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证据早就有,非等判决生效后才拿出,保险公司险挨罚单
案件经过
起因
2012年3月3日凌晨,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同方向刘某驾驶并载有侯某等人的中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侯某等人受伤。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均不承担事故的任何责任。
第一次起诉
王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除投保交强险外,还在保险公司投保三者险,其中主车限额30万元,挂车限额50万元。当年,受害人侯某起诉赔偿,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保险公司在三者险限额80万元范围内赔付候某59.7万余元。
第二次起诉
2017年,候某就后续治疗费用第二次起诉,保险公司书面答辩称三者险限额仅余19.7万余元。
儋州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保险公司在三者险余额范围内赔偿候某19.7万余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未提起上诉。
申请再审
可当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却向海南二中院申请再审,并提交重型半挂牵引车维修费7.4万元转账记录等作为新证据,主张该组新证据足以推翻生效裁判认定的三者险余额。
法院认定
海南二中院合议庭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确能够证明生效裁判基本事实和判决结果存在错误,属于再审新证据,但该证据形成于2012年12月14日,保险公司作为两次民事诉讼当事人,却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该组证据,在再审申请听证期间也无法作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明显系因自身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怠于行使诉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新证据及提起再审的规定,该案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人民法院应采纳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依法提起再审,同时训诫并罚款至少5万元,以惩戒其怠于行使诉权影响诉讼效率的行为。
确定上述处理意见后,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从诉讼成本的角度向保险公司进行法律释明,建议考虑撤回再审申请。保险公司研读民事诉讼新证据制度的相关条文后,认识到自己怠于行使权利造成的不利后果,经权衡成本得失,表示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海南二中院经审查认为,保险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裁定予以准许。
(图片来源于网络)
释法
据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庭后表示,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本案中,因当事人自身主观原因逾期举证并不必然导致证据失去效力,人民法院需进一步审查该证据是否足以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若不影响案件基本事实,不予采纳;若影响案件基本事实,应予采纳,同时依法训诫、罚款。
本案中,保险公司因主观原因逾期举证而影响诉讼效率,且所提证据因影响案件事实被法院采纳,但其须为自身怠于行使诉权承担不利后果的诉讼成本。民事诉讼新证据制度体现兼顾公正与效率的理念,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做好公正与效率的衡平,不轻易宣布证据失权,也不纵容当事人怠于行权的行为,通过司法惩戒引导诉讼参与人积极行权、注重效率的制度目的。
文章摘自:法制日报
作者:翟小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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