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干股型受贿中股权价值的计算

王强 联盛刑事研究 2023-01-13

干股型受贿中股权价值的计算——N某被控受贿减少金额案

 

在收受干股型受贿中,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我们认为,计算股权价值应当以公司净资产为准,因为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资产状况不断变动。对于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公司来说,其股份谈不上价值,反倒可能成为负资产。因此,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后计算受贿数额比较合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缺乏自由交易的市场,难以评定其公允价值。但如果发生过转让交易,买卖双方基于对公司的了解,确定的转让价格能够反映市场对股权价格的评价,也可以作为认定股权价值的参考。


一、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认定:2004年至2013年期间,N某(副处)利用担任W市某镇副镇长、镇长、某区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为W市D公司、Y公司等单位在承接设计业务、安置房建设、项目开发、村经济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上述单位贿赂的公司股份、房产、玉石、现金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80万余元。其中收受Y公司27%的股份价值270万元。


二、律师意见


认定N某“收受Y公司27%股份,价值270万元”数额及定性有误。


(一)公司成立时收受的17%股份价值


1、根据司法解释,收受干股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的,受贿数额按转让时股份价值计算。而股份价值并非简单的以股权份额比例与注册资本的乘积来计算,而应委托有价格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转让行为时公司总资产去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最后以公司净资产乘以干股所占比例认定股份价值。


2、据现有证据,Y公司成立时实际出资为500万元,而非注册资本1000万元(验资后抽逃)。依实际出资,持股17%对应价值为85万元而非170万元。


(二)经营过程中收受的10%股份,性质为代持且价值不应以审计为准


1、L某笔录证明此10%股份系L某所有,只是由N某的亲属代持。“...我收购了Y公司S某60%的股份,40%由H某代持,10%由H某某(N某亲属)代持,另外10%由我持有。”关于代持的原因,L某表述:“当时我和Y公司进行收购谈判,我为便于收购,以免Y公司产生我一人想吞掉Y公司股份的想法,所以就跟N某、H某进行沟通,让H某和H某某帮我代持”。可见L某并无将10%股份送与N某的想法,而充其量是打算以此比例进行分红;且仅其个人想法,并非N某的想法。


2、H某笔录也证明其系帮助代持。“...后来公司股东之一的上海一家公司要退股,商量过程我没参与,主要意见是让我另外增加10%的股权,我不需要拿出钱来,当时还明确,如果公司分红的话,增加的10%股份名义上是我的,不参与分红”。


3、同样,N某本人也曾供述10%股份帮L某代持。“2012年左右...,L某收购上海Y公司S某所持有的60%的股权,L某避嫌,为不让上海Y公司产生是L某想一家独大的想法,L某就向我提出,40%由H某代持,10%由H某某代持,...变更工商登记后,H某某的股份由17变为27%”。


4、即使认定为受贿,10%股权价值不应以审计报告为准,因该报告所依据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有出入。而应以公司资产净值为基数进行计算,或者,参考Y公司股东此前转让股份时的价格进行计算。


据现有证据,Y公司原股东在转让60%股份时,以400万元价格成交,而非以注册资本为依据。10%股份价值可参考此次转让成交额进行计算。


三、辩护效果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接受了辩护人关于公司成立时实际出资500万元而非1000万元,17%股份价值为85万元的意见。但并不接受10%股份为代持,且价值以此前转让价格为依据进行计算的意见,而以审计报告为依据认定收受10%干股价值为133万余元。以27%干股共计218万余元,提起公诉。


审判阶段,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N某收受股份的价值有误,应予纠正”。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审计报告存在错误的情况下,法院没有简单地采信审计报告的内容,而是采纳了辩护意见,最终参考股权转让成交情况,认定10%干股价值为66万余元,27%股份共计150万余元。


通过辩护,共依法减少受贿金额约120万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回顾本案有几点值得总结:


