开展脱困自救和庭外重组运行情况企业破产前端服务中心运行两个多月以来,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在多宗企业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案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前端服务或极大缩短了立案前的审查时长,或依法化解了困境企业的纠纷,或有序指导推动企业庭外重组,实现了建立企业破产前端服务机制的预期目标。案例一某服饰公司申请破产案。专业指导人接到法院委托后立即对企业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到企业负债沉重,且企业已无挽救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专业指导人遂提出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建议并协助企业补充立案材料,两个工作日即完成了破产立案工作,大大缩短了破产立案的审查期限。案例二某置业公司申请破产案。该公司经营集酒店、办公、商业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体,因疫情等原因导致经营困难。专业指导人介入后,迅速指导企业进行了专项审计,提出了破产重整的专业建议,并提前与属地政府沟通,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为案件进入法定程序并顺利推进重整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专家点评暨南大学珠海校区管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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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罚款15万元!

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一宗合同纠纷案当中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一家企业作出罚款15万元的处罚决定。法官提醒: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融资服务引纠纷两家企业对簿公堂2019年,三某有限公司与力某管理咨询中心签订《融资服务协议书》,约定由力某管理咨询中心为三某有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中介业务。2020年,三某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融资协议书》,约定王某为三某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款。此后,王某向三某有限公司支付了相应款项。2021年,力某管理咨询中心以其为三某有限公司从王某处融资提供了中介服务为由,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某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服务费等共计1000余万元。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力某管理咨询中心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为案涉融资提供了中介服务,故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新证据有疑点法官当庭查明真相力某管理咨询中心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力某管理咨询中心提交了其与何某的劳务合同和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欲证明证人何某自2019年1月1日起为力某管理咨询中心的员工,且全权代表力某管理咨询中心为三某有限公司与王某的融资提供了中介服务。但工商登记信息表明,力某管理咨询中心于2019年10月17日才成立,该证据的真实性遭受质疑。法院最终查明,力某管理咨询中心提交的上述劳务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中的落款时间均系案件一审后倒签。企业伪造关键证据法院开出高额罚单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力某管理咨询中心有无为案涉融资提供中介服务。鉴于证人何某为案涉融资提供了中介服务,而力某管理咨询中心伪造的证据对于认定何某提供中介服务的后果能否归属于力某管理咨询中心,从而进一步认定力某管理咨询中心有无为案涉融资提供中介服务极为关键。因此,力某管理咨询中心伪造上述重要证据,严重影响法院对案涉合同纠纷事实的查明。因此,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对力某管理咨询中心罚款人民币15万元。法官说法珠海中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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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调解锦囊” 让停滞的项目“跑”起来

“感谢法官为我们两家企业调解解决这起纠纷,我们的基地项目才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重新启动,解决了我们的燃眉之急。”近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商事纠纷案,推动一项“半拉子”工程重新“跑”起来,当事人企业向案件承办法官赠送锦旗表示感谢。珠海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础公司)与珠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承建一生产基地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分歧,基础公司决定退出合作,建设公司表示同意,但对于投资款项的退还发生争议,基础公司将建设公司诉至斗门法院,要求建设公司退还全部投资款项529万元及利息,并向法院申请对建设公司的银行账户等进行保全。建设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与基础公司进行合伙清算,并按约定分配利润。对于是否构成违约,双方诉讼代理人各执一词。案件涉及合伙清算、工程结算的问题,正常判决必然耗时较长,且工程的建设已经进行到一半,却因诉讼而停摆,不仅影响双方企业的正常经营以及参与工程的工人利益,还可能影响项目的发展和地区的稳定。为此,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双方就合同解除形成合意的基础上,明确建设公司需要返还的合作款数额和限期退出施工现场,同时将合作款返还、保全财产解封与建设公司义务紧密“绑定”,约定建设公司完成前述相应部分义务后基础公司申请解除保全财产的期限。经过反复沟通,双方最终敲定调解方案,一揽子解决本案纠纷和可能引发的关联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后,基础公司回笼投资资金,建设公司也因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解了燃眉之困。来源:斗门法院编辑:周世芳END往期推荐01住宅小区的商业区域停车费归谁?02珠海中院主动接受监督:聘任新一届特约监督员03珠海中院成功盘活烂尾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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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的商业区域停车费归谁?

