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郑州市中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防疫防控工作中发现:曹某某(女,24岁,山东省菏泽单县人)2020年1月19日从武汉乘坐高铁返郑后回到住处,1月23日用化名曹某到中牟县人民医院诊疗,隐瞒武汉工作史;黄某(女,49岁,系曹某某的母亲)在其女儿曹某某出现发热症状的情况下,仍外出到药店买药,1月30日出现发热症状,2月5日被确诊。曹某某、黄某二人故意隐瞒武汉工作史及个人接触史,在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情况下,仍不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居家观察,多次出入公共场所,不但使曹某某(黄某的儿子)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也危害了公共安全。经全面查证,警方证实曹某某故意隐瞒武汉工作史、黄某故意隐瞒个人接触史,并与他人接触,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月6日晚,二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因黄某、曹某某二人现均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护隔离期,不便于对二人采取羁押措施,遂决定对黄某、曹某某二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近日,刻意隐瞒传染病区接触史、外出公开活动致多人被隔离的事例屡有发生,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恶劣影响。如泉州晋江英林镇嘉排村张某某,明知自己来自武汉,却对群众谎称来自菲律宾,未按规定进行居家隔离,还几次参加大型民俗活动,造成不良后果。2月4日,晋江市公安局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某某立案侦查,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监视居住。日前,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晋江市英林镇新冠患者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晋江同时对5名履职不力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据北京日报客户端此前报道,2月7日下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
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2月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也表示,隐瞒湖北地区接触史、隐瞒发热等症状,不回避反而主动与周边人群接触的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114条、115条追究刑事责任,轻则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重则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月7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即日起试行。《决定》指出,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