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张明楷: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

来源:《刑法格言的展开》

 

格言表述了坚持个人责任 (罪责自负)、禁止团体责任或集体责任(反对株连)的原则: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与此含义相同的格言还有许多,例如不得因他人的行为而处罚此人;刑罚应拘束行为人,而不应拘束其他人等。

 

刑事法领域的团体责任是指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不仅该犯罪人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与犯罪人有关的某些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汉谟拉比法典》规定,父母犯罪,其子女也应承担刑事责任;盗卖他人财物的罪犯如果死亡,其家属担负五倍于原物的赔偿金。在法兰西王国,路易十四颁发敕令规定株连原则,一人犯罪,祸及全家,即使是幼儿或精神病患者也不能幸免,甚至连全村的人都要被连坐。中国古代社会的株连现象也很普遍,早在奴隶社会就出现了诛族现象。封建社会也如此,《唐律》明文设立族诛规定,这一规定一直为宋、元、明、清所沿用。除族诛外,还有缘坐、连坐、没籍等团体责任方式。

 

团体责任是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物。孟德斯鸠曾说:“在中国,子女犯罪,父亲是受处罚的,秘鲁也有同样的习惯。这个习惯是从专制思想产生出来的。”宗法制度、血统观念则是团体责任的社会基础。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崩溃,团体责任退出了历史舞台。

 

在现代社会,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的个人责任原则得到公认。实行个人责任,首先是正视人性的结果。所谓团体责任,实际上是对犯罪人的亲属、乡邻、友人追究刑事责任。然而,人皆有父母,人皆有近亲,亲情不因对人的品质评定而发生动摇。“父母可以赞扬一个孩子比另一个孩子好,或者喜欢(在喜爱的意义上)一个孩子比另一个孩子更甚,或者对一个孩子的评价比对另一个孩子更高。但是,父母之爱的必要条件是不因对其品行所作的各种反应而有所动摇。爱是对作为个体的人的反应,而不是对具有优秀品质的佼佼者的反应”。所以说,自由与近亲关系的价值无限。

 

近亲关系与生俱来,国家不得因为近亲关系而使人蒙受痛苦,血缘的法不应受到任何国家法的破坏。所以,尊亲属的恶行不损害卑亲属,父亲的犯罪绝不能殃及子女,本人的罪行不应损害继承人。

 

司法机关应恪守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的原则,禁止株连以及与株连相似的行为。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上本国法影仅因为是犯罪人的亲属而追究其责任,完全是对人性的否定;实行个人责任,才能使亲属关系和睦,使人们幸福地生活。

 

只有实行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的个人责任原则,才能使人们自由地居住、自由地交往、自由地生活。实行个人责任是由犯罪与刑罚的基本关系决定的。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后果,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因此,从抽象意义上说,谁实施犯罪,谁承受处罚;

 

就具体情况而言,被告人因自己实施犯罪而受处罚。如果实行团体责任,对于没有实施犯罪的人也处以刑罚,就意味着刑罚不以犯罪为前提,意味着可以没有根据地适用刑罚,意味着对任何人都可以适用刑罚,意味着任何人的自由都没有保障,意味着任何人都没有自由。

 

由此可见,恪守犯罪与刑罚的基本关系是何等重要。我国现行《刑法》与 1979 年《刑法》彻底贯穿了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的个人责任原则。1979 年《刑法》第 55 条 第 2 款规定:“ 在判 处 没 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这条规定充分体现了个人责任的原则。现行《刑法》第 59 条除了保留这一规定外,还特别规定:“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这条规定不仅肯定了个人责任的原则,而且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不仅不株连无辜,而且尽量使无辜者的生活不受影响。

 

不管是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现在没有任何人主张株连,没有任何人反对个人责任。但是,仍然有一些问题值得人们注意。

 

第一,必须杜绝任何株连行为。在某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不仅不能对其没有责任的亲属、乡邻、朋友判处刑罚,而且也不得对他们实施其他任何强制措施以及其他对他们不利的行为。

 

第二,必须根据刑法规定认定共同犯罪,而不能任意扩大共同犯罪的处罚范围。特别值得讨论的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问题。应注意的是,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不是按“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换言之,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独自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属于集团所犯的罪行,首要分子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三,对于有些刑种的适用,应特别注意防止事实上的株连。没收财产是容易祸及无辜的,所以《刑法》作了特别规定。司法机关不仅应当领会上述规定的精神,而且必须切实保证在适用没收财产时不祸及无辜。除此之外,罚金刑也是特别值得注意的刑种。

 

第四,对于犯罪的单位适用刑罚时,应特别注意防止事实上的株连。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大量的单位犯罪,对单位的处罚是判处罚金。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一方面应当注重追缴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另一方面不要因为是单位犯罪就判处高额罚金,而应当根据犯罪情节与单位的经营状况作出适当判决。尤其不能因为判处罚金而影响单位成员的通常收入。

 

需要说明的是,在民法上,雇主要对雇员的侵权行为负责。但在刑法上,如果不是单位犯罪,单位的负责人不能对单位成员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第五,因家属的主动负担而减轻行为人责任的做法,虽然没有直接违反个人责任的原则,但也与该原则的精神相悖,应当杜绝。犯罪人的罪责大小,由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等综合决定,而不能由无关的第三者的行为决定。

 

综上所述,司法机关应恪守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的原则,禁止株连以及与株连相似的行为。只要犯罪人有家庭成员,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总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其家庭成员的生活;特别是在家庭成员的生活对犯罪人或其财产具有较大依赖性的情况下,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必然对其家庭成员的生活产生较大影响。但这不是株连,没有违反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的个人责任原则,司法机关不应因此而放弃刑罚的适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