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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卿云杯”获奖论文|《禹贡》中“任土作贡”的贡赋制度

复旦通识教育 复旦通识教育 202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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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贡》中“任土作贡”的贡赋制度

石艺璿    重庆大学 

第一届“卿云杯”课程论文大赛

一等奖作品


《尚书·虞夏书·禹贡》记载了夏的开国君主禹统治时代的山川、水文、土地、物产、交通、贡赋、行政区划等状况,一般被认为是我国最早、最有价值的历史地理文献,是中华祖先对其所居区域一次较为系统的认识。


全篇记载大禹披九山、通九泽、决九河、定九州的伟大功业,分述了中国行政区划中的九州——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梁州、雍州各自的山河自然地理状况及贡赋情况,并在篇末介绍了五服制度。前人多将《禹贡》定性为地理著作,然而不难发现,《禹贡》不仅仅着重介绍了地理状况,其背后更深层的行文脉络在于对贡赋制度的定夺,题目《禹贡》明确指出了本篇的主要人物与主要事件——大禹制定全国贡赋制度。



开篇写到大禹随山浚川的最终目的和最终成就在于“任土作贡”,且文中介绍九州风物的段落通通以陈述贡赋情况作结,而文末介绍五服制度仍然以介绍地方的贡赋责任与其他义务为重点。“任土作贡”,即按照土地差等的具体情况作为纳赋纳贡的依据,从而确定诸邦各地与夏王朝中央政权的经济联系,并以此种经济联系为依托,进一步界定地方与中央的亲疏关系,构建出中华文明早期社会政治结构的基本框架,因而《禹贡》绝不仅仅只是一篇纯粹的地理史料,毋宁说是我们的祖先在自然与社会双重领域中进行自我定位和自我认识的印记。


前人有疑《禹贡》之序言“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为伪作的说法,而2002年北京保利艺术博物馆展出的遂公盨上的铭文“天命禹敷土,随山濬川,迺差地设征”[1]与传世文献所记载的内容高度吻合,“差地设征”与“任土作贡”都有根据不同的土地状况来制定贡赋标准的意思,足证其文并非杜撰而是古已有之,因而可以将“任土作贡”的说法与《禹贡》文本结合加以探讨。


“任土作贡”指大禹分别九州疆界,顺着山势疏浚河道,根据土地状况制定贡赋等级。江灏、钱宗武在其《今古文尚书全译》中将此处的“土”理解为“土地的肥瘠状况”[2],土地本身的肥瘠状况固然是“任土作贡”最重要的依据,却并非唯一的依据。土地需要人民的耕种与劳作,地方气候对土地产量的高低有着巨大影响,而贡赋物产从地方运输到中央的困难程度同样需要纳入考量,因而土地本身的大小多少、土地上人口的多寡、当地经济发展程度、保障运输贡赋物产的交通状况、地方与中央王朝的关系都可以成为制定贡赋等级的依据,因而“任土作贡”中的“任土”应当理解为各地具体的土地生产状况这一更加宽泛的概念。


“贡”与“赋”并非两个完全同义的字,若将“任土作贡”一句理解为根据各地具体的土地生产状况制定贡赋等级,则此句中的“贡”字包含了“贡”与“赋”两重概念。《尔雅·释诂第一》中写到:“贡,赐也。”邢昺疏曰:“贡者,下与上也。”[3]江灏、钱宗武译注版《今古文尚书全译》中将篇末“禹锡玄圭,告厥成功”中的“锡”训为“赐”,译文中理解为“禹被赐给玄色的美玉,表示大功告成了”[4]的被动含义,与邢昺所主张的“下与上”的解释一致。


