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2年骗补助6.69万 白沙司法局一干部犯贪污罪获刑6个月缓刑1年
为基层人民调解员发放补贴,原来是为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的好事,然而却也成了某些基层干部借机牟利的机会。原白沙黎族自治县司法局基层股股长李某杰,利用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虚增调解案件数量的方式,骗取国家的调解补助资金人民币6.69万元。2月15日,记者从省二中院获悉,该院近日终审维持一审判决李某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增加调解员补贴资金 发放后再找调解员索要
据了解,白沙县司法局根据2009年6月8日下发的《关于发放人民调解员办案补助的通知》(白司通[2009]7号)文件要求,对全县82个村级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发放补助。在《关于发放人民调解员办案补助的通知》中显示,白沙县人民调解每宗一般案件补助50-100元;重大案件每宗补助150-200元。
李某杰在任司法局基层股股长时,主要负责指导全县的人民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以及调解补贴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增加调解员补贴资金,我向各个村委会的人民调解员分配补助时,会特意挑出麦某某等几个调解员发放更多的调解补助,然后再和这些人民调解员联系,把增加的部分拿回来,共在发放调解补贴中扣取了6.69万元。每次补助发放后,我就会向一些多发放补贴的调解员打电话,跟他们说多发放的超过实际调解案件的补助要拿回来。”李某杰供述称。
某镇企业党支部人民调解员麦某某证言中表示,2014年上半年调解案件4宗发放补助1300元,下半年调解9宗发放补助6100元。然而,他接到李某杰电话告知5000元是李某杰的,剩下的1100元才是他办案补助工作经费。2015年2月7日他在镇信用社取出5100元,将5000元交给了李某杰。
经查,2012年至2014年,李某杰采取虚增调解案件数的方式,向麦某某、符某某、王某某等8位人民调解员共计多发放调解补助款6.69万元,并在事后向以上8人要回6.69万元,之后将其中的1万元送给了司法局副局长王某,其余归个人使用。
随着骗取补贴资金数额的增加,李某杰的内心也越发的惶恐不安,但当白沙县纪委对李某杰调查谈话后,李某杰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如实供述,而是想方设法的隐瞒。
“2015年7月30日,李某杰和他老婆约我到某农场喝茶时,告知如有人问调解补贴的事情,就说8000元是借给他建房子的,并给了我8000元,我按照李某杰的意思写了一张‘收到李某杰还款8000元’的借条。” 某村委会人民调解员符某某在证言中称。
此后,李某杰陆续找到其他人,通过写“借据”“收条”之类方式,帮其隐瞒收钱回来的事实。
经查,2015年7月21日、7月23日李某杰先后向符某某等2人退还了人民币1.85万元。案发后,李某杰之妻高某某向白沙县检察院退还赃款人民币4.6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杰利用担任司法局基层股股长,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虚增调解案件数量的方式,骗取国家的调解补助资金人民币6.6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李某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系坦白,且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逐依法判决李某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杰不服并提起上诉称,其在接受白沙县纪委调查后,就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省二中院认为,李某杰系被白沙县纪委调查谈话后转交白沙县检察院立案侦办的。根据相关规定,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故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法制时报 陈敏 肖瀚 见习记者 和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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