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大湾区突发利好!央行等出台30条!深圳宣布45条!这些片区要爆发了!

地产号 2021-02-21



突发利好!5月14日,央行等出台30条金融政策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推进粤港澳资金融通渠道多元化,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等4个方面30条意见。
与此同时,深圳市委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日前出台《关于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向海内外企业、投资者和所有市场主体发出“邀请”,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双区”建设。

根据《意见》,深圳将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技创新、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创新、国际及港澳专业服务等九大领域,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双区”建设。


《意见》提出加大重大平台建设向社会开放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不断提升对港澳开放水平;


参与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探索协同开发模式,创新科技管理机制,促进人员、资金、技术和信息等要素高效便捷流动;参与光明科学城大科学装置群建设,打造源头创新高地;参与西丽湖国际科教城、深港口岸经济带、沙头角深港国际旅游消费合作区等平台建设。



重大利好!

央行等出台30条金融政策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5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正式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推进粤港澳资金融通渠道多元化,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等4个方面30条意见。



据悉,《意见》是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措施,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在金融领域不断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的充分体现,有利于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于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化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意见》体现中央政府对港澳地区应对疫情的支持,有利于提振港澳金融市场信心,也有利于粤港澳大湾区稳定贸易投资、促进金融和科技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和生活圈,支持保产业链供应链和复工复产。


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力度,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围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金融需求,全面推进跨境投融资创新,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融通效率,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能,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坚持合作互利共赢。创新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的路径和模式,在更高水平上推动金融服务业对港澳开放,支持港澳深度融入国家金融改革开放格局,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发挥香港金融体系的独特优势,支持巩固和发展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互补、互助和互动关系。

(三)坚持市场化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深化金融市场改革,推进深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资金融通便利度,让市场决定在多元化金融中介渠道中的资金流向和流量。

(四)坚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健全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与金融开放创新相适应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体系,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各项金融开放创新,成熟一项、推进一项。

二、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

(五)探索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珠三角九市,下同)审慎经营、合规展业的银行,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贸易收支业务时适用更为便利的措施,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

(六)完善贸易新业态外汇管理。支持从事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进行工商登记或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指珠三角九市银行,不含上述银行在港澳开设的分支机构,下同)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并凭相关单证办理结购汇。

(七)推进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统一实施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简化结汇和支付管理方式,完善操作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非银行债务人直接在银行办理外债注销登记,取消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时间限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办理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资金境内支付使用时,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

(八)探索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研究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开展港澳居民代理见证开立个人Ⅱ、Ⅲ类银行结算账户试点,优化银行账户开户服务。

(九)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及港澳居民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

(十)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进行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在资金池内实现本外币按需兑换,对跨境资金池业务实行宏观审慎管理。

(十一)支持银行开展跨境贷款业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在宏观审慎框架下,向港澳地区的机构或项目发放跨境贷款。支持港澳银行在内地的分支机构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贷款服务。

(十二)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试点。探索扩大跨境转让的资产品种,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规范开展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等业务。

(十三)支持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纳入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统计,募集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助力“一带一路”建设。

(十四)支持内地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业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按规定在开展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序开展结售汇业务,为客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业务。

(十五)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有序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对上述QFLP、QDLP/QDIE试点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由内地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联合评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收支形势适时逆周期调节,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十六)完善保险业务跨境收支管理和服务。对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保险业务,进一步便利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为已购买港澳地区保险产品的内地居民提供理赔、续保、退保等跨境资金汇兑服务。鼓励港澳地区人民币保险资金回流。支持港澳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融资支持。

三、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

(十七)扩大银行业开放。积极支持港澳银行等金融机构拓展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的发展空间。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银行通过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等方式在粤港澳大湾区拓展业务。支持境外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商业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鼓励外资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研究探索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

(十八)扩大证券业开放。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依法有序设立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依法扩大合资券商业务范围。外汇管理部门会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试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跨境业务。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型企业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赴港澳融资、上市。

(十九)扩大保险业开放。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外资控股的人身险公司。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外资保险集团、再保险机构、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机构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设立经营机构。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法人机构,支持保险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建立资产管理、营运、研发、后援服务、数据信息等总部。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等更多创新产品,为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服务。完善跨境机动车辆保险制度,对经港珠澳大桥进入广东行驶的港澳机动车辆,实施“等效先认”政策,将跨境机动车向港澳保险公司投保责任范围扩大到内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视同投保内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研究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框架下支持香港、澳门保险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售后服务中心。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与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

