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提醒购房人防范交易风险
近日
市住建局
施行商品房购房风险提示告知制度
自施行之日起,所有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买卖合同(含类似性质文书)前,应向购房人告知购房风险,并请购房人在《购房风险提示告知书》上签字确认。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请提前确认是否符合相关贷款条件后再签订购房合同,避免因个人征信等原因无法办理贷款业务。(一)查看“六证一照”是否齐全,“六证一照”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缺少任何一个证件,都是违规销售,不要购买该项目商品房。(二)确认意向购买的商品房楼幢已取得预售许可。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开发企业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收取任何形式的认筹金、定金、首付款等款项,不得以内部登记、VIP卡等形式,收取排号费、诚意金、认筹金、保证金、融资、借款等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不得以在银行存入购房“资产验证金”等形式储备购房客户。(三)查看《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项目不利因素特别提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信息,全面了解房源价格、面积、户型、周边环境和小区的配套设施以及售后服务保障等情况。(四)所有房源的销售现状都需要公告,包括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销售价格等,所有房源(普通住房)的销售价格都需要在发展改革部门价格备案,加盖公章,并在实际销售中不得高于备案价格;所有代缴、代收的项目都要有依据和委托证明,否则一律拒绝缴存。(五)认真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附件)示范文本,并重点注意以下关键条款内容:①房屋基本情况(坐落位置、房屋用途、结构、层高、层数、面积等);②房产面积的计价方式和差异处理;③付款方式与期限;④开发企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⑤交接条款;⑥产权登记的约定;⑦开发企业关于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承诺;⑧保修责任;⑨争议的解决方式。(六)请主动核实销售人员(置业顾问)身份信息,销售人员(置业顾问)的口头答复、承诺不能作为今后发生纠纷的处理依据,承诺的事项在商品房买卖的有关合同(协议)中约定,避免实际购房后产生纠纷。(七)《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即时签约,网上签订的购房合同30日内必须备案,以利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以及防止开发企业“一房多卖”。购房款(认筹金、定金、首付款、按揭款、分期付款等)应当直接存入购买楼幢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要向个人账户、非资金监管账户交存房款等任何款项。警惕和远离开发企业以“首付贷”“消费贷”“经营贷”“个人信用贷”等形式诱导购房者支付购房资金,以及第三方机构以提供购房优惠为名收取“团购费”“信息费”“茶水费”等费用。(一)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等第三方以“工抵房”名义对外销售商品房,并收取额外费用的。(二)开发企业或第三方对整层商业进行虚拟分割销售,并由运营公司统一管理,无法获得自主独立租赁权,无法明确房产具体位置的。(三)凡是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以商业办公改为住宅居住形式销售,同时要求购房人签订装修改造协议(如增加厨房、卫生间等),承诺可以生活居住、能够解决子女入学的。(四)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在销售房屋时宣传可以赠送设备阳台、底层院子的。任何通过封闭露台、设备平台以及其他形式增加室内使用面积的所谓“拓展面积”等宣传,在实施时均存在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购房者应慎重考虑。(五)住房不利因素提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上空及周边有无铁路线、高速公路、高压线、祠堂、垃圾场收集点等,小区内部和外围配电房(变电所)位置、临时停车位等情况; (六)展示沙盘展示内容仅为参考,实际建设以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施工图纸为准。(七)设有样板房的商品房项目,应注意该样板房是否为交付样板房,如为交付样板房,还应注意主要装修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八)请核实意向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存在抵押情况,如有抵押,请查看抵押种类、期限和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等信息。尊敬的广大购房者,请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含类似性质文书)前,认真阅读上述提示内容,慎重考虑后做出购买决定。开发企业(销售人员、置业顾问)对个人承诺请保留好相关证据,对发现的违规销售行为,欢迎积极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