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监察体制改革在即,检察系统动向值得关注
党的十九大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不久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已经全面推开,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职能即将剥离,检察机关职能转变的方向基本明确。
监察体制改革中,相关人员的思想动态与情况值得关注;对于部分非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有计划、有重点地将转隶部门业务骨干调离、转岗、交流到本院其他部门的现象,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禁止。
第一,部分非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抽调转隶部门人员引起内部焦虑。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检察机关转隶监察委的部门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以及部分地区的侦查指挥中心,这些部门是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或者是与自侦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部门。据了解,有的省级检察机关在全省公益诉讼工作或者其他会议上,明确要求各地尽快将试点中确定的转隶部门骨干人员抽调至其他部门。
近期,有的市级、县级检察机关,已经陆续将人员调离了转隶部门,或者将其他部门难以胜任工作的人员与转隶部门骨干进行了交换。转隶部门人员对是否转隶心情矛盾,非转隶部门人员对转隶后检察机关职能存有疑虑。
第二,转隶部门整体转隶方案与人员专业和意愿不相吻合。在前期试点中,转隶工作采取了以部门整体转隶为原则的工作方式,部门全体人员直接整体转隶,或者部门整体转隶与人员筛选相结合,筛选条件主要是党员身份。部门整体转隶方案存在适合和愿意转隶的人员与实际转隶范围不吻合的情况:
检察机关反贪(总)局局长一般为院党组成员,反贪、反渎等自侦部门在业务部门中地位较高,业务骨干获得交流和提拔机会较多,广泛分布于各部门领导或者重要业务岗位,并非完全集中于试点中确定的转隶部门;近年来,试点中确定的转隶部门新进人员数量较多,部分人员自侦工作时间短、经验不足或者无法适应自侦工作,这部分人员并不适合转隶监察委;
试点中未列入转隶部门的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协助自侦办案,部分转隶部门人员因在员额制改革中未入员额而加入了司法警察序列,还有部分司法警察因没有法律资格无法转到转隶部门办案岗,这部分人员长期直接或匿名参与办案和协助办案,侦查经验丰富,并且具有转隶的明确意愿,但是不在转隶范围内;
检察机关查办的法院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往往具有专业性和隐蔽性强的特点,案件线索摸排、案件查办需要公诉、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的协作和专业支持,试点中确定的转隶部门缺少对刑事和民事司法案件中违法事实、违法手段等熟悉的工作人员。
另外,转隶部门人数总体占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四分之一左右,与其相关的综合(政治部、办公室、信息、财务、装备等综合部门)和综合业务部门(研究室、案管办等)工作事项和内容较多,而试点的转隶工作不涉及综合和综合业务部门,不利于未来监察委和检察机关的工作;
检察机关综合和综合业务部门长期指导自侦案件流程,负责技术、通信支持及宣传、法律政策研究等,部分人员具有转隶的意愿并且熟悉相关工作,适合继续从事监察委办理违法案件的指导或支持工作,但却没有被纳入转隶范围;
全国检察机关综合和综合业务部门人数总体占全体人员三分之一以上,转隶后工作量将大幅减少,人员数量占比进一步增大,与司法体制改革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属性的方向相左,并且前期人员分类改革已经将相当部分具有法律资格的综合和综合业务部门人员调到了业务部门,难以再进行岗位调整。
第三,转隶部门人员对转隶后个人职业发展的想法复杂多样。临近正式转隶,试点中确定的转隶部门人员对转隶可能带来的个人职业发展影响,主要有以下想法:
基层纪委人员级别晋升被认为较检察机关更快,同年龄段纪委人员级别高于检察机关人员,部分人员认为转隶后可以获得更多的晋升机会,还有部分人员认为转隶后“寄人篱下”,并且由于级别劣势将不被重视;
