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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公屋戶虛報資產罪成,被判監禁14日還要罰款!

嶼天下
2024-10-29


近年來,港府推出多項措施嚴打公屋濫用→《為嚴打公屋濫用,港府:加強審查,包括內地及海外資產!》,但仍有「某些人」妄圖以虛報、瞞報等方式「鑽空子」⋯⋯


不過,他們的「小心思」是騙不過房屋署的!


1

在香港有房還申請公屋⋯⋯



昨日(6月27日),房屋署披露5宗檢控案件,指6名公屋居民分別在申請公屋和申報入息和資產時,沒有申報香港住宅物業。


房署發言人在簡介案情時表示,首3宗個案均為居住於安泰邨的公屋居民,他們在2018年填寫「入住公共房屋聲明」時,表示由公屋申請登記日期至入住公屋時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


然而經調查,房署發現,案發時該3名公屋居民分別在大角咀(分權擁有,即多人共同持有該房產)、啟德(全權擁有,即業主是該房產的唯一持有人)及港島東區(分權擁有)各持有一個住宅物業。



上述3人因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檢控,並於6月2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裁判官判處各被告監禁14天,緩刑12個月,及罰款5,000元(港幣,下同)或1萬元。

至於3人名下公屋,其中一個公屋單位已於早前由房署收回,房署亦將向另一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而剩餘的一個公屋單位亦將於7月內由所涉居民交回。


廣田邨


發言人續指,另兩宗個案,分別涉及2名居住於秀茂坪南邨和1名居住於廣田邨的公屋居民,他們在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


但據房署調查結果顯示,案發時,2名居住於秀茂坪南邨的公屋居民聯權擁有一個位於土瓜灣的住宅物業;居住於廣田邨的公屋居民則全權擁有一個位於牛頭角的住宅物業。



上述2宗個案的公屋居民因拒絕或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7(a)條而被檢控,於6月2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判處上述3人監禁14天,緩刑12個月,及罰款5,000元或1萬元。房屋署早前亦已收回其中一個公屋單位,將向另一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


2

住戶應準確填寫相關申報資料


房署發言人提醒稱,住戶在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時,應先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按照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並準確填寫相關申報資料。



發言人強調,若住戶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將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若因拒絕或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將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個月。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現居公屋單位。



(本文圖片來自香港01、商台、星島及香港文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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