四、推进粤港澳资金融通渠道多元化,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二十)支持规范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共同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支持保险资金、银行理财资金按规定参与相关基金。吸引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各类社会资本,为粤港澳大湾区基础设施建设、现代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二十一)支持非投资性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试点。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非投资性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符合生产经营目标的境内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在真实、合规前提下,可以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资金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

(二十二)有序推进粤港澳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逐步开放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参与内地银行间拆借市场。优化完善“沪港通”、“深港通”和“债券通”等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安排(包括适时研究扩展至“南向通”)。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在内地发行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逐步拓宽发行主体范围、境内发行工具类型和币种等。推动跨境征信合作,支持粤港澳三地征信机构开展跨境合作,探索推进征信产品互认,为粤港澳大湾区提供征信服务。

(二十三)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支持港澳发展离岸人民币业务,强化香港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支持香港开发更多离岸人民币、大宗商品及其他风险管理工具。逐步扩大粤港澳大湾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和范围,推动人民币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便利流通和兑换。

(二十四)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依托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立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广州碳排放交易所的平台功能,搭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权益交易与金融服务平台。开展碳排放交易外汇试点,允许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资格审查的境外投资者(境外机构及个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研究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构建统一的绿色金融相关标准。鼓励更多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利用港澳平台为绿色项目融资及认证,支持广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及其他绿色金融产品,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企业、项目。支持香港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中心,建设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

(二十五)支持港澳发展特色金融产业。发挥香港在金融领域的引领带动作用,强化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功能,打造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投融资平台,为内地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融资和咨询等服务。支持澳门打造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建设成为葡语国家人民币清算中心,承接中国与葡语国家金融合作服务,支持澳门发展租赁等特色金融业务,推动建设澳门-珠海跨境金融合作示范区。支持澳门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支持丝路基金及相关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设立分支机构。

五、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

(二十六)加强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与外部创投机构合作,积极探索多样化的金融支持科技发展业务模式,构建多元化、国际化、跨区域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建设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创投基金的跨境资本流动,便利科技创新行业收入的跨境汇兑。在符合三地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研究推进金融对接科技产业的服务模式创新,建立和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的大数据基础设施,重点聚焦金融、医疗、交通、社区、校园等城市服务领域。

(二十七)大力发展金融科技。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合作,加强金融科技载体建设。在依法合规、商业自愿的前提下,建设区块链贸易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参与银行能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分享和交换相关数字化跨境贸易信息。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研究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及其成熟应用在客户营销、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推广。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人民币支付,推动移动支付工具在粤港澳大湾区互通使用。支持内地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港澳扩展业务。

六、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

(二十八)加强粤港澳金融监管合作。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协调沟通机制,加强三地金融监管交流,协调解决跨境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推动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沙盒”。强化内地属地金融风险管理责任,协同开展跨境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推动粤港澳三地金融人才培养与交流合作。

(二十九)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加强金融风险研判和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完善区域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经济金融调查统计体系和分析监测及风险预警体系,及时提示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健全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粤港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建设。加强跨境金融机构监管和资金流动监测分析合作,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力度,提升打击跨境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有效性。

(三十)加强粤港澳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客户权益保护机制,切实负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健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加强粤港澳三地金融管理、行业组织等单位协作,探索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多层次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市场主体树立风险意识。


消息整合自: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南方+


重磅!深圳宣布:45个重磅利好!

大湾区+示范区建设将全面爆发!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印发以来,社会各界对粤港澳大湾区及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投来关注的目光。


社会主体参与“双区”如何找到具体参与的切入口和参与方式?部分“双区”建设内容涉及改革创新的新业务,前期投入大、回收期较长、市场风险较大,参与的市场主体能不能得到适当的资助呢?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全面参与大湾区建设、用足用好“双区”政策、大胆进行体制机制创新、积极参与与推动学习港澳先进经验及与港澳的规则衔接,中共深圳市委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向海内外企业、投资者和所有市场主体参与“双区”建设发出邀请。

《意见》坚持“四大原则”,从“九大领域”给予社会力量参与“双区”建设政策支持。

 

