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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布 | 怀柔法院巡回审判典型案例

怀柔普法 2022-08-1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网观怀 Author 北京怀柔法院

巡回审判

典型案例



关于巡回审判,法官这样说


随着山区经济不断发展,汤河口法庭的审判任务越来越繁重。在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同时,案件的处理难度也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怀柔法院汤河口法庭通过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实现为民和效能的双突破。


现发布两起巡回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8日上午,汤河口人民法庭在所辖地区长哨营乡某村内开展一起赡养纠纷巡回审判,本案中原告朱某已经年过八旬,现有一儿三女均已成家,老伴儿已经离世多年,由于原告朱老大爷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四子女家庭收入相对都不高,单独依靠一方子女赡养老人能力有限,所以原告老人急需一个儿子和三个女儿共同承担起赡养义务,而四被告中,有有不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的,经当地村委和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果,原告无奈诉至法庭,诉讼请求:

1、四被告支付原告每月600元赡养费;

2、原告看病所报销后的医疗费由四被告各自分担四分之一;

3、原告随朱某2一同居住生活。

法庭考虑到朱老大爷年事已高来法庭审理不便,便将法庭审理现场移到原告现住址朱某2家中,开庭当天原告儿子到了原告现居住村后,坚决不同意进其二妹朱某2家中进行庭审,后引来同村村民围观旁听,从村民中法庭了解到原告大儿子常年与其几个妹妹不和,在法庭和村民们的劝说下才肯进妹妹家参加巡回审理。

庭审中,针对原告的诉求,法庭首先询问几个子女意见,获悉除了二女儿同意原告全部诉求外,另两位女儿表示自己家庭经济也很困难且家中还有老人需要照料,欠缺支付赡养费能力,但是愿意均摊老人医疗费和安排老人住处。只有大儿子不同意原告全部诉求,从原告儿媳口中和原告儿子答辩意见中,法庭获悉其不同意老人的诉求主要是因为其认为老人自己有收入不应该由子女赡养,且老人偏袒女儿,收入都让女儿们花了。另原告宅院尚未分割前,宅院应由儿子继承,出嫁女儿不应继承父母宅院,如果老人同意由其继承房产其便同意赡养老人。另外,原告儿子表示自家收入也较低且夫妻俩也需要常年吃药看病,整个庭审老大儿媳总是插话扰乱庭审秩序,表示老人偏袒女儿,以此为借口,拒绝赡养老人。庭审中原告二女儿从家中找出代为保管的老人林改钱和养老钱存折,证明原告收入情况且二女儿没有花费老人钱。

庭审过程中,法官针对案情,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示明和讲解,对原告几名子女进行教育,告知其赡养老人是其法定义务,子女不但要在经济上供养,还要在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即使老人自己有收入,子女分家时放弃析产,或放弃继承权,也不得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庭审调解过程中,法官着重给大儿媳妇做调解工作,原告虽非其亲生父亲,但是其丈夫对父亲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法院对拒不履行赡养的子女将采取强制措施,最终其大儿子同意承担赡养费和医疗费,就老人居住问题二女儿同意老人继续与其共同生活并照顾老人的日常起居。

法官说法:

赡养类案件是国家以法律形式保护弱势群体的设置,在山区内此类纠纷较多较普遍,在赡养案件处理中,赡养费等给付问题往往是表象,其他家庭矛盾纠纷才是冲突的主要矛盾,究其根源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兄弟姐妹众多,互相之间推卸责任,或者子女经济状况的差别带来的赡养不均衡从而引发矛盾;

二是出嫁女儿是否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在各家庭中认识不一而产生矛盾;

三是婆媳关系或者妯娌关系紧张影响到配偶一方赡养老人义务的履行;

四是父母对子女财产分割方面不均等,致使部分子女心里不平衡不愿履行赡养义务。

上述案例较为典型地涵盖上述四种类型因素,所以在处理赡养案件中要充分考虑双方矛盾的症结,多途径了解家庭情况,尽量去除家庭成员间纠纷,言情明理,感化教育,巡回办案法官深入到村民组甚至当事人家中,邀请当地村委会干部、乡贤等积极参与调解工作,有效促进了调解协议的达成并对协议的执行起到了良好的监督作用。

案例二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农村宅院所有权确认纠纷,原告与被告一是母子关系,与其他四被告为兄弟关系,原告诉称,涉诉房屋是原告父母1956年所建,2003年原告父母意图翻建房屋,但是没有能力,因此与五个儿子商量,由原告出资翻建,建成后涉诉宅院归原告所有,原告父母有居住使用权,并签了书面协议,后原告父亲2009年去世,故现原告主张涉诉宅院归其所有。法庭综合考虑被告老人年岁已高,行动不便,且被告方人数较多并集中居住在涉诉宅院附近,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进行现场勘验、提高审判质效,法庭决定对本案进行巡回审理,了解到涉诉宅院家中没有合适场所,根据当事人提议,法庭将巡回审理地点设置在当地村委会会议室,庭审中原告母亲和三位哥哥均答辩称同意原告诉求,原告四哥辩称翻建涉诉房屋时他也出资出力,包括花费6000至7000元租用一辆拖拉机帮助拉建材和一块地用于堆放建材,并原告四哥表示翻建房屋时其认为是父亲出资且其是在帮助父亲翻建,就免费帮忙,没有朝父亲要钱,综上其主张涉诉宅院四间正房东数两间归其所有。

庭审过程中原告就其主张出示了相应证据,原告四哥未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也未就原告举证表示认可,其他被告均认可原告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本案现场庭审后,法庭及时组织了当事人到村委会附近的涉诉宅院进行现场勘验,并绘制宅院图纸确定宅院情况,另原、被告因为是普通公民没有专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证据意识不强,庭审现场未带齐证据,也在中间休庭时及时回到附近家中补齐证据,保证整个诉讼程序一次性完整顺利结束。

法官说法:

针对上述问题,如采取坐堂问案的形式,可能带来的影响包括:

一是因为家庭矛盾,农村百姓不愿配合法庭参加庭审,给送达工作和事实的查明造成被动;

二是老人因周车劳顿而可能产生身体不适,增加庭审安全风险;

三是没有专业代理人参与庭审,农村百姓证据和法律意识薄弱,往往因未提交关键证据导致多次开庭,不利于提高庭审效率;

四是针对农村房屋纠纷,将巡回审判地点设置在房屋所在地,能够方便当事人在庭审后共同参与现场勘验,减少当事人诉累。

法庭的巡回审判有效地解决了百姓与法庭最后一公里问题,拉近与老百姓的距离,将司法为民和普法宣传落到实处。


转自:法网观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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