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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力或未按计划足额拨付资金的区暂停申报!上海燃料电池汽车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发布

氢能观察 202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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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泽平  13578986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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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4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其中指出:

燃料电池汽车符合国家及本市示范应用相关要求,相关车辆取得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的,本市按照每1积分20万元给予奖励,由中央奖励资金和市级奖励资金按照比例安排15万元,车辆搭载的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所在区安排5万元。

对每个考核年度内行驶里程超过2万公里的燃料电池货车、商业通勤客车给予营运奖励,每辆车自取得营运额度起累计最多奖励3个年度。

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类别)和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站点”类别)的加氢站,氢气零售价格不超过35元/公斤的,按照年度氢气实际销售量,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支持。其中,2021年度支持标准为20元/公斤,2022—2023年度支持标准为15元/公斤,2024—2025年度支持标准为10元/公斤。资金由中央奖励资金及市级奖励资金、加氢站所在区按照1:1比例安排。

市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对执行不力或者未按照计划足额拨付资金的区,暂停一年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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