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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走相告】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补充通知
2019年6月27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安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根据我区重点区域内机动车经销商库存车辆的实际情况,现作如下补充:
一、2019年12月31日(含)之前,我区重点区域内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库存车辆,可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逾期公安交管部门不再受理。
二、本《通知》所称的库存车辆,是指汽车产品合格证标注的车辆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明的出厂日期为2019年7月1日(不含)以前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三、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安排好重点区域内库存车辆销售计划,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义务,并与购车者在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
特此通知
2019年7月11日
编辑整理:温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