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法学》写作要求和注释体例
《研究生法学》
写作要求和注释体例
正文格式要求
1. 正文字体为宋体五号,脚注字体为楷体小五号。主标题为黑体二号加粗,副标题为四号楷体不加粗,作者姓名为四号楷体加粗。[摘 要]和[关键词]为黑体五号加粗,注意[摘 要]两个字中间要留2个空格,[摘 要]和[关键词]之前要留4个空格,之后要留2个空格。[摘 要]和[关键词]的内容为楷体五号不加粗。一级标题(一、)为黑体小四加粗,二级标题((一))为黑体五号加粗,其他标题(阿拉伯数字等)的字体字号与正文相同。
2. 各个关键词之间隔2个空格,不使用分号。
3. 正文和脚注中的阿拉伯数字、英文统一使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4. 图和表的标题格式为:“图一(隔2个空格)标题”、“表一 标题”(序号采用汉字不是阿拉伯数字),并统一置于图表上方。
5. 引文标号原则上统一置于引文最后一个标点的后面,除非是对某个名词或术语进行解释。直接引用的文献作为句子的一部分时,引文的句末标点原则上置于后引号之外,只有在冒号加双引号或者与双引号相邻的两个标点为句终标点(句号、问号或叹号)时,句末标点才置于后引号之内。(见例证)
中文注释体例
一、 一般体例
1. 本刊注释一律采用脚注,每篇文章连续注码,不采每页重新注码;注码样式在收稿时不作要求,以清晰规范且方便作者为原则,在排版时统一采用“〔1〕〔2〕〔3〕”形式;注码置于引文的标点符号后(对句中词语加注者除外)。
2. 正文中直接引用的文献应以双引号注明,间接引用(即“参见”)的文献无须加双引号。引文超过100字(字数为3行以上)时,不加注双引号,引文部分重新起段,段落左边缩进2个字符,并使用楷体字予以区分。
3. 每一个脚注序号之前应留4个英文空格(2个中文字符),脚注序号与注释内容之间应留2个英文空格(1个中文字符),脚注末尾须加句号。
4. 若注释中重复出现同一文献,则相关脚注应分别标明该文献的完整信息,不采用“同前注”和“同上注”的引注方式。
5. 注释中引文页码采“第X页”形式,涉及连续多页的采“第X~X页”的形式,涉及多页但不连续的采“第X、X、X页”的形式。(注:波浪线是TimesNew Roman字体下的半角字符。)
6. 注释中引用的论文名用双引号标示,著作名用书名号标示。
7. 注释中若引文的责任者(包括作者、译者和校者)为两人,责任者之间需用顿号隔开;如责任者为三人(含三人)以上,只注明第一责任人,但应于第一责任人后加“等”字。
8. 引用法条或司法解释时,法条或司法解释的编号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如“《物权法》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条”。引用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文件,法律文件的名称不能使用书名号,应使用双引号,如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香港、澳门的法律文件可直接使用书名号。
9. 注释中非引用原文者(即间接引用),注释前须加“参见”;非引自原始出处者,注释前须加“转引自”。直接引用的内容以原文为准,除非涉及政治正确。
10. 引用本注释体例“引用例证”中未尽文献时,注释应当能够反映材料来源、文献特点,并以方便读者查阅为必要。
11. 作者个人信息的格式为:姓名,学校+学院+XX法学专业+XX级+硕士/博士研究生(邮编)。学校、学院和专业应为全称。
不能采用“刑司院”、“国经专业”等缩写形式,要写“刑法学专业”,而不是“刑法专业”,不要漏掉末尾的句号。如果作者已经工作,工作单位应明确省份、具体名称和职位,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法官助理”。
12. 所有来稿无须附加参考文献。
二、 引用例证
1. 非连续出版物
(1)国籍用国家名称单字,以“[ ]”标示(在英文输入下打出,但需改为楷体)。责任者二人以上为同一国籍,仅需在共同作者姓名前标注一次;若为不同国籍,应分别标注国籍。
(2)注释中应标明引文的出版社全称,但无须标明出版社所在地,两个出版社共同出版的中间以顿号隔开。
经常出现的出版社名称应熟记,不确定的应当上网搜索确认,如“中国检察出版社”,而不是“中国检察院出版社”,“三联书店”的全称是“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3)注释中引文版次以年份计,不以出版次序计,统一采用“XX出版社XX年版”的形式,无须标明“第X版”。
(4)注释中引文的责任方式为“著”时,“著”应省略,其他责任方式(如编、主编、编著、编译等)不可省略。
(5)注释中引用翻译著作时,需将译者及校者置于文献题名后,作者的名字应为中文全称,如“马克思”不能写“Marx”,“马克斯·韦伯”不能只写“韦伯”。
(6)注释中文献卷次、册次需置于书名号之外,用括号标示,统一采用阿拉伯数字,如“(第1卷)”、“(第2册)”。
(7)引文的被析出文献为非连续出版物时,被析出文献名前须加注“载”字;文集责任者与析出文献责任者相同时,省略文集责任者。
(8)引文中涉及古籍的,注释从简,仅需注明具体篇名或卷数,朝代以圆括号标示;如所引为古代法典中具体法律条文,须注明具体条文名称。
示例:
A. 著作类
〔1〕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8页。
〔2〕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48页。
〔3〕[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69页。
B. 析出文献类
〔1〕高一飞:“论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国际准则”,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10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2〕梁治平:“说‘治’”,载《法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C. 古籍类
〔1〕《汉书·刑法志》。
〔2〕《宋会要辑稿·食货》卷三。
〔3〕《唐律疏议·名例》“化外人相犯”。
〔4〕(明)张岱:《夜航船》,李小龙整理,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120页。
2. 连续出版物
(1)引文的被析出文献为连续出版物时,被析出文献名前须加注“载”字,且析出文献题目用双引号标示,被析出文献(如期刊、报纸)须用书名号标示。
(2)同一种期刊有两个以上版别时,须注明所引用版别,并用括号标示,括号应位于书名号之内。
(3)期刊期次以“X年第X期”标示,不采用“总第X卷”或“第X月”等形式,除非原期刊无期数标记。
(4)引文须注明其所在期刊的具体页码,包括直接引用和间接引用;若是对文章中心思想的引用,则标明文章的起止页码。
(5)引文的被析出文献是报纸的,须注明报纸的出版日期,但无须注明报纸的版别。
