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阅读】“网红款”自制产品遭遇“碰瓷”,法律责任该如何区分?

怀柔普法 2022-08-15

导  读

近年来

随着网购市场不断扩大

一系列“家庭作坊”式产品

开始风靡网络市场
不过,随着此类商品的热销

一些问题也随之出现

《法制日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多数自制产品无详细信息

在某电商平台,一家网店的产品打出“自制天然植物护肤”的招牌,其主要经营的产品有口红、唇膏、面霜等。不过,记者发现,对比一些品牌化妆品,这家网店售卖的产品少了很多信息。比如,品牌化妆品的包装上通常会有产品名、经销商、地址、生产批号、货号、国妆备进字、限期使用日期、成分、净含量等信息,而这家网店出售的自制天然植物护肤唇膏口红则只有生产日期和产品名。


不仅是化妆品,在网上出售的“纯手工”食品也存在类似情况。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有部分类似的厨房类网店都展示了其工商营业执照等信息,并且这些店铺名字的开头都会有一个红底白字的“企”字。


不过,记者在线下市场调查后发现,与线下超市出售的面包相比,厨房类网店出售的面包虽然信息较全,但一般缺少营养成分表、条形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产品标准编号等信息。


有网友告诉记者,“家庭作坊”的商品交易全凭卖方良心和买方信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必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说明等,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的,可视为“三无产品”。


记者调查发现,“家庭作坊”式网店出售的商品,有不少都属于“三无产品”。



一些网店卖家“小心谨慎”

在李恩的网店里,有一款产品比较特别,产品名为“生姜”,售价40元。图文介绍里除了一行“问掌柜吧”的小字,再无其他。不过,该产品却有着月销几百笔的订单量和500多条好评,并且中差评为零。


这款名为“生姜”的产品,实际上是李恩自制的姜枣茶。


这款销量不错的自制产品,为何不用真实的产品名和相关介绍? 


“为了防被讹。”李恩告诉记者,他说的是一些专门讹钱的买家,也可以说是“碰瓷”的人。有些买家下单收到产品后,会以产品没有合格证、没有厂家信息等为借口要求卖家按照10倍赔付的标准进行赔偿。


“‘碰瓷’者索要10倍赔偿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李恩告诉记者,“我的很多同行都遇到过这种问题,有时候一个月遇上好几次,这一个月就白忙活了,其实产品质量没有问题。”


李恩的网店除了出售“生姜”,还经营自制的养身粉,即改善人体亚健康的食疗产品。根据李恩介绍,“产品是纯手工制作,散装销售,我们店铺是个体户非企业,我们不是公司所以不需要提供生产许可证及相关信息”。



不少自制产品遇“碰瓷”

据李恩介绍,对于不少出售自制食品的网店来说,其产品包装上大都缺少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以及生产厂家等信息。所以,有不少人以此为理由索赔。“这些买家就跟线下实体店遇到的‘职业打假人’类似”。


不过,记者调查发现,针对网售自制产品的故意索赔者,与线下实体店的“职业打假人”有些许不同。就线下实体店的“职业打假人”而言,其中有些人是以赚钱为目的,利用一些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要求商家赔偿。而针对网售自制产品的故意索赔,此类“买家”不会大量买入,而是要求卖家10倍赔偿或随意开价要求赔偿。很多网售自制产品的卖家遇到这种情况后,一般都会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


另一家经营土特产和自制产品的网店店主告诉记者:“我也遇到过此类买家,他们一般会向我们索要10倍赔偿,但是我们店铺是不会理赔的,只支持退货,而他们一般不要求退货,会威胁给差评等来达到10倍赔款的目的。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一般会商议一个合理的赔偿金额。”


“这类买家一般都是为了贪点小便宜,不想退货,还想要点赔偿,都是奔着钱来的。有的接受退货,但退回来的要么是空瓶要么少了一大半,当然,这种情况特别少。有时候我们也会向平台申诉,但大多数时候是息事宁人。”一位经营自制粗粮产品的卖家告诉记者。


对于这种现象,一直购买某手工作坊商品的买家王朋说:“网上出售的自制产品,很多都没有合格证之类的证明,但产品本身没什么问题。那些索赔的买家可能是想讹钱,利用网店卖家怕被差评、息事宁人的心理捞点钱。”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网店店主为化名)




自制产品与“碰瓷”法律责任如何区分

记者与业内专家展开了对话

【对话人】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 郑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




问题:

我们调查发现,有不少出售自制产品的网店没有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有不少人认为,此类网售自制产品属于“三无产品”。消费者遇到“三无产品”该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郑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即“退一赔三”和底价五百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即“退一赔十”。


消费者可以保存相关证据(发票、购物凭证),网上购买需要保存实物照片、购物链接、交易快照、物流信息,向网络交易平台或卖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如果还不能解决,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问题: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些买家发现一些网店出售的自制产品属于“三无产品”后仍然会购买,之后以各种理由要求退货或者向店家索赔。有些网店卖家将此类行为称作“碰瓷”,也比作线下的“职业打假”。

刘俊海:

“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一方面提高了制假售假的成本,另一方面让其他消费者免于遭受同样的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打假人拿一加三倍的惩罚赔偿不是不当得利,这是有法律保护依据的。





问题:

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有不少出售自制产品的网店都遇到过故意索赔的买家,但很多时候为了店铺声誉就此妥协,尽快赔偿解决问题。

刘俊海:

对这一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卖家确有失信违约行为,那么就无从谈卖家维权的事情。如卖家在网上销售自己种植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但也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与规章的规定,杜绝食品安全隐患,确保食品安全、无毒、无害,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若商家与消费者发生纠纷,要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诉诸人民法院。





问题:

对于故意索赔买家的行为,应如何规范?

刘俊海:

疑假买假者要学会依法、理性、科学、文明维权,不要把维权行为变成侵权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包括损害商业信誉罪。例如,倘若买假者向法院提起天价索赔的巨额请求,但未获法院支持,则消费者预付的巨额案件受理费亦由原告自己承担。不过,我认为,只要疑假买假打假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准确定位法律角色,严格恪守法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与肯定。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更希望经营者慎独自律,见贤思齐,自觉告别制假售假、坑蒙拐骗的失信行为。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案例】新婚妻子成了“植物人”,一审说不能离二审说能离,为什么?
【评论】鸿茅药酒事件:药品广告应杜绝虚假包装
【你问我答】单位组织活动带你玩儿,受伤了,也可以算工伤哟!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