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案」2人脫罪,控方:上訴
2020年,47名反中亂港分子參與「35+非法初選」,涉嫌計劃取得立法會過半議席,無差別否決財案,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辭職,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港獨」的周末日常:戴耀廷等47人涉違反國安法被捕》。
其中31人認罪候判,餘下16人否認控罪,相關案件自去年2月起受審,於今日(5月30日)在西九龍法院裁決。
而在今次庭審中,14名被告,包括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及余慧明,被裁定罪成;另有2名被告劉偉聰及李予信被裁定罪脫。
部分被告由囚車押解至法院。
法官在判詞中強調,「35+計劃」終極目的和用意非常清晰,第一被告、港大法律學院前副教授戴耀廷向公眾表明,目的要利用該謀劃破壞、摧毀或推翻現行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建立的體制。
而基於戴耀廷的終極目的,法庭肯定所有協調會議結束後至提名期完結前,運用否決權是絕大部分參選人已達成的共識,所有由戴耀廷製備的協調機制協議中,已清楚說明初選目的,參選人亦聲明一旦當選,會積極運用或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
因此,法官毫不猶疑肯定懷有意圖「不予區別」否決預算案,必然屬嚴重干擾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因此裁定其中14人罪成。
1
「其他非法手段」非限於刑事罪行
法官還在裁決理由提到,辯方主張案中「其他非法手段」一詞的意思,應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非法手段。
法官就此詭辯予以駁斥,指出全國人大5·28決定中提及制定《香港國安法》是要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行為,全國人大5·22的說明亦指出,「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等非暴力行為,均可令國家安全在香港遭受破壞。
警方在法庭外戒備。
法官認為,全國人大5·22說明和5·28決定提及的「任何活動」,並非單指關乎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活動,辯方對「其他非法手段」一詞的狹義詮釋,有違《國安法》的立法目的,是不合情理、不合邏輯的。
此外,法官亦不認同辯方提出,「其他非法手段」必須是刑事罪行。法庭指出,根據《國安法》,所有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或活動,不論其形式及方法,均不可能視為可接受或可容忍,法庭詮釋後的結論是「其他非法手段」所指的並不止於刑事行為。
針對此次庭審有被告脫罪的情況,法庭亦作出詳細解釋——
2
對是否有顛覆國家政權意圖存疑
劉偉聰
關於脫罪的劉偉聰,法官指,雖然他的名字出現《墨落無悔》聲明,但法庭無法肯定是否由他簽署,而他亦沒有將聲明轉發到社交平台上,認為就劉偉聰是否贊同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理念,存有合理疑點。
法官又接納劉偉聰抗辯時提到,發現自己名字出現在《墨落無悔》聲明時處於「進退兩難」的情況。法官總結說,未能肯定劉偉聰是否有意圖在任何階段顛覆國家政權,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李予信
至於李予信,法官說,考慮所有證據後無法確定其是計劃的一方,亦不能夠確定其是否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因此裁定為無罪。
另據傳媒報道,社民連5名成員陳寶瑩、曾建成(阿牛)、黃浩銘、周嘉發、余偉彬今早到法院大樓外抗議,稍被警方以涉嫌「行為不檢」拘捕,並帶往長沙灣警署作進一步調查。
警方亦於今日下午在法院大樓外見傳媒,回應法庭的裁決。
3
「他們的最終目的是要令政府癱瘓」
李桂華
(本文圖片來自橙新聞、星島、美聯社及法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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