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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监管头条】协会发布私募股权类基金信息披露指引2号,2017年1月1日起备份系统实施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信披指引2号》)。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机构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向投资者披露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
自2017年1月1日起,相关机构应按照《信披指引2号》使用说明第一条要求,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https://pfid.amac.org.cn)进行信息披露文件备份。
特此通知。
附件: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1、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时间
【回顾】私募证券投资信息披露时间
2、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已增添入口:股权/创业投资了(季报/半年报/年报)
附件:
《私募投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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