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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里套路深!

怀柔普法 2022-08-15


普法君最近从公安部了解到

全国公安机关正在

严打“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


截至目前,共打掉1664个“套路贷”团伙,破获21624起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案件,抓获16349名犯罪嫌疑人,查获涉案资产35.3亿余元。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一种新型黑恶犯罪。这种新业态的黑恶犯罪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一般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伪造资金流水等虚假证据,并以审核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恶意制造违约迫使受害人继续借贷平账,不断垒高债务,最后通过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的目的


这种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强、获利快、收益高且易于复制传播,危害极大。


“套路贷”团伙普遍不具有金融资质,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表面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的是年利率24%的借条合同,而实际还款中往往是按照超过2000%收取利息,远远超过法律规定标准。


普法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摘要)


★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普法君温馨提示

      大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选择具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准确评估个人还款能力,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虚假宣传广告,避免落入“套路贷”陷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


转自:广东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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