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释法』家有特殊子女,遗产如何继承?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经常会看到非常特殊的主体——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这些成年人往往又与心智障碍者相关, 当他们遇到继承问题时,会有哪些特别的规定呢?
特别规定一: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法律上的“应当”,就是没的商量。比如老父亲内心嫌弃老大是无劳动能力的自闭症,想把遗产全部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给老二,法律是不允许的。
如果立遗嘱人没有保留这部分遗产份额,到了遗产处理阶段,也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以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需要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特别规定二: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这也对特殊子女继承权的保护性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特殊子女一样是分配遗产被照顾的对象。
特别规定三: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比如老人家去世时有欠债,一般情况下,子女在获得遗产的范围内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如果遗产分配给了特殊子女,虽然同样负有清偿义务,但法院审理案件时还要考虑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特别规定四: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后果可以严重到丧失继承权。
特别规定五: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比如小明的奶奶有四个子女,其中小明的爸爸不幸早年去世,奶奶去世时没有遗嘱,依法四个子女应当均分遗产。但小明有先天性重度智力障碍,作为爸爸的代位继承人,可以多分奶奶的遗产。
特别规定六: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比如小明爸爸急于继承遗产计划杀害小明的奶奶,虽然未遂也已依法丧失了继承权,但小明作为晚辈,因为心智障碍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还是可以适当分得奶奶遗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