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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政客休想搞雙標,鄧炳強:立法保國安,全球皆然!

嶼天下 嶼天下 2023-09-19


大家或許經常聽到《基本法》第23條立法刻不容緩,有人可能就有疑問——香港不是已經有國安法了,為什麼還要進行23條立法呢?



其實這是因為23條立法可以彌補《香港國安法》沒有涉及到的領域。


《香港國安法》訂明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四類罪行,但實際上這只涵蓋《基本法》第23條所指的7類罪行中的2類。


其他5類罪行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區進行政治活動、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建立聯繫等,仍未有專門的法規可以處理。


特別是「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以及「與外國政治性組織勾連」,其實就是「間諜罪」,眼下香港並未有法例規管。


因此港府也一直在推進相關立法工作,但可想而知,西方勢力和亂港分子並不樂見。



鄧炳強(左一)表示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是國際慣例。


對此,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5月18日)發表文章強調任何國家都有需要立法保護國安。他引用英國政府近日向國會提交的法案,指他們有很多建議都涉及限制公民權利,呼籲各界尤其外國政客,不要以雙重標準看待香港


鄧炳強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是每個國家的權利和義務,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是國際慣例,「儘管如此,美西方國家一直就《香港國安法》的訂立及實施不斷故意詆毀及作出失實指控,並將《基本法》第23條立法『妖魔化』,但事實上他們都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例,並不時作出法律修訂。


他指自己留意到英國内政大臣剛向英國國會提交一份涵蓋範圍廣泛的《國家安全法案》(National Security Bill),特別提到間諜活動、外國對政治制度的干預、破壞活動、發布虛假訊息、網絡行動等國家安全風險,更表明有關立法須「走在有關風險之前」。


英國提法案限公民權

鄧炳強指,英國的《國家安全法案》包括一系列涵蓋範圍極廣的新罪行及多項限制公民權利的措施。法案擬訂的罪行絕大部分具有域外效力,不論犯案者的國籍或犯案組織的成立地點,建議的罪行和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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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有關「間諜」(espionage) 行為的法律,包括改革有關獲取或發布「受保護資料」(obtaining or disclosing protected information)的罪行,以及新增分別旨在保護商業秘密(protection of trade secrets)及針對協助外國情報組織的行為(assisting a foreign intelligence service)的新罪行;


引入全新的「破壞」(sabotage)及「外國干預」(foreign interference)罪行,分別用以防止由其他國家支持而針對重要地點、數據及基礎設施等的破壞活動,以及針對代表外國或為外國利益並透過犯罪行為、威迫手段或虛假陳述等方式,意圖造成影響行使公共職能、操縱政治程序或損害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效果;


加強英國警方的調查權力,包括在緊急情況下無須事先獲得法庭授權而行使搜查權力、拘捕疑犯後可在未經起訴下扣留最長14天;


限制被定罪的恐怖分子獲得民事法律援助(civil legal aid),並授權法院發出命令凍結或沒收可能被用於恐怖主義的民事賠償;


授權內政大臣就有合理理由相信涉及外國勢力威脅活動(foreign power threat activity)的個人,施加針對性的「國家威脅預防及調查措施」(State Threat Prevention and Investigation Measures),所涉及的限制包括對居所、出行、進入區域或地方、活動、使用電子通訊設備、財務、工作或學習等眾多方面,甚至可以要求有關個人接受測謊檢驗。





鄧炳強指出,特區政府一直進行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相關工作,而立法建議需具有足夠前瞻性,必須在執行方面切實可行,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因此特區政府除研究相關的全國性法律和本地法律外,亦會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同類法律,包括上述的英國《國家安全法案》,務求制定最切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方案。


鄧炳強重申,在特區政府開展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諮詢工作時,期望各界(特別是外國政客)可以客觀理性看待政府的建議,不能對美西方國家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涵蓋範圍廣泛的事實置若罔聞,切勿作出「雙重標準」的肆意攻擊或試圖干擾、破壞特區政府的立法工作。


(本文圖片來自保安局網頁、星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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