住宅小区的商业区域停车费归谁所有?是归商业部分的业主,还是归全体业主?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小区建筑红线内设立的停车场归全体业主所有,停车费归全体业主。小区商业区域停车场归属引纠纷A小区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该小区由高层住宅及位于部分住宅楼栋1-4楼的商业组成。A小区的住宅及商业均由中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07年,小区开发商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将小区商业周围的停车场由22个增加至67个,并交由中某物业公司对停车场进行管理。2019年,小区业委会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中某物业公司向小区业委会返还上述停车场自投入使用之日起实际收取的停车费。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小区业委会的部分诉讼请求。小区用地红线内停车场归全体业主中某物业公司及小区业委会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小区业委会上诉称,案涉停车场位于小区建设红线内,应全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案涉停车场的权属及收益的认定问题。A小区商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在同一宗土地的红线范围内,案涉停车场亦在其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停车场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此,A小区原有规划22个停车位应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有,而不是属于商业部分业主共有。小区开发商在原有广场部分绿地面积基础上新建了45个车位,因广场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在此区域内新建的车位实际影响和压缩了业主本来共有和共同管理的范围,是通过牺牲全体业主的部分共有权益换来的,改建后新增的45个车位应当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因此,案涉停车场内的全部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相关收入减去成本后的收益属于某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其用途由业主大会决定。二审判决中某物业公司向小区业委会支付停车收益350815.8元。法官说法珠海中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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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院主动接受监督:聘任新一届特约监督员

9月9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健全监督工作机制,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聘任15位同志担任特约监督员。市人大党组成员、副主任武林,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颜洪出席珠海中院特约监督员聘任仪式和会议,向15位受聘特约监督员表示祝贺,并提出工作要求和希望。珠海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春和为特约监督员一一颁发聘书。珠海中院特约监督员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主要职责有:对全市法院及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全市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作风、廉洁自律以及遵守法官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反映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协助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法院工作部署和决定等。15位监督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基层群众中选任。他们表示,将做好社情民意的传递员、当好法院工作的监督员、做好法治建设的宣传员,推动形成全社会拥护、支持、参与法治建设的良好氛围。据了解,近年来,珠海中院对外主动接受监督,坚持请进来、走出去,不断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沟通联络,树立了积极形象,赢得了良好声誉。接下来,珠海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履职担当,开拓进取,为把珠海打造成最安全稳定、最公平公正、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作出珠海法院应有贡献。来源:办公室编辑:周世芳END往期推荐01珠海中院成功盘活烂尾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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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院成功盘活烂尾楼 7900万涉民生案款发放到位

“我是怀着非常激动的心情来到现场的,工资的成功发放为我们的维权之路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我代表我们十一个员工、十一个家庭向珠海中院表示由衷感谢!”9月8日,在珠海中院召开“中城建大厦”执行案件处置工作发布会的现场,人人喜上眉梢、笑脸盈盈。▲会议现场发布会通报了顺利盘活“中城建大厦项目”情况,并对项目工程款、员工工资、台风受损住户赔偿款、回迁款全部发放,赶在了中秋佳节之前发放7900余万元民生案款。▲发放11名员工工资商定“破局”方案,实现大楼盘活中城建大厦是位于吉大核心地区的一栋烂尾楼,2013年开工建设,2016年对外销售,2017年上半年起停工,至今已烂尾5年。▲发放回迁款大厦地上共28层,其中1-5层为商铺,6-28层为办公物业。大厦停工烂尾后,引发了上亿元工程款及员工工资无法受偿、回迁户和购房业主无法如期收楼、无人管理的工地在台风天气发生安全事故等一系列问题,各类矛盾纠纷丛生。开发商债务缠身,各债权人纷纷提起诉讼,申请司法查封。面对这样一桩棘手案件,如何破局?答案就是整体拍卖盘活。协调多方,助推成功整体拍卖为此,珠海中院执行局采取了“三步走”执行策略。01提级执行关联案件执行法官全面梳理统计珠海两级法院涉该问题楼盘的执行案件后,发现该问题楼盘1-5层商铺由辖区基层法院首先查封。珠海中院对关联案件全部提级执行,取得1-5层商铺的处置权,为整体拍卖中城建大厦奠定初步基础。02争取各方同意经过沟通协调,回迁房权利人同意在直接受偿回迁房对应拍卖款项的条件上放弃回迁房,为整体拍卖中城建大厦打开了最后一扇门。03协调最大债权人竞拍开拍前考虑到一直没有竞买人向法院咨询或报名,该楼盘项目流拍可能性极大,而中城建大厦的主要购房人为6-28层的买受人前海人寿保险公司,前海人寿保险公司整体取得该楼盘项目有利于其利益最大化。珠海中院同意前海人寿保险公司提出的债权折抵部分拍卖款方案,主动协调其参与竞拍。2022年7月7日10时,中城建大厦项目第一次拍卖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开拍,前海人寿保险公司以1.9亿元竞得该楼盘。分配款妥善安置,当事人一展愁眉本案通过整体拍卖中城建大厦获得了一笔可观的拍卖款,加上之前从开发商账户中扣划回来的资金,案件可分配款项有2.25亿元,在扣除应补交地价款和出让方应缴税费后,基本可以全部结清项目工程款、员工工资、台风受损住户赔偿款、回迁款。▲发放施工方工程款会上,珠海中院这四类涉及民生稳定的案款全部予以发放,共计发放7901.55万元,缓解了各方资金周转的燃眉之急,保障农民工、回迁安置户等民生重点群体安度中秋佳节。▲发放台风受损赔偿款点击视频观看现场回放沾沾喜气过个好节!来源:执行局编辑:周世芳END往期推荐01物管不到位,业主来补位,支付的费用能否抵扣物业费?0240名老人想“捡便宜”,不料养老钱打水漂了0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集中受理全市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点“在看”鼓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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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不到位,业主来补位,支付的费用能否抵扣物业费?

