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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投递员忽悠法院,邮政局被罚十万
【案情经过】
2017年5月10日,曾都区法院通过特快专递向一案件中的被告邹某和成都市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分公司投递员以“电话不是本人、无法联系”为由将该院特快专递退回。同年8月11日,该院派人到被告邹某及其公司直接送达,经邹某本人确认,其地址、电话与该院发送的特快专递上的信息一致。故该投递员所称“电话不是本人、无法联系”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此行为妨碍了该院案件的正常审理,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该案中,由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分公司的投递员在对涉讼法院专递进行投递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了民事案件被告因没有收到法院开庭传票而无法按时到庭参加民事诉讼,进而影响该案的审结进度和效率。
【法律浅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分公司投递员不负责任的表现已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妨碍了该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院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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