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英、美公务员分类制度介绍
公务员分类管理可分为公务员品位分类制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在西方国家,自19世纪中后期以来,尤其以英、美的公务员分类管理为代表。他们一直以来不断探索、改进和完善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英、美的公务员分类管理经验与发展对于当下我国的公务员分类管理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英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属于典型的品位分类制。英国最早划分政务官和事务官。
·英国1700年《吏治澄清法》规定:“凡是接受皇家薪俸和年金的官吏,除各部大臣和国务大臣外,均不得为议会下院议员。”
·1805年,英国财政部设立常务次官,到1830年,政府各部门都设立常务次官。
·1870年英国枢密院颁布法令,将全部文官分为第一等级文官和第二等级文官两等级;第一等级文官必须具备大学学历,第二等级文官无学历限制,但永不能升入第一等级文官序列。
·1914年,英国公务员分类管理体系初步形成。
·1945年,英国又将文官分为一般行政人员(包括行政级、执行级、文书级、助理文书级)和专业技术人员。
·1968年以前的英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属于典型的封闭式品位分类制度,职类之间壁垒森严、不交叉,不能跨职类交流或晋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品位分类为主、注重“通才”、封闭型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难以适应社会分工和公共管理的要求。1968年,富尔敦委员会(Fulton Committee)发布《富尔敦报告》,尖锐地指出英国品位分类制度的缺点,建议改革僵化、繁琐、封闭的品位分类等级结构,开始引入并建立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实行基于功绩制的公务员制度。
·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再次对英国公务员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以精简结构,裁减冗员,促进职位公开结构扩大化,推动行政人员专业化,鼓励公务员横向、纵向流动。
美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1838年,美国参议院通过议案,要求以工作性质、职责、所需资格条件对公职人员分类,据此确定薪酬。
·1853年,美国国会通过分级法案,将联邦财政部、内政部、海军部、陆军部、邮政部等5部的700名秘书官划分为适用于不同的薪酬标准的主任秘书官、副主任秘书官、秘书官、助理秘书官等4类职位。
·1883年,美国国会颁布《彭德尔顿法案》,确立了实行同工同酬的功绩制原则。
·1896年,美国联邦文官委员会在工作报告中呼吁实行以职务和责任为基础的职位分类制度。
·1923年,美国国会颁布《联邦政府职位分类法》,成立“联邦人事分类委员会”。该法按照同工同酬等原则,在职务、责任、任职资格条件基础上将美国公务员职位分为5职类,共44职等。
·1949年,美国国会颁布新的《职位分类法》,调整职位结构。
·随着1978年美国《文官制度改革法》的出台,联邦政府进一步调整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确立了9条功绩制原则,并吸收了品位分类制度的部分优点渐进发展。此次职位分类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构建相对独立的“高级公务员”序列,实行“级随人走”的相对独立的工资制度;二是改革高级公务员之外的一般职务序列的职位分类制度,简化职位分类结构、程序、标准,压缩职等、职组、职系,实行浮动工资制度,简化职位说明书;三是在部分中高级公务员中推行“绩效工资”(Merit Pay System)。
·1993年9月7日,戈尔副总统向克林顿总统提交的《重塑人力资源管理》报告中,又提出了与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有关的具体举措,如废除15职等的分类标准和简化标准的分类制度等。
美国的职位分类制度日趋成熟,且慢慢吸收了品位分类制的优点,而不断完善。
(摘自《公务员文萃》2017年第一期)
稿件来源:《党政干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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