台风致使小区树木倒伏,业主自行出资砍伐运输倒伏树木,业主能否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业主支付了本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的费用的,可在物业服务费中进行抵销。入住5年却未支付物业费物业将其诉至法院张某于2015年购入珠海市某小区的独栋别墅后,从未向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支付过物业服务费。2021年,该物业公司向辖区法院起诉,请求张某支付2015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欠缴的物业服务费9600元。物业费该不该交?双方各持己见一审作出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物业公司诉称,其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物业服务,张某作为小区业主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理应交纳物业服务费。张某辩称,小区物业管理不到位,其曾自行雇佣工人对倒伏树木进行清运,因此无需交纳物业服务费。享受服务即应履行义务自行交纳的费用予以扣减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物业公司自2013年8月进驻小区后,提供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相应物业服务,张某应交纳对应的物业服务费。张某提交的砍伐运输树木费收据产生于台风登陆后不久的2017年9月上旬,台风导致小区树木倒伏,物业公司有责任对树木修整运输,张某支付的砍伐运输树木费1600元应从物业服务费中扣减。因此,张某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8000元(9600元-1600元)。二审判决张某应向物业公司支付2015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000元。法官说法珠海中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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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名老人想“捡便宜”,不料养老钱打水漂了

接张传单给筐蛋,参加宣讲吃餐饭,学学共享经济新鲜事,听听项目好前景,年化36%的收益轻松领!这样的便宜,你想捡吗?近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老集资诈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杜某退赔各被害人损失。被告宣称高额分红长者轻信“稳赚不赔”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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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澳律师训练营到珠海中院旁听庭审

8月31日,40余名珠澳律师走进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场观摩了一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并参观了珠海中院诉讼服务中心。该项活动是首期“珠澳律师训练营”的系列课程之一。珠海法官协会作为“珠澳律师训练营”的指导单位之一,选派了民事审判资深法官吴永科、牟宏微为珠澳两地律师学员授课。授课内容凸显实用性,紧贴审判工作实际,针对性强、专业性突出,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课后答疑环节,授课法官与学员们进行了良好的交流互动,针对学员们提出的各种问题,授课法官均一一予以答疑解惑。活动结束后,澳门律师张宏哲说,此次活动让训练营成员收获颇丰:“我们感觉意犹未尽,珠海中院的法官讲授了很多和民生相关的经典案例,整个授课内容干货满满。”澳门律师黄景禧表示,这次的训练营给了他很多意外的惊喜:“我们参观了珠海中院的诉讼服务中心,看到智慧法院平台非常先进,完全是以人为本,文件扫码就可以打印。让我们看到了内地法院以‘科技+法律’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说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据了解,“珠澳律师训练营”由珠海市律师协会主办,旨在让珠澳律师能够相互了解两地法律服务的差异,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更好地促进珠澳律师形成建立法治共识、法治互信,为粤澳法治协同和治理创新开拓新的思路。来源:研究室编辑:周世芳END往期推荐01“靓货”来了~聚焦9月的司法拍卖,总有一套适合你02人民法院报:67岁老人交通事故后索赔误工费遭拒03关于调整珠海市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管辖法院的公告点“在看”鼓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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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集中受理全市环境资源一审案件