四大原则


坚持先行示范。坚持新发展理念,践行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抓住“双区”建设重要机遇,增强核心引擎功能,朝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方向前行,努力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敢闯敢试、先行先试,以规则衔接为突破口,促进要素高效便捷流动,最大限度发挥市场主体作用。


坚持国际一流。坚持“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携手港澳开展更高水平的国际合作与竞争,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坚持共建共享。鼓励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双区”建设,加快聚集整合利用国际优质要素资源,共同促进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双区”建设成果更好惠及人民、惠及港澳。


政策支持的九大领域


1、支持社会力量投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丰富“一国两制”事业发展新实践。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推进制度创新,形成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扩大开放新格局;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深港澳规则相互衔接,促进要素高效便捷流动;加大重大平台建设向社会开放力度;探索建立大湾区跨区域合作与发展组织。


2、支持社会力量投身科技创新更高水平发展。鼓励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在深圳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和创新中心;支持国内外企业、高校和国际组织在深圳设立创新载体或区域总部;鼓励科技企业、民营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与港澳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深圳高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在境外建立研发机构;鼓励国际一流研发机构、跨国公司、著名高校和科学家等科研主体参与重大科创平台建设。


3、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支持物流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参与港航运合作;鼓励加强航空领域合作;鼓励通信运营商和互联网企业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市场主体进行电子签名证书应用。


4、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制造业企业应用新技术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持高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联合进行技术攻关;支持国际一流科研机构、高校、金融机构和企业发展海洋经济;支持发展大数据产业;鼓励各类企业发展新产业新业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重要产业平台和项目建设。


5、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金融创新发展。支持设立深港澳联合开发建设基金;鼓励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参与深港澳三地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支持各类企业和资本与深圳国有企业开展广泛合作;支持区块链技术和数字货币创新应用。


6、支持社会力量深化与国际及港澳专业服务合作。鼓励深港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和专业机构合办展会;鼓励深圳企业利用香港检验检测服务;鼓励国际及港澳医疗和养老机构来深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深港澳三地加强商业资质互认和行业管理。


7、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流与合作。支持内地高校、港澳高校与深圳高校开展高水平合作;支持深港澳基础教育合作;鼓励举办国际大型体育赛事和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深港澳民间团体和企业开展文化创意合作;鼓励市场主体发展邮轮、游艇产业。


8、支持深港澳青年交流和港澳青年来深创新创业就业。鼓励港澳青年组织来深开展活动;鼓励港澳居民来深游学创新创业就业。


9、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扩大“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加大“一带一路”服务合作。(  深圳卫视深视新闻  何嘉琪






全文如下↓↓↓


关于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粤港澳大湾区

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充分发挥深圳核心引擎和先行示范作用,顺应粤港澳三地社会各界及国内外市场主体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以下简称“双区”)建设的迫切需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释放“双区驱动效应”,更大力度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双区”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对深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新时代“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弘扬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特区精神,坚决破除束缚市场活力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构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激活社会力量发展潜能,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双区”建设中展现活力、更大作为,为推进形成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扩大开放新格局、丰富“一国两制”事业发展新实践、率先探索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路径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先行示范。坚持新发展理念,践行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抓住“双区”建设重要机遇,增强核心引擎功能,朝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方向前行,努力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敢闯敢试、先行先试,以规则衔接为突破口,促进要素高效便捷流动,最大限度发挥市场主体作用。

坚持国际一流。坚持“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携手港澳开展更高水平的国际合作与竞争,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坚持共建共享。鼓励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双区”建设,加快聚集整合利用国际优质要素资源,共同促进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双区”建设成果更好惠及人民、惠及港澳。


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投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丰富“一国两制”事业发展新实践


(三)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推进制度创新,形成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扩大开放新格局。坚持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鼓励社会力量投身改革、充当改革先锋,对制度创新、深圳实施综合授权改革试点、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等建言献策,努力攻坚一批战略性、引领型改革,为“双区”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扩大开放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深港澳规则相互衔接,促进要素高效便捷流动。按照市场化原则,鼓励企业、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智库等社会力量坚持“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积极参与规则衔接创新,重点聚焦营商环境优化、科技创新合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民生和社会治理领域合作提出诉求和政策建议。


(五)加大重大平台建设向社会开放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不断提升对港澳开放水平;参与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探索协同开发模式,创新科技管理机制,促进人员、资金、技术和信息等要素高效便捷流动;参与光明科学城大科学装置群建设,打造源头创新高地;参与西丽湖国际科教城、深港口岸经济带、沙头角深港国际旅游消费合作区等平台建设。


