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一扶贫互助社的理事长和出纳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扶贫资金15万元。此案由白沙黎族自治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白沙黎族自治县法院以王林、符永兰犯贪污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各三年,并处罚金各2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初,白沙黎族自治县根据政策规定在牙叉镇一村委会设立了扶贫互助社,其中村委会的王林担任理事长,符永兰出任出纳。2011年3月底,国家拨付15万元专项扶贫款进入互助社的账户。在管理款项时,王林和符永兰便商量利用职务便利套取扶贫款,从当年4月至8月,两人带着互助社的支票、公章和个人私章,分5次将15万元扶贫款取出。据两人交代,取出的扶贫款主要用于个人消费、生意周转以及偿还个人的银行贷款。为了掩人耳目,两人还通过伪造村民借款约据、账本等会计账簿,隐瞒扶贫资金使用情况,逃避上级检查。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扶贫互助社是协助政府管理扶贫资金的社会基层组织,两名被告人虽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两人是管理资金的负责人。根据刑法及其解释,王林和符永兰侵吞国家扶贫资金,且存在制作假账逃避检查的恶意行为,两人应共同承担贪污犯罪的刑事责任。来源:检察日报 李轩甫
编辑:南歌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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