(6)引用未刊文献须注明作者并以括号注明“未发表”,必要时应提供授权使用情况。
(7)注释中引文为学位论文的,须注明论文的形成地点、年份、学位级别、页码。
(8)注释中引文为会议论文的,须注明会议的地点、年月,并用括号标示。
(9)注释中引用电子文献的,须注明具体访问路径与责任者最后访问时间。
(10)注释中引用中国大陆地区案例的,仅需要注明案号。引用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及外国判例的,采用所在数据库或者出版物的引注格式。
示例:
A. 期刊类
〔1〕谭筱清:“已有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在专利侵权中的运用”,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8期,第19页。
〔2〕朱显国:“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公知技术抗辩”,载《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第63页。
〔3〕徐峰:“正义优先于应得?——评罗尔斯的‘反应得’理论”,载《二十一世纪》2015年8月号,第79~90页。
B. 报纸类
〔1〕李德明:“中国法律起源模式探讨”,载《法制日报》1999年3月4日。
C. 未刊文献类
〔1〕耿林:“强制规范对合同效力影响之法律适用与具体判断标准研究”(未发表)。
D. 学位论文类
〔1〕王涌:“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76页。
E. 会议论文类
〔1〕任东来:“对国际体制和国际制度的理解和翻译”,载《全球化与亚太区域化国际研讨会论文》(天津,2000年6月),第9页。
F. 电子文献类
〔1〕林国荣:“自然法传统中的霍布斯”,http://www.china-review.com/main.asp?title=hbs,最后访问时间:2003年2月23日。
一、 一般体例
1. 英文注释从其注释习惯。其他文种注释从该文种注释习惯,亦可参照英文注释。
2. 译文原注释中的评论性或说明性文字应译为中文。
3. 作者姓名以“名前姓后”的顺序书写。多个作者的,在最后两位作者之间用“and”或“&”连接;作者为三人以上,也可只注明第一作者,其后用“et al.”(意即and others)标注。
4. 著作或者文章名使用斜体;see(参见)使用斜体,但若是不署名文章或报告,则不使用斜体。著作或文章名的首字母及实体词的首字母须大写。
5. 非引自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quoted from”。
6. 页码用“p.”(单页)或“pp.”(多页)标注;段落用“para.”(单段)或“paras.”(多段)标注;卷次用“Vol.”标注;版次用“ed.”标注。
7. 不可使用Ibid(同上注)。
8. 原则上不可引用互联网资料。如确有必要,须注明详细的网址并括注登陆时间。
二、 注释例
1. 著作
注明:作者,文献名(斜体),卷次(如有),版次(如有),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
〔1〕F. H. Lawwon & B. S. Markesinis, Tortious Liability for Unintentional Harm in Common Law and the CivilLaw, Vol.Ⅰ,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p. 106.
〔2〕William L. Prosser, Handbookof the Law of Torts, 4th ed.,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pp. 244-246.
编著在编者姓名后加“(ed.)”(一人)或“(eds.)”(多人)。
〔3〕Joel Feinberg & Hyman Cross (eds.), Philosophy of Law, Dickenson Publishing Company, 1975, p. 26.
译著在文献名后注明译者。
〔4〕Leo Tolstoy, What isArt?, trans., T. Mand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2, p. 258.
2. 论文
文集文章注明:作者,文献名(斜体),编者,文集名称(斜体),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
〔5〕Robert E. Keeton, TheBasic Rule of Legal Cause in Negligence Cases, in Joel Feinberg & HymanGross (eds.), Philosophy of Law,Dickenson Publishing Company, 1975, p. 350.
期刊文章注明:作者,文献名(斜体),卷号期刊简写 (年份):引用页码。
〔6〕Richard Wright, Causationin Tort Law, 73 Calif. L. Rev. (1985): 1735.
报纸文章注明:作者(不署名文章无此项),文献名(斜体),报纸名称(斜体),出版日期。
〔7〕Clayton Jones, JapaneseLink Increased Acid Rain to Distant Coal Plants in China, in The Christian Science Monitor, Nov. 6,1992.
3. 判例
注明:判例名(斜体),卷号判例集名称页码 (年份)。可注明多个判例集出处,用逗号分开;可在圆括号中注明法院。
〔8〕Minnesota v.Block, 660 F. 2d 1240 (8th Cir.1981).
〔9〕Vincent v. LakeErie Transp. Co., 109 Minn. 456, 124 N.W. 221 (1910).
4. 辞书
注明:辞书名(斜体)页码 (版次和出版时间)。
〔10〕Black’sLaw Dictionary 402 (8th ed. 2004).
5. 制定法、法律重述、统一法
注明:名称条款序号 (时间)。
〔11〕U. S. Const. art. 1, sec. 7, cl. 3.
〔12〕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sec. 402A (1978).
〔13〕U. C. C. sec. 2-203 (1990).
6. 国际组织报告
注明:报告题目(斜体),文件发布机构及编号,发布日期,页码或段落。
〔14〕United NationRegister of Conventional Arms, Report of theSecretary General, UN General Assembly Document A/48/344, Oct. 11, 1993,para.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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