认为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检察官专业化所实施的单独职务序列等举措,影响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到其他机关交流,而监察委与纪委合署办公,监察委的党委属性可以提供更多交流机会;
员额制改革后,部分没有行政职务的员额检察官实际承担办案组负责人工作,试点中仅反贪副 局长和反渎局长转隶后任办案室主任,员额检察官对未来失去办案指挥职权存有顾虑;
员额检察官一般年龄在30岁以上,从事检察工作时间在6~7年及以上,部分人员具有较强的检察工作职业理想,不愿意脱离检察岗位。
第四,转隶部门人员对转隶后收入待遇的疑虑影响情绪。司法体制改革后,全国检察机关人员收入整体提升,部分地区员额检察官收入达到或超过其他机关主要负责人水平,也有部分地区取消原有地方津补贴,检察机关人员实际收入或小幅增长或保持稳定或不增反降。
中央明确人员转隶后收入待遇不变,但相关工资体系、职务序列、工作模式等尚未确定,检察机关既有人员担心转隶后因重新并入行政序列,工资待遇降低,或者担心转隶后同时承担违纪和违法的查处工作,工作量倍增而相关待遇无法跟进,还有人员因对检察机关收入增长预期落空而期待转隶。
第一,检察机关应迅速冻结人员编制,保证转隶前人员稳定。建议各地政法委组织检察机关进一步摸清工作人员情况,尽快冻结机关整体机构和人员编制。在转隶工作完成前,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职能等不应做任何调整,人员除因违法违纪被开除的以外,不得辞职、辞退或调离检察系统;检察机关要限制内设部门以及上下级、平级检察机关之间的人员交流,转隶部门人员不得外调至其他部门,转隶部门以及全院具有自侦工作经历的人员不得在上下级和平级检察机关之间交流;停止检察机关人员上挂下派或轮岗交流,已经交流的应迅速返回原单位。
第二,制定人员转隶选拔规则,提升转隶人员适应监察工作的能力。自侦工作涉及的刑事实体法较少,更加强调侦查讯问技巧,法律专业主要体现在侦查中的法律程序方面。建议适应未来监察机关工作的侦查讯问和法律程序专业需要,制定检察机关人员转隶的专项指导意见,改变有的试点地方转隶部门人员整体转隶的方法,通过选拔确定转隶办案人员,人员范围不限定部门和检察官、司法辅助、司法警察或行政人员的类别,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综合和综合业务工作人员。
建议非试点地区由省委纪委、政法委根据近年违法违纪案件数量等,明确不同地区成立监察委后,办理公务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人员需求,确定需要转隶的办案、综合和综合业务工作人数,直辖市、省会城市、较大的市,以及其他经济较为发达或职务犯罪案件较多的地区,应确定较高的转隶人员数量;根据年龄、自侦工作年限、党员身份等选拔转隶办案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法学教育背景,办理自侦案件获个人或集体表彰奖励的优先纳入;
除了从事自侦工作的人员之外,转隶人员还应包括具有公诉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经历,参与过刑事和民事司法案件中违法行为查办或协助的人员;
根据年龄、实际工作、党员身份等,选拔综合部门和综合业务部门转隶人员;
检察机关适当保留具有自侦工作经历的人员,为行使法律规定的侦查权、开展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专业保障。
3第三,明确转隶人员的职务和待遇保障,消除其后顾之忧。建议转隶人员进入监察委后,全体人员统一按照需要重新分配,办案人员既要分配到违法案件查处部门,还应当分配到违纪案件查处、党风政风监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等部门。根据转隶人员的数量、行政级别、原任职情况等,增加各级监察委相应职数和岗位,既保证非领导岗位人员转隶后的行政级别正常晋升,还要增加原部门负责人担任办案室主任或副主任的人数。要在政策上保障转隶人员工资待遇不降,建议参照政法机关工作津贴的方式,科学合理设置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津贴制度。
4第四,切实保障检察机关转隶后职能转变的工作需要。各地党委、政府应保障转隶后检察机关职能转变所需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公益诉讼职能从民事行政部门剥离,按照原反贪局编制增设专门的公益诉讼局,充分支持相关职能开展。针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长期仅对接自侦工作的实际,拓展其在公益诉讼调查取证、侦查监督、刑事公诉以及监所检察工作中的警务职责。
(摘自《公务员文萃》2018年第一期)
稿件来源:《改革内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