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硕讲法|出现"以拆违促拆迁"的原因及历史遗留问题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条例》出台后,拆除违章和征收拆迁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密,出现“以违建促拆迁”的现象越来越频繁。
导致这个结果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①2011年征补条例出台后,拆迁主体从房地产开发商变为县级以上的政府,而县级以上的政府相对于开发商在调配城管、税务、工商、环保等部门参与拆迁这方面有更多的优势;
②各地方政府财政危机严重,为了实现土地财政的利益最大化,征收主体必须控制拆迁成本,在拆迁征收中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因此如果认定为违章可以大大降低拆迁成本;
③拆除违章的行政处罚涉及房屋的合法性,最终能够决定房屋是否能够继续存在,一旦房屋不存在,即使是被违法拆除,后续的维权也会困难重重,因此拆除违章能被拆迁人的心理能产生极大的压力。
简单来说,以拆违促拆迁就是不区分历史原因,不区分不同类型,如果手续不齐全一律按照违章予以拆除,来给当事人施加压力,推动、加快整个拆迁的进程。
首先,对于拆迁征收过程中违法突击抢建起来的房屋,如果按照违章建筑予以处罚或者不予补偿,并没有什么大的问题。
但是事实上,并非所有手续不齐全的房屋都属于违章建筑,都是突击抢建起来的。例如很多八九十年代建设的企业,为了节省开支投入生产,在取得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之后,并没有办理规划的审批文件或者房产证,对于这类型的企业,在企业成立之初以及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的十多年来,政府都没有按照违章建筑进行处罚,当时的政府是默许这种情况的存在的。从法律的角度看,在办理规划许可的审批上,我们国家的立法也是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八九十年代,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政府对于规划、施工等审批的要求并不那么严格。还有一些居民为了改善计划经济时代分房面积过小,不能解决一家人的实际居住的问题,自己花钱在院落内建设房屋的情况,因为特定的历史原因及几十年的居住事实,虽然没有房产证,但是也不能简单认定为违章建筑。
编辑:征迁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