《广雅·释言》中言:“贡,献也。”也是“下与上”进献物产之义。而《广雅·释诂二》训“贡”为“税也”[5],是从上至下征收赋税之义,含有主动词义。顾颉刚、刘起釪先生在《尚书校释译论》中解释扬州“厥篚织贝,厥包桔柚,锡贡”(《尚书•虞夏书•禹贡》)与荆州“九江那纳锡大龟”(《尚书•虞夏书•禹贡》)制度的文段时,提到了“锡”字主动含义与被动含义的用法俱可:“古代动词主动被动不分,锡字对下对上通用。荆州‘九江纳赐大龟’,即是纳贡大龟。‘锡贡’亦同义,只是说桔柚易坏,把它包好进贡。”[6]


杨筠如《尚书覈诂》中言:“按此贡字统篇贡与赋二者言之”、“篇中以贡赋分言,而此(笔者按:即《禹贡》篇名)独举贡者,散言则通,对文则别也[7]”亦倾向于将“贡”解释为对上对下通用之词,因而“贡”字广义上可以有自上至下征收税产和自下至上缴纳贡物两种含义,即进贡制度与赋税制度都是“贡”字的可能解释;狭义上则只偏重自下至上的关系,即进贡制度这一层含义,而其具体用法的不同需要结合语境进行推敲。


孔颖达在《尚书正义》中采纳郑玄的说法,认为“贡者,从下献上之称。谓以所出之谷市其土地所生异物,献其所有,谓之‘厥贡’。”[8]以土地所产的谷物为媒介,以买卖的方式取得进献给天子的其它物产。此外还有直接采纳土地物产的方式:“虽以所赋之物为贡用,赋物不尽有也,亦有全不用赋物,至随地所有,采取以为贡者。”[9]


赋税制度所纳之物为土地所产之物,其中以谷物为主,兼有桑柞、枲苴等纺织作物;进贡制度所纳之物则以各地“所生异物”为主,包括渔猎农副产品及金玉宝物等。而根据后文对九州贡赋制度的介绍,不难发现各州除了缴纳赋税之外,还需进贡诸多风物特产,这些风物特产便可算入进贡制度的范畴。可见“任土作贡”一句中的“贡”字是广义上的概念,既包括赋税制度,又包括进贡制度。


在借鉴并完善了孙媛贞的《禹贡职方史记货殖列传所记物产比较表》[10]中对九州贡赋制度的归纳之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具体各州行政区域贡赋制度的不同,能更明晰“贡”的广义与狭义之分、弄清“贡”与“赋”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广义的“贡”包含了“赋”的概念,因而从狭义的“贡”的层面上去考察“贡”与“赋”的关系就显得更为必要。正如前文所言,进贡制度所纳之物以各地“所生异物”为主,包括渔猎农副产品及金玉宝物等,因而与缴纳土地所产之物为主的田赋制度相比,进贡所应缴纳之物每年的产量与质量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虽然田耕也存在水旱灾害的巨大风险,但在农耕文明占绝对优势的古代中国,通过渔猎、收集等方式获得产品无疑更加难以掌控。此外,由附表1可以看到,冀州的皮服、徐州的蠙珠与鱼、扬州的卉服、雍州的织皮均是由九州之内的少数民族进贡的,因而征收此类物产能否成功受着中央政权的统治能力、少数民族地方实力及其对中央政权的向心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是否将少数民族进贡作为常制或是少数民族的进贡周期何如等更加剧了此种不确定性。因而“赋”较“贡”具有更大的确定性,赋税制度较进贡制度也具有更强的常规性。


大禹将赋税和土质划分为九等:

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按照《禹贡》的记载,九州土质从优到劣的排序为:

徐州、青州、雍州、豫州、冀州、兖州、梁州、荆州、扬州


而九州赋等从高到低的排序为:


冀州、豫州、荆州、青州、徐州、雍州、扬州、梁州、兖州[11]


