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裁定黎智英3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控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的案件,7月25日法庭裁定被告3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隨着法庭裁定之頒佈,案件也踏入下一個新階段,即辯方案情之開啟。到底表面證供成立代表什麼? 對於案中被告最終會否被法庭裁定罪成方面,會否有任何啟示?就黎智英案的最終裁決,市民都非常關注,尤其是由於黎智英所面對的控罪,是有機會被判處長時間的即時監禁。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9條,干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一旦罪成,會被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罪行重大的,則會被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起點分3級,按嚴重程度判刑,主犯或罪行重大者,量刑起點為10年至最高終身監禁;積極參加者,處3年至10年監禁;對於其他參加者,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至於其涉嫌的發表煽動文字罪,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中第10條,即任何人作出或企圖作出煽動意圖作為、發表煽動文字、刊發煽動刊物等,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一經定罪,可判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當控方的案情完結,即控方傳召了所有控方證人出庭作供,以及將其倚賴的證物呈上了法庭後,辯方可因應控方證據及案情的強弱,去決定是否作出一個中段陳詞;而法庭在考慮案中的表面證供是否成立之時,需要考慮的,是假設將控方案情「推到最高」,是否「有可能」足以令一個被正確引導的陪審團將被告定罪?在這階段,法庭毋須考慮控方證人的證供可信性及證物之真實性,而是假設對每一位控方證人的證供給予全面比重之後,是否會有證據支持控罪中的每一個元素,從而令一個被正確引導的陪審團,去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如法庭最終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被告就會獲無罪釋放,即案件不會繼續審訊下去,因法庭認為不用聽取辯方案情,已能確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要求控方必須先證明到案中的證據足以支持表面證供成立,正與《普通法》下的無罪假定推論之原則具一致性,也保證了控方不能在手上毫無證據的情況下,貿然對疑犯作出檢控;必須在法庭信納控方案情表現面證供成立後,辯方才需要開啟其案情。以上法則有效防止控方在審訊中,將舉證責任轉移至辯方身上,要求被告不管在控方案情不管是強抑或是弱的情況下,也要拿出證據去證明自己是清白還無辜,此公平審訊法則奠定了香港法治的成功,備受國際尊重及信任。被告有權選擇是否親上證人台作供,即使被告選擇不親上證人台作供,法庭也不能因被告不作供的決定,去作出任何不利於被告的推論;不管被告是否選擇親上證人台作供,也有權傳召辯方證人。當然,表面證供成立不代表案中被告會在最後被裁定有罪,還是獲判無罪釋放。對於黎智英案件最終的公平判決,大家還是要拭目以待,在辯方案情進行完畢,及控辯雙方作過結案陳詞後,再由法庭因應案中所有的證供、證據及陳詞,去考慮案中的判決。本文作者龔靜儀為香港執業大律師、粵港澳大灣區執業律師、粵港澳大灣區創新智庫顧問、華商律師事務所港澳律師執業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