(六)探索建立大湾区合作与发展组织。推动深港澳三地共同探讨解决大湾区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形成三地政府、各类社会组织和大湾区居民共同参与解决区域合作中障碍性问题的良性机制,搭建重要交流合作渠道和平台。


三、大力支持社会力量投身科技创新更高水平发展


(七)鼓励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在深圳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和创新中心。鼓励香港物流及供应链管理应用技术、纺织及成衣、资讯及通信技术、汽车零部件、纳米及先进材料等五大研发中心和港澳高校、科研机构来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和创新中心,按政策予以跨境合作、空间和资金支持。


(八)支持国内外企业、高校和国际组织在深圳设立创新载体或区域总部。重点支持建设核心芯片、科学仪器、医疗器械、人工智能、机器人、基因工程、大数据、云计算、石墨烯、5G、网络空间科学与技术、生命信息和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重大创新载体,对核心团队和核心技术在用地用房、人才引进、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九)鼓励科技企业、民营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与港澳开展产学研合作。联合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知识产权保护、交易、融资等给予资助。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项目的企业和对提供知识产权证券化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资助。


(十)支持深圳高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在境外建立研发机构。支持深圳高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在科技创新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建立境外研发机构,给予更为便利的建设资金跨境收支付政策安排。


(十一)鼓励国际一流研发机构、跨国公司、著名高校和科学家等科研主体参与重大科创平台建设。支持一流科研主体参与国际科技信息中心、鹏城实验室、深圳湾实验室、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广东省实验室(深圳)、国家深海科考中心、深圳国际农业食品科学中心等重点平台建设,给予重点倾斜支持。支持社会主体参与全球创新领先城市科技合作组织和平台建设。


四、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


(十二)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鼓励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和大型企业参与轨道交通、跨江通道、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和水电气、信息、垃圾无害化处理等公用事业建设,加快推动深港澳城市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十三)支持物流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参与港航运合作。支持港航运企业围绕航运、船舶管理、融资租赁、海事保险、海事法律和争议解决等服务业开展深度合作。鼓励客运企业推广大湾区城际客运“一票式”联程和“一卡通”服务。支持货运和物流企业推进货运物流“一单制”联运服务。鼓励发展跨境冷链运输和仓储。


(十四)鼓励加强航空领域合作。鼓励大湾区城市航空公司各领域交流与合作,引导通航企业开通跨境及大湾区城市间的低空运输航线,加强空域协调和空管协作,提升空管保障能力。鼓励社会投资者开发大湾区低空资源,大力发展区域公务机、高增值货运、飞机租赁和航空融资等新业态。


(十五)鼓励通信运营商和互联网企业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跨境通信试点,探索在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开放科研数据专用通道。持续优化基础电信企业骨干网、城域网、接入网的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网络质量,支持扩大数据中心IPV6覆盖范围。加快国际数据专用通道扩容,全面提升流量转接能力。支持研究尽快取消深港、深澳手机长途和漫游费。


(十六)鼓励市场主体进行电子签名证书应用。推广电子签名互认证书在公共服务、金融、商贸等领域应用,政府对推广开发给予适当资助。推动电子支付在大湾区互联互通。推动先进保密技术在互联网、大数据等领域的应用。建设智慧城市,支持市场主体与政府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


五、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十七)鼓励制造业企业应用新技术提高核心竞争力。鼓励参与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支持发展机器人关键零部件、高速高精加工装备和智能成套装备。鼓励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参与建设清湖--坂雪岗世界级电子信息产业集群、高新区坪山核心园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园、新桥智创城、九龙山智能科技城、深汕合作区先进制造集聚区等平台建设。


(十八)支持高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联合进行技术攻关。鼓励科技企业、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重点参与发展5G和工业互联网、新一代通信技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无人驾驶、生物医药、新型显示、3D打印、智能机器人、北斗卫星应用、现代中药、高端医学诊疗设备等领域技术攻关。


