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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今天发文:富阳农商银行隐瞒真相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2017-11-28 陈东升 葛晓阳 法治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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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农商行收贷后仍诉请法院要求企业还款  

隐瞒真相是否属于虚假诉讼引争议    

《法制日报》记者 陈东升 葛晓阳

贷款逾期后第14天,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农商银行将贷款企业及1家担保企业、6名担保人起诉至法院,随后还申请对6名担保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就在贷款企业还清贷款的第127天,富阳农商银行派员出庭诉讼,主张已经偿还的债权,而被告借款企业却未参加诉讼。办案法官发现问题后,反复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富阳农商银行随即递交了撤诉申请。  


这一行为是否涉嫌虚假诉讼?  


本案当事人喻正其就此事向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分局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富阳农商银行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决定不予立案。  


目前,喻正其已向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进行法律监督。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此事进行了采访。  


涉事金融机构是杭州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9月19日,其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浙江板桥清园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担保人富阳市清园城市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喻正其等6人,申请诉讼保全的是喻正其等6人的房产及银行账户。  


6人成为被告,与他们两年前向银行出具的一份保证函有关,而这份保证函最终演变成对一笔由富阳农商银行发放给板桥集团的1143万元贷款承担保证责任,贷款期限是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9月5日。  


在这笔贷款到期之前,板桥集团发生了重大变化。2016年2月26日,经协商谈判,喻正其和浙江春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板桥集团及有关目标企业的股权转让给春胜集团。同年3月,双方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因此后春胜集团一直没有按协议支付款项,喻正其和春胜集团先后签订了6份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及资产归还意向书。  

2016年10月,喻正其发现自己及家人的5处房产和个人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自己及家人成了被告。  


接着,喻正其发现板桥集团也不再属于喻正其而归属于春胜集团。  


2017年5月6日,作为保证人的喻正其送报告给浙江省银监局富阳办事处,请求督促富阳农商银行要求春胜集团尽快归还1143万元贷款或办理转贷手续。  


6月2日上午,富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开庭审理。被告席上只有保证人而没有出现主债务人。喻正其的代理律师多次向法庭提出,贷款本息“很可能”已经还清,请法院调查。主审法官询问富阳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在答辩过程中反复提到贷款本息可能由被告还清,是否属实?”对方回答:“需要进一步核实。”  


主审法官当庭要求富阳农商银行在6月6日下班之前向法院提供书面说明,但富阳农商银行未按法院规定时间提供。随后,富阳区法院法官多次约谈富阳农商银行相关负责人,反复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后果。  


6月9日,富阳农商银行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称“贷款本息已经还清”。  


喻正其事后查询证实,该笔1143万元贷款早在2017年1月26日已经由板桥集团还清,同日,富阳农商银行还向板桥集团发放了一笔1140万元的贷款。  


富阳农商银行负责人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贷款已经还清后,银行营业部门没有及时向诉讼部门告知,暴露出银行工作内部流程存在瑕疵,需要检讨、改正。  


富阳农商银行营业部负责人表示,银行的出发点是要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法律规定的哪种方式更能方便地保障信贷资金安全,银行就选择哪种方式。选择申请保全个人资产符合法律规定,跟选择申请保全企业资产相比更加方便。银行所做的都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都是合法、合规的,不存在虚假诉讼。  


但喻正其不这么认为。他对记者说,这起诉讼实际上是春胜集团与富阳农商行的一场虚假诉讼。富阳农商行对板桥集团转让给春胜集团是明知的,原贷款中约定可以续贷,且贷款刚刚到期就直接起诉,而不是通常的催缴;其明知借款人板桥集团有足够资产可以偿贷,却选择申请查封担保人的个人资产。  


如今,喻正其已经拿到法院准予银行撤诉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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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攸

责任编辑:苏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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