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工作「接近終點」!
《基本法》第23條立法審議進入最後直路,香港立法會法案委員會一連六日加開會議,並於昨日(3月13日)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的逐條審議工作(詳情)。
特區政府就草案提出多項修訂,法案委員會今早(14日)繼續開會審議。
保安局向法案委員會提交修正案,內容包括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訂立附屬法例,違反該附屬法例屬可公訴罪行,可被判監不超過7年及罰款不超過50萬港元。
修正案亦提到,行政長官可向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或任何公務人員發布行政指令,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任何部門或機關或任何公務人員須遵守。
修正案還談及國安委的角色,提出由主席召開會議,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就國安委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國安委根據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履行職責時所作的判斷和決定,由國安委秘書處傳達並協助跟進落實。
有關潛逃者方面,修正案將「發出該手令後的6個月期間已屆滿」的一項刪除。當局說,法案委員會大多數議員強烈認為,不應設立這項條件,應該給予保安局局長最大靈活性應對潛逃者,以及防止規避相關措施。
至於間諜活動方面,政府指,因應議員在審議條例草案時認為「誤導」定義太狹窄,進一步考慮,認為毋須就「誤導」一詞作定義,可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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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工作「接近終點」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他指,特區政府不但要盡快交一份遲交近27年的功課,這份功課亦必須是一份嚴格按照立法程序制訂的高質量作品,要確保可以取得高分數,形容今次法案委員會工作已達到相關目的。
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黃添培表示,在逐項審議階段,有多名議員表達強烈意見,認為部份公營機構,會對特區政府的安全或利益有重要影響,若相關職員被煽動離叛,會對國家安全構成危險。政府認為,擴大「公職人員」的適用範圍,具有前瞻性,可更有效執行條例,因此提出相關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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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名批評!
(本文圖片來自星島及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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