一是审计报告虽是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专业性的报告,但仍可能存在漏洞。律师的工作就是不断地寻找审计报告的基础数据、事实情况中的错误与瑕疵。本案中,会计师事务所获得的公司基本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很大的偏差。涉案公司存在大量应收账款,年头长的坏账也较多,在货款客观上无法回收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应收款、库存等内容去评定公司的净资产。在相关坏账、裁判文书认定的金额、或者存在其他可能使公司基础数据不完整、不全面的情形下,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能对审计报告认定的数据抱着“拿来主义”的态度,更不能怀着“因为审计报告是专业性的报告所以基本不需要去纠正或者怀疑”的心态去审视审计类证据。即使是专业性的报告,也应秉持着怀疑的态度,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存疑和错误的地方,也许就是案件的突破口。


二是需要对法律概念及组成部分特别熟悉,且分析时要逻辑严密,然后再分析法律适用问题。比如本案的“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这里的未出资是指受贿人自身未实际出资,并不是说股份没有出资,而是由其他人(一般是行贿人)代为履行了出资义务。干股受贿的实质是行贿人将属于财产性利益的股份无偿让渡给受贿人,以达到利益输送的目的。从权力干股的属性上来说,它是行贿人无偿赠送的,受贿人不出股金、赚了分红,赔了不受损失,是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和风险的。......通过法律概念的透彻掌握,再结合法律适用及本案实际情况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及相关解读等司法性文件均明确,干股型受贿应根据股份是否具有实际资本依托进行区分。有资本依托的干股,“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无资本依托的干股,“按照红利计算”受贿数额。所谓资本依托应当是实际出资额,或公司的净资产额。本案中,17%股份的资本依托只有500万元,而非注册资金1000万元,应以实际出资为基础计算价值。对法律原意的准确把握是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同的前提。


三是通过阅卷寻找不同陈述者之间的矛盾之处。刑事案件中,通常会就涉案事实讯问或询问多次、多人,通过同一个人多次,同一个问题多人,多层次多角度的陈述,以形成互相印证的、完整的证据链。作为办案律师应仔细阅读每一次笔录,并做好相应的阅卷报告。通过对不同笔录内容所反映的时间、人物、事件、经过、细节、数据等进行比对和分析,发现矛盾之处、寻找合理怀疑、提出正当假设、探寻辩护突破,这些基础工作是依法取得辩护效果的条件。



律 师 简 介



王强律师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合规经营、反舞弊调查、公职人员与企业人员职务犯罪辩护


王强律师,联盛律师高级合伙人,无锡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三级律师。无锡市十佳青年律师、优秀专业(刑事)律师、优秀专业团队(刑事)负责人、名优律师培养对象(第一层次);首届江苏省律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江苏律师行业优秀党员、中国政法大学MBA校友实践导师。曾从事检察工作多年,担任过基层副检察长,荣立三等功三次。长期从事重大刑事案件办理,对刑事辩护及定罪量刑有专业见解,信奉“精工细作、精打细算、精诚所至、精益求精”的执业理念。







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


总部: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9-2号(华东饭店西侧)


南京办公室: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6号联创大厦B座7层

电话:(025)84215293


无锡: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800号上海中心城开国际西塔12楼     

电话:(0510)8888 0007/82815096


泰州:泰州市高新区海陵南路179号华诚大厦写字楼A塔21、22层

电话:(0523)86885330


江阴:江阴市长江路777号恒天东方广场1号楼22-23楼

电话:(0510)86289355


上海: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1398弄虹桥阿里中心3号楼6楼  

电话:(021)58460986


南通:南通市人民中路219号尚东国际5号楼10层 

电话:(0513)55085230 


淮安:淮安市清江浦区金融中心B5座8楼

电话:(0517)83807799


宿迁:宿迁市湖滨新区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保险小镇)知新楼5层    

电话:(0527)82991660 


靖江:靖江市人民南路德禧隆商业街1号楼3楼

电话:(0523)84837133


宜兴:宜兴市解放东路886号东氿大厦20楼   

电话:(0510)81738111





注:原“法舟刑事辩护中心”已变更为“联盛刑事研究”;加入太湖畔刑事实务交流群请后台留言:入群。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