(十九)支持国际一流科研机构、高校、金融机构和企业发展海洋经济。支持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积极参与组建海洋大学和国家深海科考中心,支持大型金融机构参与设立国际海洋开发银行,探索发行企业海洋开发债券。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方式在深圳设立海洋产业专项发展基金,支持发展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医药、海洋新能源、海洋金融等产业,加强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二十)支持发展大数据产业。鼓励从事数据交易及评估相关企业机构与政府合作,从数据来源、数据权属、数据关联、数据质量和数据价值等方面对政务数据资产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参与加大数据隐私保护力度,推进数据资产价值挖掘和增值应用,推动形成数据资产化、资产证券化等创新服务业态。


(二十一)鼓励各类企业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支持科技企业在智能经济、健康产业、移动支付等领域进行开创性研究和探索。鼓励企业将数字技术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对具有重大创新、良好经济和社会效应的技术创新项目,政府给予奖励。


(二十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重要产业平台和项目建设。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跨国公司、科研机构和国际组织参与深圳海洋新城、深圳高新区坪山核心园区、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深圳北站新城、深圳国际生物谷、深圳国际食品谷、深圳医学科学院、深汕湾机器人小镇等特色平台建设,创新重大项目投融资和运营发展模式,完善重大项目建设国际咨询制度,在重点片区和关键领域改革创新、实现突破。


六、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金融创新发展


(二十三)支持设立深港澳联合开发建设基金。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设立深港、深澳联合开发建设基金,为深港澳基础设施、民生项目和其他投资大、回收期较长的项目提供股权、贷款等融资渠道。


(二十四)鼓励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鼓励港澳、国外投资机构按市场化方式在深圳设立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在全球范围内重点投资生物医药、人工智能、5G、芯片等高科技领域,并引导项目来深圳发展。支持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搭建金融科技发展平台和载体。以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实施为契机,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鼓励高校、金融机构成立立足湾区、面向世界的金融科技智库。


(二十五)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参与深港澳三地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支持国外和港澳投资者投资内地不良资产。支持参与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推动设立保险服务中心。支持深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创新型跨境机动车保险和跨境医疗保险产品。支持深圳与港澳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探索在港澳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支持深圳的银行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人民币跨境使用、资本项目可兑换等方面业务。支持企业跨境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银行、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来深圳设立经营机构。


(二十六)支持各类企业和资本与深圳国有企业开展广泛合作。推动境外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国内各类企业和社会资本等优质投资者参与深圳国企综合改革试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深圳国企并购重组、发行上市、再融资等资本运作。发挥基金多元化结构优势,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深圳国企基金设立及运营。


(二十七)支持区块链技术和数字货币创新应用。鼓励科技企业与深圳金融科技研究院等创新机构合作,共同开发区块链底层技术并推动区块链技术在数字货币、防伪认证、跨境支付等领域创新应用。通过政府资助等形式,加快推进与数字货币相关的移动支付和终端安全等关键技术突破。

七、大力支持社会力量深化与国际及港澳专业服务合作


(二十八)鼓励深港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和专业机构合办展会。鼓励深港澳三地机构联合举办各类专业展会,支持以“一展两地”“前会后展”的形式开展展会合作,支持港澳的专业展会来深圳设立分会展。对于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政府大力扶持和需要培育的展会,给予办展资助。


(二十九)鼓励深圳企业利用香港检验检测服务。鼓励深圳企业委托香港有资质能力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提供技术服务,为出入境的检验检测样品、计量校准仪器设备提供便利化的通关服务。支持香港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获得国内检验检测认证资质后给予适当资助。


(三十)鼓励国际及港澳医疗和养老机构来深设立分支机构。创新国际及港澳医疗服务提供主体在深开办医疗机构的设置规范、认定标准和监管规则。资助国际及港澳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在深设立国际医院、诊疗中心或社康机构,支持国际及港澳康养企业来深圳创办养老和社区服务机构。完善国际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在境外医疗人员来深执业、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特需医疗服务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


(三十一)鼓励深港澳三地加强商业资质互认和行业管理。支持香港的行业管理机构来深圳设立分支机构,并推行香港的行业管理资质认证,政府给予一定的建立和运营资助。鼓励深港澳三地银行业协会、律师行业协会、会计师行业协会、评估行业协会等高端服务业行业管理机构进行商业规则衔接,对成功在三地认可并实行的创新商业规则,给予奖励。


