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也就是说,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必需内容也有具体的规定;递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