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一起典型交通事故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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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小编就与您一同走进
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交通之声
FM 105.6
《1056大家帮——以案说法》栏目
案件情况
Summer
Sunshine
案件的发生
如晴空霹雳,悲痛欲绝
悲痛之余又引发深思
宽敞的道路、平坦的路面
怎么好端端的就出意外了?
...
显然
一场事故
肇事车辆和驾驶人
都
逃脱不了干系
重型自卸货车为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驾驶人存在的违法行为
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党某(化名)未满十八周岁,而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申请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所以党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类似这样漠视法律
造成悲剧的事故太多太多
那么
案件的处理结果
究竟是怎样的呢?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
党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时未注意观察后方情况,在转弯过程中将郭某碾压致伤,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柴某作为车主并且为党某的监护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过错严重,与党某共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摩托车驾驶人郭某无事故责任。
刑事部分的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党某驾驶机动车导致郭某重伤二级,且党某在事故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以上,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柴某明知车辆已处于报废状态,驾驶人党某系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指使、纵容党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其行为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终党某因当时未满16周岁,检察机关依法对党某不予起诉,经法院判决,党某的姑父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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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公安局交管支队 宣
编辑整理:温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