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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企业管理人员刑事风险大数据分析

法舟刑辩团队 法舟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2020-10-19

法舟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  

主笔:李天奇

当今市场经济社会,企业面临着更多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诸多风险。

一般认为,各类风险中危害最大、后果最严重的是刑事涉案风险。刑事风险一旦爆发,企业或管理人员难以避免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在人身和财产的双重打击下,企业实难维系。所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清醒地认识刑事涉案风险的现实。


故此,本文对无锡市2016年至2018年3年间企业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监事、总监、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刑事犯罪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以期帮助企业管理人员认清风险现状,了解风险成因,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防患于未然,保障企业正常发展。


第一节  无锡市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情况统计


一、无锡市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案件数量

根据从裁判文书网获取的数据,在2016年至2018年三年中,无锡市两级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数共计33279件。其中,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案件1617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4.9%。2016年无锡市刑事案件总数为11386件,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案件362件,占总案件数的3.2%;2017年无锡市刑事案件总数为11280件,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案件总数612件,约占案件总数的5.6%;2018年刑事案件总数为10613件,企业管理人员犯罪613件,约占案件总数的5.8%。



不难看出,在2016年至2018年3年间,无锡市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数逐年上升。特别是2017年,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数量较上一年几乎翻了一倍,这充分反应了无锡市企业管理人员仍存在较大的刑事合规风险。


二、涉案企业管理人员性别比例情况


在三个统计年度中,无锡市涉案的男性企业管理人员共1316人,涉案的女性企业管理人员共计301人,男性涉案人数约为女性涉案人数的4.3倍。可见,男性人员从事企业管理岗位占绝大多数。虽然从人数上看企业女性管理人员明显少于男性,但从增长速度上来看却不容小视,如2016年女性管理人员涉案43人,而2017年就增长到了155人,翻了近4倍。



三、企业管理人员涉案的主要罪名

相关数据显示,企业管理人员犯罪发生率最多的五个罪名分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30件)、受贿罪(77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1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41件)、挪用资金罪(36件)。其他高发罪名还有合同诈骗罪(28件)、单位行贿罪(24件)、职务侵占罪(21件)、生产销售假药罪(20件)、环境污染罪(18件)、假冒注册商标罪(12件)、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10件)。


四、企业管理人员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情况
在统计年度里,对企业管理人员采取拘传强制措施的仅有2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共计916人,取保候审率为56.6%;被监视居住的有52人,监视居住率约为3.2%;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有701人,刑事拘留率约为43.3%;适用逮捕措施共902人,逮捕率约为55.7%。可见,在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案件中,取保候审、刑事拘留和逮捕这三种强制措施适用率较高,而拘传和监视居住很少适用。


相关数据显示,无锡市近三年刑事案件的平均逮捕率为35%,而企业管理人员的逮捕率约为56%。不难发现,企业管理人员犯罪被逮捕率大幅高于我市刑事案件的总体逮捕率。
五、涉案企业管理人员区域分布情况
据统计,三年间,在无锡各市(县)区中,企业管理人员犯罪发生案件最多的地区为江阴市,其次为梁溪区,宜兴市位列第三。其中,江阴市企业管理人员犯罪628件;梁溪区206件;宜兴市141件;滨湖区132件;锡山区99件;新吴区99件;惠山区82件。



六、涉案企业人员刑罚适用情况


在统计年度内,企业管理人员被免于刑事处罚的5件;被判处管制刑的企业管理人员1人;判处拘役的共367人,占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总人数的22.7%;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共1092人,占总人数的67.5%;被判处无期徒刑的3人。



被判处罚金刑的企业管理人员共1247人,占被判处刑罚总人数的77%;判处没收财产刑的有5人。


判处缓刑的企业管理人员共709人,占犯罪总人数的43.8%。其中,2016涉案企业管理人员适用缓刑149人,缓刑率为41.2%;2017年适用缓刑的有266人,缓刑率为43.5%;2018年对企业管理人员适用缓刑的有294人,缓刑率为47.9%。



可以看出,在统计年度中,企业管理人员犯罪的缓刑率总体呈递增态势,近半数左右涉案人员会被判处缓刑,也可以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司法机关对于企业管理人员犯罪的处罚趋于轻缓化。