9月1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在斗门法院五山法庭揭牌。此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我市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实施集中管辖发布公告,全市应由基层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民事、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行政一审案件由斗门法院集中管辖。▲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斗门区委、斗门区人民法院、斗门区人民检察院相关领导参加揭牌仪式揭牌仪式后,斗门法院组织召开座谈会。会上,珠海法院介绍了环境资源审判改革总体实施情况及斗门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概况,市检察院、斗门区委、斗门检察院均表示将大力支持珠海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改革,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全力打造珠海环境资源审判品牌。▲座谈会上据悉,珠海法院自今年初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改革,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6月1日起,珠海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揭牌办公。受理珠海市环境资源二审案件,集中管辖珠海市、中山市辖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此次,斗门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的成立,标志着珠海法院初步完成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为进一步推动各项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珠海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组织均实行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有利于进一步整合司法资源、统一裁判尺度,加快推进珠海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业化、专门化、体系化建设。下一步,珠海法院将以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专门化建设为新起点,全面落实环境资源审判改革举措,加强与地方政府、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加强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打击力度,探索“先民后刑”的处理模式,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执行机制等审判工作机制,展示生态环境保护新作为,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保护环境民生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来源:斗门法院编辑:周世芳END往期推荐01“靓货”来了~聚焦9月的司法拍卖,总有一套适合你02人民法院报:67岁老人交通事故后索赔误工费遭拒03关于调整珠海市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管辖法院的公告点“在看”鼓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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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靓货”来了~聚焦9月的司法拍卖,总有一套适合你

也在斗门有你熟悉的米兰丽都也有繁华热闹的华发新城这些靓货从9月起陆续开拍不要错过!【一拍】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情侣中路39号(东方傲景峰)4栋2201房扫码了解更多开拍时间:2022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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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67岁老人交通事故后索赔误工费遭拒

今天,《人民法院报》刊登我市法院《67岁老人交通事故后索赔误工费遭拒》一文。67岁的澳门居民李大爷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误工近一个月,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事故责任方赔偿误工费等。日前,横琴法院依法判决事故责任方周某赔偿李大爷误工费8700元等。周某遂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李大爷常年在澳门一家酒店做夜间清洁员,但家住在珠海,经常在深夜从珠海过关前往澳门工作,早上再从澳门返回珠海家中。2021年2月,李大爷在珠海驾驶电动车与周某驾驶的小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李大爷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电动车损坏。经交警现场勘察认定,周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李大爷在医院住院治疗13天,出院后按医嘱全休2周。李大爷与周某多次协商误工赔偿问题都没有达成协议。无奈之下,李大爷将周某起诉至横琴法院,要求周某赔偿误工费等费用。李大爷提交了澳门某酒店出具的详细薪金清单,载明其每月的收入构成以及收入总额,证明其每月总收入为澳门币1.2万元左右。被告周某主张不应支付误工费。因为发生交通事故时李大爷已年满67周岁,本案适用内地法律,60岁即为退休年龄,而且自己已经支付了医药费、护理费和生活费等。法院认为,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达到退休年龄与劳动能力的丧失并无直接关系,因此误工费的认定不应受年龄的限制,而应以实际遭受的损害为准。澳门居民李大爷,虽已年满60周岁,但仍然在岗工作,因交通事故也确实耽误了工作,法院依法判决周某须赔偿李大爷误工费澳门币10800元,折合人民币约为8700元。宣判后,周某不服,提出上诉。珠海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人民法院报编辑:周世芳END往期推荐01关于调整珠海市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管辖法院的公告02南方日报:珠海法院诉源治理寻找司法惠民最优解03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开发商未兑现“楼巴服务”承诺被判违约点“在看”鼓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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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珠海市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管辖法院的公告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珠海市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管辖法院的公告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珠海法院开展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对全市环境资源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基层管辖法院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9月1日起,全市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本公告范围内的环境资源民事、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行政一审案件,统一由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受理。二、自2022年9月1日起,除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外,全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公告范围内的环境资源民事、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行政一审案件。三、2022年9月1日前,全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或执行完毕)的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或执行);当事人已提交起诉材料或申请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查、立案并审理(或执行)。四、全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需要人民法院执行的,由原受理法院负责执行。五、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办公地址为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珠峰大道1232号。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五山人民法庭(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办公地址为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五山中心小学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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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珠海法院诉源治理寻找司法惠民最优解

