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众分享 | “令人毫不迟疑的确信”还是傲慢?
公益大佬邓某诉邹某、何某名誉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败诉,引发了新一轮的争论。此案是因性骚扰/性侵引发的,因此邓某是否实施了性骚扰/性侵行为,是被告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的关键点,但看了一审判决书,有几点值得商榷。
一是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如何?
二是性骚扰、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是否应纳入考量?
三是当原告和被告陈述不一致时,谁更为可信?
2018年公益领袖雷某被指控性侵之后,有多位女性公开发声指证同为公益圈大佬邓某曾经性骚扰她们。同年7月29日何某受到这些事件的鼓励,基于个人真实经历写作了《”未遂“之后呢,成功Say No 又如何?》一文,8月1日由邹某发布在其公众号,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邓某当日宣布退出公益项目,同年11月起诉邹某名誉侵权,并于2019年7月追加何某为第二被告。
尽管社会公众对于性骚扰/性侵害的关注越来越多,认识也越来越深,社会舆论对性骚扰/侵害的受害人仍然存在偏见和误解,苛求“完美受害人”,荡妇羞耻屡见不鲜。李莹律师所代理的成都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明明法院已经判受害人胜诉,被告刘某却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受害人却依然受到质疑。就目前的状况而言,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受害人其实同时承担着社会舆论压力和法律风险。
源众性别发展中心2018年发布的《中国防治职场性骚扰法律与司法审判案例研究报告》以聚法网案例为主要数据库、中国裁判文书网为辅助数据库,以“性骚扰”为主要诉讼事实的案件只获得34例,这与其他相关机构调查显示我国职场性骚扰的发生率在30-70%相比,进入司法程序的职场性骚扰案件数量可谓少之又少,只是浮于深海的冰山之尖。而在这34例案件中,20.6%的案件是由嫌疑性骚扰实施者作为原告对受害人及其亲友或用人单位提起的诉讼,如名誉侵权纠纷,诬告陷害罪和生命权、健康权等案由。
公益大佬邓某诉邹某何某名誉侵权案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案件,类似的案件还有此前备受关注的央视主持人朱某起诉@弦子与她的朋友们(微博ID,后同)、@麦烧同学案,世界自然基金会中国区副总干事周某起诉王某案,迷笛公司副总裁周某诉@我是落生、@再见罗丝案,均是由嫌疑性骚扰/性侵害行为人对举报人提起诉讼。
这类案件具有共性,尽管判决结果已经出来,但仍然有几个地方值得商榷。
一、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如何?
从一审判决书可以看到,本案中采取了“令人毫不迟疑的确信”这样的证明标准,明显过高,有违我国民事诉讼相关的证据标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这个意思是说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全案证据显示某一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尽管还不能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也应当允许法官认定这一事实。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亦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换而言之,法官的自由心证发挥很大一部分作用。法官内心认为这个案件的证据证明力度大、关联性强、形成的证据链条清晰就可以了,而绝不是“令人毫不迟疑的确信”的概念。即使是对证据要求更严重的刑事诉讼法,案件的证明标准也仅仅是“排除合理怀疑”,绝做不到“令人毫不迟疑的确信”。
二、性骚扰、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是否应纳入考量?
性骚扰、性侵害、家庭暴力等案件有其特殊性。这类案件一般发生在私密空间,很多受害人在遭遇性骚扰、性侵害后,无所适从,感到恐惧、自责甚至羞耻,没有选择报警,错过了取证的时机。特别是类似本案这样猥亵或者是未遂的情况,不要说十年前,即使现在大量同类案件也很难有直接证据。
此案中,被告何某、邹某是否构成对邓某的名誉侵权,关键点在于是否存在性骚扰/侵害。何某提供了和在案证据相匹配的陈述,其他证人证言,并多次明确指出她在美国求学,与邓某不存在权力关系,未来也不会在公益圈发展,不具备构陷动机。她所陈述的事实也一直是非常稳定的。
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据标准,即便没有直接证据,被告人的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以及动机分析等,也能够形成比较充分的证据链条。只要法官确信性骚扰/侵害发生的事实,那么被告就不构成名誉侵权了。
三、当原告和被告陈述不一致时,谁更为可信?
