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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动态】Ambers系统引发产品分类巨变,债权基金归属引发讨论

2016-09-09 原创 海峰金色大讲堂


一、类型和定义的巨变

原四大分类被Double成8分类,四类FoF募基金横空出世,占据新增四分类

1、私募基金被分为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创业及其他基金四大类别,以及对应的四类母基金。在协会备案系统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的选择与分类。


2、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由原来属于顾问管理型的产品变为FOF类的私募基金产品。


3、新三板基金(含投已挂牌和未挂牌企业)被划入创业投资基金

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


4、定增基金被划入股权投资基金

原产品定义: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基金属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Ambers系统明确定增基金被划入股权投资基金。


二、产品种类标准化

简单粗暴,易学好记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为:

权益类基金

固收类基金

混合类基金

期货类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

其他类基金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为:

并购基金

房地产基金

基础设施基金

上市公司定增基金

其他类基金


3、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为:

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

其他类基金


4、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其他类别私募基金,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


5、 产品类型中未提到货币类基金,一般货币类基金将分在固收类基金。


三、债权类基金归属引起讨论

原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将债权类基金归纳为其他类投资,那么在新的分类之下,债权类基金是不是属于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下的其他类别私募基金?大部分认为放在此处比较合适。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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