近日,《南方日报》报道我市法院不断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在诉源治理上,寻找司法惠民最优解,打造基层治理新格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群众法治意识增强,大量矛盾纠纷都期待司法渠道解决。在收案数不断刷新的当下,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成为化解纠纷的有效途径。近年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强化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打造基层治理新格局,致力找到司法惠民的最优解。主动延伸触角化解百余纠纷涉众型案件当事人一般为“一对多”的关系,且引发纠纷的原因一般是共性问题。如何“一揽子”解决系列纠纷,考验着珠海法院人的智慧。2021年7月,“双减”政策正式落地,在为学生学业减负、让教育回归本真的同时,一些校外教培机构也面临转型、调整。由此引发的孩子求学、家长退费等群体性衍生纠纷随之上演。为提高孩子英语学习成绩,黄先生等百余名家长于2021年陆续与某英语培训机构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并缴纳1万元至5万元不等学费。后因“双减”政策落地,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教培机构无奈之下只好关停、整改。尽管家长们通过电话、微信轮番催促,教培机构却仍以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为由,表示暂时无力退款。多次催收无果,十余名家长率先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并退还剩余学费。立案后,法院认真研判案情,发现这是“双减”政策落地后,教培机构退费引发的系列纠纷,案件量大、涉众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及示范意义强。为及时化讼解纷,香洲法院决定启动诉前集中调解机制,主动对接、关口前移,力争以最快速度化解矛盾纠纷,最大程度减少各方损失,避免衍生社会问题发生。调解员积极联系教培机构,经过数十通电话、多次面对面交谈,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向其说明拖延退费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结合口碑经营、诉讼成本等分析其中利弊,鼓励其积极面对现实困难。经过多次释法析理、类案示例后,教培机构同意与家长协商退费。考虑到仍有近百名尚在观望的家长,为切实减轻家长诉累、“一揽子”解决退费系列纠纷,香洲法院主动延伸解纷触角,协调联动司法局开展诉源治理。不到一个月,近百名家长与教培机构全部达成调解,案子自此画上圆满句号。携乡贤探索诉源治理新机制乡贤是中国古代社会农村基层治理的重要主体。如今,一些在乡村德高望重、学识渊博、处事公道的乡贤,依然在社会治理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黏合剂作用。何某与吴某均系斗门区莲洲镇东滘村村民,双方因建房产生矛盾起诉到法院。法官在了解双方矛盾起因、事发经过并进行现场勘查后,联合村干部、村里德高望重的老人等共同做起“和事佬”工作。村里老人利用自身对双方关系和矛盾焦点掐得准、看得清的优势,用百姓通俗易懂的方言,结合法官的释法说理,让调解工作事半功倍。最终,在各方的努力下,何某与吴某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双方冰释前嫌。这起成功案例让横山人民法庭庭长赵明超、副庭长韩蕾蕾共同萌生一个想法,充分发挥乡贤在价值引领、社会维稳等方面的作用,让乡贤常态化参与调解工作,必然能起到很好的诉源治理效果。经过近一年的调研论证和探索筹备,“1+2+N”乡贤调解工作联动机制正式付诸实践。今年4月,斗门法院横山人民法庭与斗门区莲洲镇妇女联合会、莲洲司法所、莲洲镇12个村居签署《关于建立“1+2+N”乡贤调解工作联动机制的办法》,正式开启乡贤参与诉源治理的新实践。根据联动机制,各方将通过探索打造以1名法官、2名司法所调解员和N个分布在矛盾纠纷所在村居的乡贤、村干部等基层一线解纷潜在力量为基础的“1+2+N”乡贤调解新机制,着力构建“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街、矛盾不上交”的村居治理格局。来源:南方日报编辑:周世芳END往期推荐01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开发商未兑现“楼巴服务”承诺被判违约02开发商未兑现广告内容,法院判决构成违约!03谎称中介诈骗古玩藏家,主犯被判刑十一年六个月点“在看”鼓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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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开发商未兑现“楼巴服务”承诺被判违约

今天,《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刊登我院《开发商未兑现“楼巴服务”承诺被判违约》一文。售楼广告宣称业主入住后可享楼巴(楼盘到各地的专用巴士)接送,每10分钟一趟;业主入住后却发现楼巴两三个小时才有一趟。开发商没有兑现广告内容,属于违约吗?近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时,认定开发商未按广告内容提供楼巴服务,构成违约,需赔偿业主损失。2016年,李先生购买了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一套商品房,因该商品房离市区较远且交通不便,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提到会安排楼巴接送业主,频率为每10分钟一班。有楼巴接送通勤,让李先生放下对交通不便的顾虑。然而房屋交付后,李先生发现实际的楼巴服务并不像开发商承诺的那样,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开发商按广告内容提供穿梭巴士,5年免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案涉楼盘的位置处于主城区边缘,周边公共交通设施尚不完善。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写明了提供免费楼巴,并对楼巴的车辆数量、开行频率、往返地点进行了明确的说明。法院认为,开发商实际提供的楼巴服务达不到宣传的数量及频次,属于违约。一审判决开发商向李先生支付赔偿款8300.01元。开发商及李先生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中院上诉,李先生上诉请求与一审相同,开发商则上诉请求改判无需支付赔偿款。珠海中院二审认为,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写明楼巴的数量、开行频率、往返地点、费用等,应认定为开发商就商品房相关配套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在案涉楼盘公共交通不便,业主多数跨区工作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开发商销售广告中关于免费楼巴的宣传对业主判断房产价格和作出购买决定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开发商关于免费楼巴的宣传构成要约,应作为合同内容,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开发商投入的楼巴服务情况与其承诺的情况不一致,构成违约。综上,二审维持原判。据悉,二审判决生效后,在法院建议下,开发商已主动向李先生作出赔付,并依照判决确定损失方法向楼盘其他业主进行了赔付。承办法官李灵介绍说,为达到促销目的,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往往通过多渠道进行广告宣传,一旦广告内容构成了要约,开发商就应当按约履行;无法履行的,应通过金钱给付的方式对购房人予以折价补偿。来源: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编辑:周世芳END往期推荐01开发商未兑现广告内容,法院判决构成违约!02谎称中介诈骗古玩藏家,主犯被判刑十一年六个月03收楼后才发现阳台被会所遮挡,能索赔吗?点“在看”鼓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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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兑现广告内容,法院判决构成违约!