可见各州土质与田赋等级的并不完全吻合,这进一步说明了大禹“任土作贡”的划分依据并非仅仅是各州土壤的肥瘠状况,而包含着其他多种因素。如土地数量的多少、耕作人口的多寡、地方气候的优劣、地方经济的贫富、交通运输的难易甚至地方与中央王朝的关系都可以成为贡赋等级制定的依据,因而“任土”这种更加宽泛的因地制宜的概念为贡赋等级与土地状况之间的矛盾给出了一种可能的解释。


除此之外,由于“任土作贡”中的“贡”是广义的贡,包含着赋税制度与进贡制度,因此贡赋等级与土壤状况相龃龉的原因,极有可能是各州渔猎及矿物资源的丰富弥补了土地产量不足,使得某个土壤相对贫瘠的州有着相对较高的贡赋等级。例如荆州“厥田惟下中”(《尚书•虞夏书•禹贡》),其土质并不算好,九州中排序第八位,而其赋却为“上下”,九州中排序第三位,附表1中可见,荆州出产的贡品种类之多、涵盖之广,弥补了其土质的不足。兖州土质中下,并不算最差,却由于贡品稀缺赋等最低,足成反例。其中较为特别的是冀州,冀州作为天子畿内之地,相当于国都之所在,《禹贡》中并未列举其应贡之物,不是因为其毫无物产,而是因为冀州没有实行进贡制度,却承担了最大的赋税份额。《禹贡》文末的五服制度中提到距离天子最近的畿内甸服有缴纳谷物田赋的义务,也可以映证这一点。


其次,田赋制度的确定性和常规性并不影响其制度的合理性与实施的灵活性。冀州与扬州在交代了各自的赋税等级之后,附上了一个“错”字,“错”是夹杂、间杂的意思,表示冀州赋税等级为第一等(上上),杂出第二等(上中),扬州赋税等级为第七等(下上),“上错”杂出第六等(中下)。


梁州书为“三错”,孔安国注“三错”曰:“田第七赋第八,杂出第七第九三等。”[12]而豫州则将“错”字书在赋等之前,为“错上中”,孔安国注为:“田第四,赋第二,又杂出第一。”[13]而顾颉刚、刘起釪先生却认为:“然此处《禹贡》原文未明言杂出第一,不如释为杂用第二等,可上下浮动。”[14]因豫州“错”字与赋等的相对顺序与冀州、扬州不同,豫州将“错”字书在赋税等级“上中”之前而非之后,这种书法上的细微区别可能恰恰表明错杂的赋等有所不同,故此说或可行。但无论取何种说法,都表明《禹贡》中的赋税制度并非完全僵化的铁板一块,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下变化的浮动税制,具有较为合理和灵活的特点。


林之奇在《尚书全解》中言:“贡者,自下献上之称。献其土地之所有以供天子服食器用之具。如兖州而下,厥贡篚之类是也。”[15]学者郭永琴在《<尚书•禹贡>中的贡赋研究》一文中基于广义的“贡”的理解,认为九州所进贡之物包括菁茅、磬、橘、柚一类的祭祀用品、金三品和盐一类的战略物资以及箘、簵、楛、砮类的武器材料等一系列维护天子统治所需要的物资以及其日常需要的物品,并非仅限于林之奇所言的“供天子服食器用之具”。


然而从林之奇后文所举的“厥贡篚之类”例子可以看出,林所说的“供天子服食器用之具”实际上包括了郭所言的祭祀用品、战略物资和武器材料等维护天子统治所需要的物资以及其日需用品,林未将供天子生活日常使用的吃穿用度之物与用于祭祀、军戎等事关政治统治之物分而言之,取的是“贡”字的赋税制度与进贡制度的双重含义。


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天子作为中央政权的核心代表,其个人生活与公共权力的界线并不十分清晰,贡赋之物不仅供天子私人使用,还是以天子作为实施者施行的一系列祭祀与兵戎等国家大事的物质保障。


《禹贡》篇末对大禹别九州、浚江河、通山脉、定贡赋的伟大功业作了总结,接着介绍了大禹统一中国的五服制度:


“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

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

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

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

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16]



五服制度描绘了一种理想的政治状态,实际上也可以部分看作是对大禹“任土作贡”的一种补充。五服制度按照亲疏远近的关系规定了各服对天子的义务——甸服缴纳贡赋,侯服承担差役、警戒等劳役,绥服承担推行中原王朝的政教、拱卫天子的职责,要服须要与中原王朝和平共处、遵守法度,荒服则自主自治、仅保持必要的往来。可见“任土作贡”和划分五服的目的在于明晰中央政权与统治各地之间的关系,二者不仅反映了中华文明早期社会的政治形态与社会结构,更有着物质与精神领域的双重作用。通过对各地区亲疏远近关系的界定,规定了地方对中央政权的义务,能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并且形成了一套相对稳定的政治制度,有利于统治的施行与社会结构的稳定;同时标榜了天子的权威地位,使得统治区域内部的每一个成员都有了生发出模糊的国家意识与民族意识的可能性,夷夏之分观念的深化与双方之间鸿沟的确立一方面增强了中央政权内部的认同感,另一方面也为我们提供了早期华夏民族对异邦社会的一种认识方式,可谓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江灏、钱宗武(译注):《今古文尚书全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0年

(晋)郭璞(注),(宋)邢昺(疏):《尔雅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清)王念孙:《广雅疏证》,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83年

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

杨筠如:《尚书覈诂》,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59年

(汉)孔安国(注)、(唐)孔颖达(疏):《尚书正义》,阮校十三经注疏,嘉庆20年江西南昌府学刻本,台湾:蓝灯文化事业公司

孙媛贞:《禹贡职方史记货殖列传所记物产比较表》,《禹贡半月刊》,第1卷第3期

(宋)林之奇:《尚书全解》,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

郭永琴:《<尚书•禹贡>中的贡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赵春青:《禹贡》五服的考古学观察,《中原文物》,2006年第5期

岳红琴:《<禹贡>五服制与夏代政治体制》,《晋阳学刊》2006年第5期

 

[1]参见李学勤:《遂公盨与大禹治水传说》,《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3年1月23日。

[2]江灏、钱宗武:《今古文尚书全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0年译注本,第69页。

[3]郭璞(注),邢昺(疏):《尔雅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2页。

[4]江灏、钱宗武:《今古文尚书全译》,第91页。

[5]王念孙:《广雅疏证》卷第五上《释言》,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83年,第135页。

[6]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640页。

[7]杨筠如:《尚书覈诂》,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51页。

[8]孔安国(注)、孔颖达(疏):《尚书正义》,阮校十三经注疏,嘉庆20年江西南昌府学刻本,第77页。

[9]同上书,第77页。

[10]孙媛贞:《禹贡职方史记货殖列传所记物产比较表》,《禹贡半月刊》,第1卷第3期,第27页

[11] 笔者按:兖州“厥赋贞”之“贞”字之义历来聚讼不已,本文取“贞”为第九等(下下)之义,用以排序。据《孔疏》:“诸州赋无下下,贞即下下,为第九也。”(孔颖达(疏):《尚书正义》)金履祥《尚书表注》云:“贞字本下下字。古篆凡重字者,或于上字下添=。兖州赋下下,篆从下=,或误作正,通为贞”,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认为马廷鸾、金履祥结合金石学知识推论,此说无妄,今从其说。(参见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564页)。

[12]孔安国(注)、孔颖达(疏):《尚书正义》,阮校十三经注疏,嘉庆20年江西南昌府学刻本,台湾:蓝灯文化事业公司影印本,第86页。

[13]孔安国(注)、孔颖达(疏):《尚书正义》,第85页。

[14]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678页。

[15]林之奇:《尚书全解》卷七,《摛采堂四库全书荟要•经部》影印本,第14页。

[16] 江灏、钱宗武(译注):《今古文尚书全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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