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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3岁孩子骑童车绊倒老人算“交通事故”?看法律怎么说
日前,南京江宁开发区交警中队接到报警,称21世纪国际公寓发生一起自行车撞伤老人的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了解了“事故”原委之后,真相却叫人“大跌眼镜”。
原来,“事故”的双方是一名3岁的儿童和一名花甲老大妈,而“肇事”的车辆竟是一辆儿童玩具车。
因双方认为是对方的责任,老人坚持要按“交通事故”来报警处理。不过,民警在鉴定了事故现场及“肇事车辆”后,认为童车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无法认定为交通事故,于是将该起纠纷移交辖区派出所协调处理。
事件回放
当晚8点多,市民杨先生带着自己3岁的儿子,到小区四楼的一处平台上玩耍,小区年过六旬的王大妈正在平台上跳广场舞。
谁知,王大妈在跳舞时没注意到杨先生的儿子正在自己身后骑儿童玩具车玩耍,在跳舞后退时一不小心绊到了儿童车上,王大妈和孩子一下子都倒在了地上,双方都有皮外伤。
王大妈认为:孩子骑着“自行车”将自己撞伤,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并拨打了报警电话,要求民警按照交通事故处理,认定孩子和家长负全部责任。
而闻讯赶来的孩子的母亲则认为:王大妈是自己不小心撞到了孩子及童车,且孩子的手臂和腿部都有擦伤,王大妈应该负全部责任。为此,双方各持一词,现场吵了起来。
知识点
民警赶到现场详细了解情况后,又对“肇事车辆”进行了鉴定,通过查看车辆以及车辆合格证和车辆使用说明,确定这辆带着两个辅助轮的“自行车”为儿童玩具车,不属于自行车。
民警告知双方,按照《道路交通法》规定儿童车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所以该案不能按照交通事故处理。鉴于双方伤势不严重,为化解双方的矛盾,民警又联系了当地辖区派出所,由派出所对双方进行劝解,协调解决。
文章摘自:扬子晚报
作者:梅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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