售楼广告宣称业主入住后有楼巴接送,每十分钟一趟;业主入住后却发现楼巴两三个小时才一趟。开发商没有兑现广告内容,属于违约吗?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认定开发商关于小区楼巴的广告内容对业主作出购买决定具有重大影响,开发商未按广告内容提供楼巴服务,构成违约,需赔偿业主相应损失。宣称有楼巴接送客户决心买房2016年,小明(化名)购买了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一套商品房。虽然该商品房离市区较远且交通不便,但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提到会安排楼巴接送业主,频率为每十分钟一班。有楼巴接送通勤,让小明得以放心买房。房屋交付后,开发商迟迟没有兑现每十分钟一班的楼巴,小明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开发商按广告内容提供穿梭巴士,五年免费。实际服务不及宣传效果属于违约行为一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查明,案涉楼盘的位置处于主城区边缘,周边公共交通设施尚不完善。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写明了提供免费楼巴,并对楼巴的车辆数量、开行频率、往返地点进行了明确的说明。法院认为,开发商实际提供的楼巴服务达不到宣传的数量及频次,属于违约。一审判决开发商向小明支付赔偿款8300.01元。开发商及小明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小明上诉请求与一审相同,开发商则上诉请求改判无需向小明支付赔偿款。宣传构成要约应作为合同内容二审法院认为,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写明楼巴的数量、开行频率、往返地点、费用等,应认定为开发商就商品房相关配套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在案涉楼盘公共交通不便,业主多数跨区工作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开发商销售广告中关于免费楼巴的宣传对业主判断房产价格和作出购买决定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开发商关于免费楼巴的宣传构成要约,应作为合同内容,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开发商投入的楼巴服务情况与其承诺的情况不一致,构成违约。二审维持原判,开发商需向小明支付违约金8300.01元。法官说法珠海中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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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中介诈骗古玩藏家,主犯被判刑十一年六个月

近来,不少人突然接到文化公司的电话,称有人想买自己的古玩藏品,但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服务费、包装费。想着自己的藏品能卖好价钱,便毫不犹豫支付数万元服务费,其中不乏花甲老人。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是否有猫腻?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收藏品诈骗案,被告人曾某、吴某、李某利用文化公司当幌子,骗取200余人共计500多万元。三人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及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天降“好事”买家主动送上门?2018年4月,被告人曾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成立珠海永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被告人吴某为公司副总经理、业务部总负责人,被告人李某为信产部负责人。永某公司成立后,雇用业务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针对全国各地古玩藏家开展诈骗活动。业务员使用岗前培训话术给被害人打电话,向被害人虚构有意向的买家等事实,并承诺会将被害人的藏品拿到国内外参加展销、拍卖,被害人信以为真即按永某公司的要求缴纳服务费。骗无止境榨取最后一丝价值第一步骗术得手后,永某公司为继续实施诈骗,便将虚假拍卖视频发给被害人,使被害人相信藏品确实参加了国内外的展销、拍卖。随后,业务员谎称藏品流拍,已缴纳的服务费不予退还,并承诺会帮被害人的藏品进行二次运作,进一步骗取被害人缴纳宣传包装、转拍等费用。业务员每成功诈骗一单,永某公司便按被害人缴纳服务费总额的8%-12%给业务员进行提成。永某公司成立以来,共骗取被害人200余人,诈骗金额总计500多万元。天网恢恢惩处终会到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吴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吴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退赔部分款项,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曾某、吴某、李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官说法珠海中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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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楼后才发现阳台被会所遮挡,能索赔吗?

