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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请为宪法36岁生日献上祝福

怀柔普法 2022-08-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2月4日是我国现行宪法第36岁生日,也是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小编特为您整理了8条宪法小知识,让我们主动了解宪法,自觉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用实际行动为宪法的生日献上祝福!


“宪法”的概念和词源


宪法,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如《尚书·说命》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等,但这些词汇与近现代宪法的性质与含义是不同的。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意义上使用开始于19世纪80年代,当时的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们基于国内外形势,明确提出了“伸民权”“争民主”“立宪法”“开议院”的政治主张,从而揭开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序幕。

我国宪法的地位

我国宪法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即1954年宪法,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保障和推动作用。之后我国分别于1975年、1978年制定了第二、三部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通过了1982年宪法,也就是我国的现行宪法。

我国宪法的历次修改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对现行宪法进行了五次修改。


1988年

我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条修正案,增加对私营经济发展和保护的规定;明确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宪法作出9处修改,明确指出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明确提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计划经济退出历史舞台;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写入宪法。


1999年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三个宪法修正案,共做出6条修改,将邓小平理论列入指导思想;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确立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2004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14条宪法修正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018年3月11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会表决通过了第五个宪法修正案。本次修正案共有21条,涉及以下12方面的内容:

(一)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二)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

(三)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

(四)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五)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

(六)修改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七)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八)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

(九)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

(十)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

(十一)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十二)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体系。发挥地方立法作用,使社会治理效果有效提升。


国家宪法日的由来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把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通过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呼吁人们对法律的认知。今年,是我国第五个国家宪法日。

我国宪法规定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包括


(一)平等权:总体平等、保护平等、责任平等、禁止差别对待、允许合理差别、对特殊主体的保护;

(二)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结社自由权、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

(三)宗教信仰自由: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受歧视,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四)人身自由权:生命权、狭义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

(五)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

(六)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权、科研、文艺创作、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批评、建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控告、检举、申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取得国家赔偿权;

(八)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的权利。

基本义务包括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四)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五)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宪法宣誓制度

宪法宣誓制度指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做法,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宪法宣誓可以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宪法教育,确保宪法精神和规则入脑入心,从而将仪式感转化为责任感,对观看宣誓仪式的普通老百姓来说,也是一次生动而深刻的普法教育,有利于塑造公众的宪法信仰、法治信仰,烘托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的社会氛围。

合宪性审查制度


“合宪性审查”就是由有权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可能存在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履行宪法职责的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发现违反宪法的问题予以纠正,以维护宪法的权威。合宪性审查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违宪问题,目的是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保障“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得到落实。今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将承担起宪法解释和合宪性审查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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