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诚信体系建设须避免权益误伤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透露,2017年,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将掀起高潮。要加快建立房地产中介、导游等14类重点职业人员信用记录。同时,在全国范围建立和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显然,这些重点领域与企业生产和百姓生活关系密切,一旦失信就会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而且这些重点人群有一定示范效应,以此为突破口可以更好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诚信调节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系着社会秩序。近年来,一些人已经开始自食不讲信用的苦果。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法院已经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644.52万例,民航部门限制购买机票576.62万人次,铁路部门限制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和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车票207.23万人次。工商部门限制担任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7.1万余人次。
构建个人诚信体系,充分发挥失信惩戒作用,其产生的正面价值和意义不言而喻。但是,信用不仅是“道德”评判,更是对个人或企业履行义务的客观记录。个人信用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推进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为重点职业人员建立信用记录只是第一步。
当前,诚信体系建设正在全速推进。其中各类征信机构的“信息孤岛”成为个人征信机构面临的主要难题之一。需尽快将“信息孤岛”中的数据全部打通,通过海量数据的整合、计算与应用,充分利用大数据构建社会基础诚信体系。这就需要统一构建全国层面的信息联享、信用联评、守信联奖、失信联惩的联动奖惩机制,让失信人员和企业“一地失信,处处受限”。
在彰显失信惩戒的善意价值的同时,还须考量公民个人权益维护,避免诚信体系建设引发权益误伤。
特别是,要把政务诚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只有政府成为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的引领者,才有可能成为一个客观、独立、专业的信用管理主体。针对与日俱增的征信信息安全风险,应制定和完善行业标准,确定信息收集标准和适用范围,更应加强调控监管,出台监管细则,建立信息滥用、信息泄露的责任追究机制,提高泄露个人信息的违规违法成本。
推进社会信用建设,成败的关键在于重视实名制、信息安全、信用修复、信息服务,而核心精神是保护公共与个人的权益。避免公共与个人权益误伤,是诚信体系构建的紧要之处。
(摘自《领导文萃》2017年6月上)
稿件来源:《瞭望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