开发商没有提前告知购房者房屋存在的不利因素,导致购房者权益受到损害,是否需要赔偿?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完全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而已售商品房的瑕疵影响整体使用功能和价值,开发商应向购房者作出一定的赔偿。发现房屋被遮挡双方产生争议2016年,陈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认购某小区一栋2楼的房屋。购房时,陈某通过宣传册看到2楼的前方有一栋低矮楼层的商业文化活动中心,但宣传册上并未标注该中心的层高。2018年,陈某在办理收楼时提出,房屋阳台被毗邻的商业文化活动中心屋顶遮挡、排放口正对房屋室内、空调外机距离阳台过近且有噪声等问题,陈某向开发商提出整改诉求。买卖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解纷争因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陈某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房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陈某购买的房屋阳台正面被毗邻的商业文化活动中心屋顶挑檐遮挡,露台上设置了一些配套设备,影响了案涉房屋的观景,露台与阳台直接相连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这些瑕疵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房屋的整体使用功能和价值,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某房产公司未就所售房屋的相关情况向陈某履行全面、适当的提示说明义务。因此,某房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某房产公司按房屋总价款的3%即81925.23元赔偿陈某损失。未尽说明义务开发商需赔偿某房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某房产公司称,其提供的宣传册及合同附件中的规划总平面图,皆已清晰展示陈某购买的房屋与商业中心毗邻,不存在任何隐瞒的情况。二审法院认为,陈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合同时,商业文化中心尚未建成,陈某无法得知该中心建成后的实际情况。合同约定,开发商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购房者,该商品房不存在大、中型遮挡物及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但是,某房产公司在销售时仅向陈某告知房屋与商业文化活动中心相邻,未告知该中心具体的楼高、与房屋的间距以及对房屋的遮挡程度等,未完全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法官说法珠海中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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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什么是“砍头息”吗?法院明确不支持!

预扣利息,俗称“砍头息”,也就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随着借贷方式和收费名目多样化,“砍头息”常以会员费、服务费、手续费、商场返现等名目出现,这些实际都是“包装”后的“砍头息”。在民间借贷中,如果预先进行了扣除利息,会导致借款实际到手金额低于借条记载的金额。那么法院对于“砍头息”是如何判决的?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从出借金额中扣除利息,却称全额转出借款陈海(化名)向牛光(化名)借款8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即每月2400元。双方约定后,牛光就通过银行向陈海转帐了77600元借款,另称还给了陈海2400元现金,陈海称其并未收到该2400元现金。现因陈海未能按时向牛光还款,牛光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海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陈海认为牛光在向其出借款项的当天就预扣了2400元利息,该2400元应当从本金中扣除。原告诉请存多处不合理,法院不予支持八万元本金诉求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牛光没有提交现金交付的证据;其次,本案在陈海已经提供的收款账户且大部分借款已经通过银行转账形式交付给陈海的情形下,再另行现金交付2400元不符合常理;最后,2400元符合双方约定的月息3分的计算标准。根据法律规定,预扣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综上,法院认定牛光在提供借款时预扣利息了2400元,应当予以扣除,本案实际借款本金应为77600元。来源:知产庭编辑:周世芳END往期推荐01侵害他人名誉权:法院判决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02珠海特区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03法官当庭警告!绝不姑息滥用执行异议权之人点“在看”鼓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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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名誉权:法院判决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本人周勇(化名)为之前对梁雨(化名)的不当言论道歉,对梁雨造成的不良影响致歉。”近日,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某工业区一家工厂门口贴出了一封“致歉信”。这是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后,被告向原告履行的赔礼道歉。案情回顾梁雨开办了一家工厂,因经营需要将部分厂房转让给周勇。后双方因工厂转让的具体设备数量及废旧物资是否一并转让的问题发生争议。周勇认为梁雨搬走了根据合同已经转让给他的设备,于是在工厂内召开厂会,公然对梁雨作出不实指责,并使用明显贬损人格的语句。梁雨认为周勇的不实指责和谩骂给她和她的家庭带来极大的侮辱和精神伤害,严重影响其信誉及日后工厂的经营,于是将周勇诉至斗门法院,要求周勇赔礼道歉。法院判决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梁雨在涉案工业区内经营工厂多年,该工业区对梁雨来说属于一个熟人小社会。周勇接手梁雨曾开办的工厂并在工厂厂会上公然对梁雨使用具有人格贬损的词语,极易误导不知情群众对梁雨的个人品格产生怀疑,致使梁雨在该范围内的社会评价降低。周勇的行为客观上对梁雨的人格造成贬损,降低其社会评价,构成对梁雨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周勇在涉案工厂门口就其不当言论张贴声明对梁雨致歉,致歉声明至少保留3日,以消除影响,恢复梁雨的名誉。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提出上诉。法官说法斗门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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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特区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今天,《珠海特区报》刊登我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成为近年来常见的矛盾纠纷。这类纠纷涉及的商品房价值大、化解难度大,通常以楼盘为单位集中爆发、易形成群体性诉讼,成为社会热点。为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先后走访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召开珠海市重点房地产企业座谈会的基础上,近日,从全市法院近三年生效案件中选取出商品房买卖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综合考量了社会生活中常见多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商品房预约、预售、现房销售等不同合同类型,“商办房”、不利因素告知、疫情导致延迟交付、逾期交付责任承担、格式条款效力等多个争议热点,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示范性。每个案例总结提炼出相应指引意义,以期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从源头上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维护珠海地区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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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当庭警告!绝不姑息滥用执行异议权之人

