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残疾人结婚离婚都要注意!《民法典》对此的影响具有两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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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人
● 王丽莎
现为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中国精协法律事务与维权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国家卫健委卫生法专家、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中国医师协会人文医学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会委员、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理事。
● 王向前
律师,法学专业副教授职称,现任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副主席、中国精协法律事务与维权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关于婚前重大疾病告知的新规定
在《民法典》颁布前,对于残疾人能否结婚以及其婚姻的法律效力如何,我国法律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婚姻法》中只是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列为禁止结婚的法定事由,并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列为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删除了上述内容,并在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民法典》第1053条中所提到的“重大疾病”如何界定,《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立法机关认为,技术在进步,医疗水平在提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认定的重大疾病完全可能是不同的;因此,重大疾病具体指什么病,或者某种疾病是不是重大疾病,需要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认定。目前可以参考的是《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订本),该法从保护后代健康的角度出发,在第8条提出,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同时在第38条中对上述三种疾病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可以认为,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疾病,亦应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总的来说,可请求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应当结合夫妻生活、家庭生活的内容和功能来认定,应当包括对配偶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孩子的生育和养育质量、夫妻履行家庭义务的能力能够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疾病。
新规定对残疾人婚姻的影响
对于残疾人而言,若存在严重的精神障碍、严重的智力障碍、双耳失聪、双目失明、肢体瘫痪、语言能力丧失等明显的残疾状况,应当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053条的规定,履行婚前告知义务。
而对于残疾状况不明显的残疾人,《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然而,《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因此,残疾人若因婚前未明确告知另一方甚至故意隐瞒残疾状况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很有可能参照第1053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即使不能依据《民法典》1053条的规定申请撤销婚姻,也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离婚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所以,《民法典》婚前疾病新规定对残疾人婚姻的影响具有两面性。首先,《民法典》取消了《婚姻法》关于“禁婚疾病”的规定;另一方面,赋权的同时也施加了相应的义务,残疾人在婚前如果不将自己的残疾状况如实告知另一方,客观上又有导致婚姻被撤销或被判决离婚的法律风险。
撤销婚姻和判决离婚在法律后果上的异同
撤销婚姻与离婚的法律后果,有一些共同之处:
第一,双方与所生育子女仍然保持父母子女关系,比如双方对子女具有抚养义务,所生子女对双方均有赡养义务;
第二,同居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由当事人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第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两者间也有下述一系列重大区别:
第一,被撤销的婚姻在法律上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所生子女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子女,以后与人结婚时在法律上属于初婚;而离婚,所生子女属于婚生子女,离婚后与他人结婚属于再婚。
第二,只要一方证实另一方未履行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并自自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人民法院就必须判决撤销该婚姻;而对离婚来说,除双方协议离婚之外,人民法院只有在一方当事人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才能判决离婚。
第三,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即自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未履行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请求,人民法院才能判决撤销婚姻;超出法定时间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只能在当事人将诉讼请求由撤销婚姻变更为离婚之后判决离婚。
第四,《民法典》第1077条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但对可撤销婚姻无此规定。
第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另外的约定,那么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任何一方的合法收入都属于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在夫妻之间进行分配;而婚姻被撤销时,双方同居期间任何一方取得的合法收入都属于自己所有而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另一方不能主张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
第六,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要照顾所生子女和女方;对于婚姻撤销时的财产分割,《民法典》无此规定。
第七,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对于撤销婚姻当事人,《民法典》无此规定。
第八,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对于撤销婚姻当事人,《民法典》无此规定。
可见,《民法典》对离婚的当事人的保护力度明显要大于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
残疾人如何防范婚姻法律风险
残疾人及其监护人应当在婚前履行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并告知对方自己的残疾状况,不要因为担心对方嫌弃自己就刻意隐瞒。
此外,为了防止对方出于其他目的,在婚后一年内以残疾人婚前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或残疾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或者在一年之后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残疾人应当在婚前就收集和保存自己向对方履行婚前告知义务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
来源:中国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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