本案结果出来以后,网络评论两极分化。一方支持邓某,认为法律判决还原了真相,维护了他个人的名誉权;一方则认为法官有失公正,在何某的微博上有大量的支持、加油,甚至分享同样的经历。当原告和被告陈述不一致时,谁更为可信?这是目前涉及性骚扰、性侵害等案件时最引发争议的问题。
公益大佬邓某微博评论
在成都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中,代理律师李莹、田咚在代理词中建议,“性骚扰或性侵当事人双方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主张受害一方陈述的可信度应大于另一方”。很多人会认为这样是不是有失偏颇,出现“诬告”或是“冤案”。
“主张受害一方陈述的可信度应大于另一方”,并非没有先例。2009年四川金堂熊某诉曼宁家屋面系统(成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是一起公司维修主管状告公司非法解聘的劳动纠纷案。原告熊某因在工作期间多次性骚扰同一办公室女员工遭到解聘,这其中牵涉到了对于性骚扰的认识和认定。此案法官廖文孝在说理时谈到,“基于日常生活经验深知被性骚扰的女性甘冒舆论污名化后果而勇于出庭作证之不易,被骚扰者不会自毁清誉,诬陷熊某可能性较小,受害者的证言可信度较高。” 廖文孝法官在其他采访中有具体阐释到他对于性骚扰问题的思考,他认为:
工作场所性骚扰,大多具有突发性、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性、发生场所的特定性、行为手段的多样性、隐蔽性等诸多特点,受害者往往取证难、证明难,性骚扰事实存在与否难以认定。
http://www.yidianzixun.com/article/0JIQhNQy
依据《若干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的规定,在性骚扰案件中,应当参酌当事人距离证据的远近、接近证据的难易、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等,对证明责任分配予以裁量,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而不能简单和机械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
http://www.hebei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903
去年出现一些具有争议的网络维权事件,如罗某梁某事件、鲍某李某某事件。很多人突然觉得上当受骗了,再也不相信受害人的说辞了。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职场性骚扰的发生率在30-70%,与这些数据相比,进入司法程序的职场性骚扰案件数量少之又少,而进入大众视野的网络维权案件更是曲指可数,感觉“受骗”和“受伤”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如果因此而拒绝相信受害人的求助,可能是矫枉过正。
据多份调查数据显示,我国职场性骚扰的发生率较高,2009年智联招聘进行的职场性骚扰调查显示,职场女性遭遇过性骚扰的比例为38.8%,职场男性遭遇过性骚扰的比例为15.6%,总比例为54.4%;《信报·职场周刊》与Tom在线的调查显示50.55%的人遭遇过职场性骚扰,其他相关机构所调查的数据显示我国职场性骚扰的发生率在30%-70%。
源众性别发展中心,公众号:源众性别发展中心【报告全文】打破沉默,拒绝妥协 ——中国防治职场性骚扰法律与司法审判案例研究报告
网络求助和网络维权对很多人来说可能是走投无路的最后选择。在杭州吴小姐被诽谤一案之后,所谓的“社会性死亡”应该引起所有人的警觉。社交媒体不能成为取代公权力的审判庭,不论是性骚扰/性侵害事件的哪一方,个人隐私和权益都应该受到保护。网络力量是把双刃剑,一边划向他人,一边划向自身。作为个人在不清楚事实时保持理性,在不确定真相时保持沉默,不要把网络力量变成暴虐的猛兽。
何某微博评论
本案折射出目前面对性骚扰/性侵害案件中,取证难和认定标准不明的问题。法官对证人资格、证据的不同态度往往造成不同的认定结果。在这样一个具体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中,法官在说理时采取“令人毫不迟疑的确信”作为取证标准,背后有一种傲慢,将法律高高悬浮于上,缺乏对受害人的同理心,忽略了性骚扰/性侵害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忽略了社会之中广泛存在的性骚扰/性侵害现象,令更多的受害人在面对伤害、试图维权时更加迟疑,怯步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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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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