滥用执行异议权,是指部分被执行人和案外人采用虚构事实等方式以案件执行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达到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目的。近日,在某投资公司申请执行某食品公司一案中,被执行人某食品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珠海中院法官当庭警告被执行人不得滥诉、虚假陈述,向滥用执行异议权的行为亮剑。案情回顾在某投资公司申请执行某食品公司一案中,被执行人某食品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对申请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要求进行债务抵销,中止案件执行。申请执行人不予认可,并表示被执行人就债务抵销问题在各地法院多次提起执行异议、诉讼,试图以此拖延执行。法院裁定经查明,被执行人请求抵销的债务并无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定,且在另一执行异议案件中其他法院已裁定驳回被执行人关于债务抵销的异议请求。法官当庭警告被执行人不得滥诉、虚假陈述,否则法院有职权对其进行处罚,后被执行人主动撤回了异议申请。法官说法珠海中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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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院召开全市法院院长座谈会

8月10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院长座谈会,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春和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强调,全市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昂扬向上的奋斗姿态和维护安全稳定的实际行动,奋力推动珠海法院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会议指出,上半年全市法院在护航经济、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服务疫情防控、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法院队伍建设等五个方面取得了新发展新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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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居民:感谢法官为我全额执行到欠款!

“非常感谢横琴法院的法官和执行员,为我全额执行到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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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播谣言,法院判决连续60天发布道歉信息

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对商品、企业有负面评价的不实信息,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起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实负面信息的侵害名誉权案件,维持一审判决要求侵权人连续60天在朋友圈发布赔礼道歉信息。情侣付费让他人在朋友圈发布不实信息小明(化名)与小丽(化名)是一对情侣,小丽为在校大学生,小明任职于聚某教育咨询中心。2021年9月,小丽付费在校内网红微信账号的朋友圈发布乘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乘某公司”)的不实负面信息。第二天,小明在其微信工作群中付费要求他人转发乘某公司的不实负面信息。据了解,聚某教育咨询中心与乘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两者均有考研培训项目。企业维权提起名誉权诉讼要求消除不良影响乘某公司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明、小丽在各自微信朋友圈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共计五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小明、小丽的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小明、小丽须使用发生侵权行为时所使用的微信号在各自微信朋友圈发布声明或致歉信,为乘某公司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时间为连续60天,且各自微信朋友圈允许朋友查看的范围应设置为最近半年且不得设置分组可见及屏蔽。同时,小明、小丽分别向乘某公司支付赔偿款六千元。在朋友圈发布不实信息构成侵害名誉权小明和小丽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驳回乘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小丽发布朋友圈向不特定第三人传播不利于乘某公司名誉的虚假事实;小明已知小丽传播的为虚假事实,仍在其开展推广业务的微信工作群中有偿要求他人在朋友圈中转发,二人均实施了足以使乘某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侵权行为,影响顾客对乘某公司服务的评价,损害了乘某公司的整体声誉和形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小明、小丽须连续60天在各自微信朋友圈发布声明或致歉信,并分别向乘某公司支付赔偿款六千元。法官说法珠海中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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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离婚却称未离婚,阻挠法拍被罚款!

滥用执行异议权,是指部分被执行人和案外人采用虚构事实等方式以案件执行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达到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目的。近日,珠海中院在一起执行异议案件审查中,识破隐瞒离婚事实、以房产共有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的滥诉招数,主动向滥用执行异议权的行为亮剑。案情回顾在某银行申请执行麦勇(化名)一案中,法院依法对麦勇名下的一套房产启动司法拍卖。案外人郭丹(化名)以其与麦勇为夫妻关系、案涉拍卖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拍卖。法官向民政局调查核实后,发现二人早已登记离婚,且《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拍卖房产归麦勇所有。郭丹隐瞒离婚事实、以房产共有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明显属于滥用执行异议权、虚假陈述,目的是恶意阻却执行。法官向郭丹告知滥用执行异议权的法律后果,并建议其撤回异议申请,但郭丹拒不撤回。法院裁定法院裁定驳回郭丹异议后,对其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决定。郭丹对异议裁定和罚款决定均未提出复议,主动缴纳了罚款。法官说法珠海中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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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法官善意执行 数十万鱼苗“安家”

今天,《人民法院报》刊登我市法院《法官善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