八、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流与合作


(三十二)支持内地高校、港澳高校与深圳高校开展高水平合作。支持中科院深圳理工大学等高校落实办学自主权,加快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支持国内外高校在深开展国际合作。鼓励深港澳高校探索开展学分互认、交换生安排、科研成果转化等合作交流。鼓励港澳青年到深圳高校就读。鼓励在深高校与港澳高校合作成立研究院并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创新深港澳职业教育合作办学方式,支持共建一批特色职业教育园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职业教育产教联盟发展。


(三十三)支持深港澳基础教育合作。鼓励深港澳三地中小学校结为“姊妹学校”,探索三地幼儿园缔结“姊妹园”,开展管理层、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活动,并给予资助。支持港澳教师在深考取教师资格并任教。打造深港澳教育交流基地,开展粤港澳大湾区学生研学交流活动。


(三十四)鼓励举办国际大型体育赛事和文化交流活动。支持国内外企业、机构在深举办国际大型体育赛事和文化交流活动,发展文化体育产业。支持深港澳三地文化机构举办粤剧、龙舟、武术、醒狮等文化交流活动,举办深港澳大型海洋主题节庆活动和国际大型体育赛事,并给予政府资助。


(三十五)鼓励深港澳民间团体和企业开展文化创意合作。支持深港澳创意设计和影视文化交流发展,探索设立深港澳创意设计孵化器。鼓励发展数字文化和创意文化产业,加强深港澳数字创意产业合作,支持深港澳三地联合举办大型文创展览、数字创意展会,引进世界高端创意设计资源,设立面向全球的创意设计奖项,举办国际海洋文创设计大赛,对合作项目给予适当资助。


(三十六)鼓励市场主体发展邮轮、游艇产业。鼓励市场主体参与邮轮港和游艇码头建设,支持邮轮公司开通更多国际班轮航线,按乘坐邮轮的人次给予相应资助。简化邮轮、游艇和旅客出入境手续,在大鹏半岛、盐田区、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深圳机场码头片区等地探索建设粤港澳国际游艇旅游自由港。


九、大力支持深港澳青年交流和港澳青年来深创新创业就业


(三十七)鼓励港澳青年组织来深开展活动。支持深港澳三地组织青少年文化交流活动,增强港澳青年的祖国归属感和文化认同感。按照人数规模和活动内容,给予相应活动经费支持。


(三十八)鼓励港澳居民来深游学创新创业就业。鼓励港澳高校师生及校友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支持深港澳创新创业就业基地建设,支持港澳青年来深圳创新创业和工作。鼓励组织港澳青年来深游学、开展企业走访、国情研修、学术研讨、社会实践等活动,并给予专项补贴。鼓励港澳青年来深工作实习。


十、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三十九)扩大“一带一路”经贸合作。鼓励园区开发机构、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组织企业抱团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设产业园区。支持企业通过跨境电商、供应链等形式积极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市场,政府给予出口信贷支持。鼓励企业扩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按绿色通道予以通关服务。支持“一带一路”环境技术交流与转移中心在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和合作。


(四十)加大“一带一路”服务合作。研究与香港合作建立“一带一路”仲裁机制,鼓励社会研究机构成立主要面向“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特殊经济园区开发咨询中心,开展国际法律、税务、会计、风险防范人才培训。支持社会机构梳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法律、金融、消费、投资和国家与地区战略规划等,为深圳企业走出去提供支持。


十一、保障措施


(四十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共深圳市委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委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各专项小组、各区(新区)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本意见各项政策安排,制定具体落实举措。


(四十二)加强检查督办。中共深圳市委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定期对本意见实施进行检查指导,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委大湾区办加强本意见各项政策的督办落实。


(四十三)加强沟通协调。在意见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各市场主体的沟通,与港澳特区政府及相关组织建立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向中央和省有关部门的汇报。


(四十四)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各类媒体要高度重视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双区”建设的创新举措,及时加强政策宣传,报道先进典型,总结改革成果,营造社会力量更加积极主动参与“双区”建设的氛围。


(四十五)加强经费保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共同参与、促进创新”的原则,探索设立深港、深澳合作基金,重点投向本意见支持行业领域,进一步推进各项支持政策细化落实。



来源:深圳梦(微信号ID:SZeverything)综合


相关文章


关于深圳的一切,关注深圳城市、精神生长!

我们的使命是:星辰大海,只与梦想者同行!

拥有深圳梦,请关注(微信号ID:SZeverything)

欢迎来稿,合作,畅谈深圳梦,邮箱至:SZeverything@qq.com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