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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属高校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详细解读)

各市(州)、设岗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教师培养和补充机制改革,加强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号)要求,按照省政府切实改善民生工作的部署,决定2016年继续在省属高校公费培养一批免费师范生。通过重点培养,建立制度,积累经验,视需要和工作进展情况,逐步扩展培养规模。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 培养学校

2016年,将继续由吉林师范大学、长春师范大学、通化师范学院、白城师范学院、延边大学、北华大学、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7所省属高校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项目,并将继续深化免费师范生的招生与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依托小学教育本科专业设立“卓越小学全科教师计划”,增加综合能力面试环节,试点“一专多能”的卓越小学全科教师招生与培养。2016年全省计划招收免费师范生500名,其中“卓越小学全科教师计划”50名,普通中学教师、少数民族双语教师、职业教育教师450人。

二、类型层次

培养层次为大学本科。培养类型主要为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含农村职业学校)教师、幼儿园教师、少数民族中小学校双语教师。原则上优秀卓越小学全科教师就业方向应向签约县(市、区)城镇学校倾斜

三、计划编制

县(市、区)教育、编制、财政、人社部门根据本地教师队伍的实际需求和结构、编制及岗位空缺情况,征集岗位和专业需求,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州)教育、编制、财政、人社部门审查同意后,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按县(市、区)汇总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编制、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各地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统筹安排免费师范生年度招生规模。省教育厅依据各地岗位需求核定下达各专业招生计划。

四、招生录取

招生纳入我省普通高校提前批次录取,按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择优选拔,录取分数线控制在学校同批次录取我省一般本科录取批次最低录取线之上。在提前批次按顺序志愿投档和网上征集志愿录取办法。生源不足时,未完成的计划可在院校所在同批次补充志愿时重新公布剩余计划,并按补征的考生志愿及录取要求,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计划未完成时,可适当降分录取

有意报考“卓越小学全科教师计划”的考生,须另行参加综合能力面试,主要对考生将来从事小学全科教学所需的基本条件、基本素质和潜能进行考核。招生高校负责制定全科综合素质加试程序和标准并组织加试。加试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合格人员名单由高校发布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加试合格者方可报考“卓越小学全科教师计划”。

五、资助政策

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免交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并享受生活补助和实习补贴。经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并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免费师范生可按有关规定同时享受奖学金、助学金资助政策。

六、就业政策

对省属高校免费师范毕业生(须取得学士学位),在市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负责组织用人学校与毕业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为每一位毕业生落实任教学校。县(市、区)教育、编制部门应规划预留编制,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任教岗位和编制。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服务期内,可在本县镇内相应层次和类型的公办学校间流动。

七、履约管理

免费师范生实行服务期制度。服务期为10年。免费师范生入学前必须与培养学校、报考签约服务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三方协议书。约定免费师范生毕业时(须取得学士学位)按专业对口原则,定向回签约服务地协议规定的中小学(含农村职业学校)、幼儿园、少数民族中小学校任教。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约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鼓励、支持免费师范生在职提升学历。

省教育厅负责免费师范生违约管理。免费师范毕业生未按协议约定回报考签约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须交纳全部已免交的学费、教材费、住宿费,退还生活补助费和实习补贴费,并缴纳违约金,由省教育厅收取并全额上缴省财政。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免费师范生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个人档案。省教育厅将每年对免费师范生违约情况进行通报。

免费师范生因个人过错,未取得学士学位视为免费师范生违约。需一次性退还其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八、教育培养

试点高校要以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为契机,积极推进教师教育改革,要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要求,科学制定教育培养方案,要选派高水平教师担任课程教学,建立师范生培养导师制度,按照学为人师,行为示范的要求,加强免费师范生道德教育,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完善师范生在校期间实习半年制度,要培养教育学生热爱教育事业,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和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

卓越小学全科教师由承担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的高培养,承担高校按照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标准制定培养方案,以培养未来优秀骨干教师和优秀教育管理者为目标注重考生综合能力培养,以综合和环境育人的思路培养师范拔尖全科人才。

九、部门分工

建立师范生免费教育跨部门工作机制,形成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工作合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定招生规模、招生录取、签约、培养、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违约处理等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档案接转工作;各级编制部门负责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制定免费师范生编制使用计划和办理到签约学校任教的编制手续;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享受资助政策所需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县级政府和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宿舍。

 

附件:1.吉林省省属高校本科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

2.2016年省属高校本科师范生免费教育培养计划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编办

2016年5月4日

 

 

吉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54日印发

 

 

 

 

 

 

 

 

 

 

 

 

附件1

吉林省省属高校本科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

(2016年)

编号:            

甲方:            (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           

 

乙方:                      (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          (报考签约服务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吉林省在部分省属高校试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主要培养农村中小学(含农村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少数民族中小学校双语教师。旨在培养造就优秀教师,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吉林省省属高校本科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录取结束后,录取院校先将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五份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录取院校后,入学录取通知书方可生效并寄给乙方。

第三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的目标,推进教师教育改革,修订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为免费师范生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和实习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教材费,在助学金、奖学金方面与其他在校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条 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专业成长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八条 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及实习补贴,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按照省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毕业后回报考签约服务地农村中小学(含农村职业学校)、幼儿园、少数民族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十年。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服从分配。

第十二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本县镇地域内相应层次和类型的农村公办学校间流动,不得流动到其他系统工作。

第十三条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提升学历。鼓励、支持免费师范生在职提升学历,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五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学校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落实任教学校。

第十六条 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学校为乙方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宿舍。

第十七条 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十九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三)乙方没有取得学士学位,视为乙方违约,承担与本条第(一)项约定相同的违约责任。

(四)乙方在毕业前及协议约定服务期内报考脱产研究生并被录取,导致无法履行从事教学义务的,视为乙方违约,承担与本条第(一)项约定相同的违约责任。

八、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一份省教育厅存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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