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获准聘英御狀,李家超: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
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10月19日獲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批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又稱Tim Owen)後,香港律政司再三上訴但均敗訴。
上周二(11月22日),律政司最後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控辯雙方在上周五(25日)完成陳詞。但今日(28日)下午,終院三名法官: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霍兆剛及李義,頒布書面裁決,拒絕律政司的申請。
這也就意味着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獲准繼續代表黎智英。
終院理由
為什麼這麼判?終審法院在判詞中給出理由——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引用由來已久建基於公衆利益的原則,行使其酌情權,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認許申請。律政司向高院上訴庭提出上訴,質疑潘官在行使酌情權時對公衆利益各相關考慮所給予的比重。
但其後律政司向高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卻提出了一個從根本上非常不同的論點,質疑處理專案認許海外大律師的既定原則。律政司認為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中,除了一些未經闡明的特殊情形外,海外大律師的專案認許應一律被禁止。就此新論點,高院上訴庭拒絕批出終審上訴許可。
對此,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指,律政司在終審上訴時要求提出截然不同的新論點,但之前並沒有在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或上訴庭席前提及或探討過,根據引用已獲充分確立的Flywin案例原則,裁定律政司未能確立給予上訴許可的基礎,故撤銷申請。
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重申,香港根據《國安法》第三條的規定,定當堅決維護國家安全,並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凡經妥善提出及充分探討涉及國家安全的爭議,法庭必定貫徹履行此責任,對有關爭議作出恰當的裁決。
當關乎國家安全的考量在專案認許申請中按常規途徑被提出時,必然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但律政司在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的階段時,才從根本上改變其論點,提出未經闡明及未有證據支持的爭議,並稱之與國家安全有關,而這些爭議之前從未在下級法庭提及或探討過。在此情況下,律政司司長未能確立給予上訴許可的恰當基礎。
李家超: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
對此,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日傍晚6時45分見記者表示,將盡快就海外律師應否參與國安法案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李家超指,昨日(27日)收到中央人民政府要求行政長官就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遞交報告。他會盡快遞交報告,並將在報告中提及今次案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他希望人大常委會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
他指出,根據國安法第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譚耀宗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對終審法院的裁決感到失望。他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自己有參與《香港國安法》審議的工作,制度上沒有問題,但這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如果容許海外大律師參與如此重要的國安案件,是完全不合適,外國亦不會這樣做。
湯家驊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表示,對於終院今次裁決,社會不需要反應過大,因有關國安法案件最終審判權在法官,由3名法官聆訊,外國律師只是代表被告,不會對案情構成重大影響。但國安法案件敏感,是否應該限制外國大律師處理,值得討論。
他舉例指加拿大審理國安法案件時,被告的辯護律師是由法官指派,屬指定名單的律師,並不能任意聘請律師抗辯。
湯家驊建議當局研究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探討在何條件下,才能准許外國大律師來港打官司,是否要完全禁止外國大律師插手國安法的案件,或者需要設立什麼限制,這樣才有助解決類似爭議,令司法人員、法官等在執行上更加清晰。
黃國恩
民建聯常委、香港中律協創會副會長黃國恩律師則認為,終院的裁決忽略用外籍律師存在的國安風險,人大有解釋權去糾正錯誤。
黃國恩表示,如果司法機關在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時沒有認真考量及察覺當中風險,因而造成國家安全漏洞,這便是失職。而在此案中,很多人包括法律界人士,都留意到准許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存在的國安風險,相信司法機構是知悉的,但他們決定忽略,他們覺得被告的人權比國家安全重要,「但要如道國家安全是重中之重,哪怕是風險小也應避免,沒有了國家安全,司法獨立或市民人權也無從談起」。
黃國恩指,國家安全的立法就是要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安全,這是不可逾越的底線,所以法庭認為國際認可比國家安全重要是完全不可接受的,「 國家安全是自己的,國際認可不會顧及中國利益,特別現在國際政治大環境是英美等西方勢力圍堵中國遏制中國,他們就是以國際認可人權標準來打擊抹黑中國」。
他反問「我們的法院還要相信國際認可就是維護人權和法治嗎?法院的大法官們真的不食人間煙火。」
黃國恩強調,法院裁決需要尊重,但人大常委會有解釋權,這是回歸後新的憲制秩序,中央政府按照《基本法》在審判權方面給予特區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但判決有錯誤人大常委可以糾正,設計上並沒有問題。「問題是我們頂層的法官,包括高等法院、上訴庭、終審法院,全是港英政府安然過渡至特區政府,沒有經過審查,法官或多或少仍有崇尚西方價值觀的心態,認為特區法律要與西方接軌才是公平公正,才是普通法法治,這絕對是他們認知上的偏差,亦對現時國際現實不甚了解。」
黃國恩認為,整個司法機構應加強愛國教育,增強國家觀念,要他們明白有國才有家,亦要加強他們對國家《憲法》、《基本法》、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認識,才能逐步改變他們的心態。
馬恩國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解釋,終院的判詞主要是駁回律政司所提出的新論點,從規則來看屬合理,因為終院的責任是看之前包括原訟庭或上訴庭的法官在判案時有否出錯,但律政司在原訟庭或上訴庭都沒有提出律政司在終院時所提出的論點,即涉及國安的論點,所以逐駁回其上訴。
馬恩國強調,終院的裁判原則是不能「倒判」,即在終院判決新的論點,再影響原訟庭或上訴庭的裁決,所以在法律上終院只是盡責完成自己的職責。而「下級法院沒提的論點,在終院便不能提出來」是重要的法律原則,終院的判決亦可反映香港司法獨立,「一國兩制」在港落實執行。
馬恩國建議,對當局來說最簡單有效的方法是立即修法,把涉及國安法或國家安全等條款加進《法律執業者條例》。至於黎智英案將在12月初進行,則可以有新法例審議為由延期,如此便能解決。
民間團體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
「香港政研會」今日下午到終審法院外請願。
據悉,民間團體「香港政研會」今日亦在終審法院外集會,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禁止非中國籍司法人員參與香港國安法審訊。
「香港政研會」自11月25日發起市民聯署,共獲得6,877名市民參與支持。團體表示,香港國安法案件涉及國家安全機密,包括國安處調查的過程、掌握證據和取證方法等,如果有非中國籍司法人員參與極有可能出現洩密風險,為避免造成對國安法執法的不利情況,絕對不能讓外籍司法人員參與,強調本地法律無法懲處在其他司法管轄權區的違法行為,一切保密協議、專業操守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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