第二节  无锡企业管理人员常见犯罪罪名介绍


一、企业管理人员涉嫌罪名概况
在2016年至2018年3年间,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有518件,占总数的38.7%;贪污贿赂案件122件,占总数的9.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110件,占总数的9%;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41件(其中危险驾驶罪105件);侵犯财产犯罪92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42件。可见,企业管理人员犯罪罪名相对集中,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贪污贿赂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总数就占总犯罪数的57%。因此,企业管理人员的刑事风险主要集中在上述三类犯罪中。



二、企业管理人员涉案的高发罪名

1-虚开增值税专用罪本罪是无锡市历年来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数量最多的罪名。2016年41件,2017年78件,2018年111件。可见,此罪数量呈现逐年上升态势,且数量仍不断增加,法律风险也日渐增大,应重点予以防范。



根据《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没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虚构商品交易的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或者虽然有真实交易,但并没有按真实的商品交易的数额、名称、价款开具发票。虚开行为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


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 “数额较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 “数额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受贿罪据统计,2016年企业管理人员犯此罪共30件;2017年25件;2018年22件。虽然此罪数量在统计年度中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每年的犯罪数量仍处在高位,因此,企业(注:主要是国有企业)应加大对员工的廉政管理,加强预防管理人员的腐败风险。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统计,三年间,无锡市企业管理人员犯此罪共61件。其中2016年15件,2017年23件,2018年23件。虽然此罪绝对数量不多,但增长趋势明显,特别是2016年至2017年间,互联网金融行业蓬勃发展,不法分子也趁机攫取非法利益,仅一年的时间,犯本罪的人数迅速增长了50%,且此后未见回落迹象,是应当着重防范的犯罪类型。



本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企业经营过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设立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额的利率为诱饵,虚构资金用途及收益等手段吸收不特定多数人的存款;二是在企业融资过程中,采用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利息的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吸纳资金;三是以内部员工集资的名义,变相向员工吸收存款。


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以上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4-挪用资金罪在统计年度中,企业管理人员犯此罪的人数共36件。其中,2016年13件;2017年10件;2018年13件,虽然犯本罪总数不多,但仍需做好企业员工内部舞弊的相关风险防治。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归个人使用是指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或者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以及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单位资金10万元以上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单位资金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单位资金400万元以上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单位资金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挪用资金200万元以上不退还的;挪用资金1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节  企业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数据表明,无锡市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案件数以及涉罪企业管理人数存在攀升趋势,一定程度上佐证企业犯罪风险防控的不足。当前,中央及最高司法机构不断强调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加强产权保护制度。但企业涉刑虽然有环境的外部原因,但最根本还是源于法律意识不足、风险识辨能力不够,制度缺失、管制乏力,所以对于企业自身来说,要做好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应当提升风险的识别能力和管控能力。

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关键在于人,只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做出决策时依据法律规定慎重考虑再进行决策,才能降低企业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企业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法律培训,不仅要关注民商法,也要注重对刑事法律的学习,只有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企业才能更好的发展。

实行科学、有效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是决定企业能否长久发展的灵魂。大多数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都是由于企业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导致的,因此,企业应该针对不同的经营环节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如重大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变动制度等制度,并相互衔接形成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体系,系统性的防范企业刑事风险。

聘请专业团队进行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和处置


大部分企业往往专注于成长和发展。在法律风险中也更多关注民商事法律风险,而忽略了刑事法律风险,更不擅长对刑事风险的防控。因此,应当聘请专业团队对企业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对企业管理人员开展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培训,使之了解刑事法律风险的特性和危害,并定期进行风险防控复查,为防范刑事法律风险提供切实保障。


在发生刑事风险后,应抓住风险处理的时机,通过专业律师的参与,采取最优的法律策略和风险处置措施,最大程度地保证企业及涉事员工的合法权益。

作者

简介

李天奇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办理了多起涉众经济、涉毒、涉黑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法舟刑事辩护团队是无锡市优秀刑辩团队,团队成员包括多名优秀资深刑事律师、多名公检法离职人员,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办理了大量经典及有影响力的无罪、轻判、改判案例,具有良好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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