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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丨律师办理刑事控告业务探讨

曹科明 联盛刑事研究 2022-06-02

所谓刑事控告就是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就其人身或者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或告发,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行为。


一、刑事控告的特点


1、刑事控告很常见


现行《刑法》四百八十三条罪名,涵盖了方方面面的社会问题,律师在办理合同纠纷、借贷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公司企业有关纠纷以及执行案件等各类业务过程中,都会遇到刑民交叉的问题,因此,刑事控告业务触角极广。其中,刑事控告业务中最常见的就是诈骗类犯罪和职务类犯罪。


2、刑事控告有难度


刑事控告说容易很容易,说难也难。说容易,是因为刑事控告区别于一般的诉讼案件,需要经历搜集证据、申请立案、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保全执行等等一个漫长复杂的过程。它也区别于一般的刑事辩护,需要会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阅卷、出具法律意见、出庭辩护等等一系列艰辛的工作。刑事控告更多的工作在于争取侦查机关启动调查,一旦成功启动以后,查明事实真相、调取案件证据的工作基本都由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完成,律师的工作量大大减轻,在这个层面来看刑事控告很容易。但是,如果是普通的,没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完全可以自行向侦查机关提起控告,侦查机关也没有理由不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作用不大,没有什么存在的价值,所以一般需要律师介入的案件,往往就是有争议,刑民边界较为模糊的案件,有的当事人来找到律师的时候,可能自己已经向侦查机关控告被拒绝过了,所以从这个层面来说,律师办理刑事控告业务还是很有挑战性的。


3、刑事控告很重要


我们都知道,刑法是处罚最严厉的法律,公检法有这样一句话,叫做“你办的不仅是案子,更是别人的人生”,这句话很形象地表达了,刑罚处罚对于一个人,甚至对于一个家庭、多个家庭的影响之大,这是对于被控告人来说的,对于控告人来说,也同样关涉甚大,我们中国是人情社会,几千年来受儒家文化的熏陶,中国人讲究“凡是留一线,日后好相见”,如果不是切身利益受损,一般不会轻易选择将曾经的“生意伙伴”、“员工”、“朋友”等等这些熟人送进监狱,所以,律师一旦代理了刑事控告业务,也就承担了帮当事人争取重大利益的责任。


4、刑事控告很有效


大部分律师都有这样的感受,就是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很难,一是举证难,很多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不注意保存证据,导致发生争议时,拿不出有利证据,最后因举证不能而败诉;二是执行难,赢了一纸判决,执行不到财产;三是时间长,一个诉讼,短则几月,长则几年,耗费了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效果还未必好。而刑事侦查手段则像一剂猛药,时间短、见效快,公权力一旦介入,很多难题在短时间内也许就能迎刃而解。因此,很多当事人也深谙此道,知道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达不到自己的目的,就会有意识地提起刑事控告。


二、控告前的准备工作


1、厘清法律关系,迅速识别罪名


一般来说,需要律师参与的刑事控告,要么是涉及重大利益,要么关系错综复杂,通俗点说,就是当事人他觉得自己搞不定了,所以才会请律师。那么,律师能否在与当事人简短的接触交流中,迅速厘清法律关系,并且在大脑中检索出可能涉及的刑法罪名,并精准匹配,这个就非常考验律师的法律功底和实务经验了,“刑事控告”它不仅仅需要我们律师对某个法律问题或者某个罪名有多深的见解,它更需要的是如何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于“非法律人士”的当事人来说,权益遭到侵害后,他大多是凭着朴素的情感和是非观看待问题的,当然,他在找我们之前,可能已经有过咨询或者自己学习了解过了,但他所了解的可能是凌乱的、碎片式的信息,这就需要我们律师在接待的过程中,帮助他迅速理顺相关的法律关系,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如果确实涉及刑事犯罪,涉及哪种罪名?或者哪几种罪名?应该如何选择罪名?如果提起刑事控告,可能会有何种走向?会达到什么样的效果等等,分析的专业性是决定他是否信任并委托我们办理该业务的重要因素。


2、反复拷问当事人,排除合理怀疑


大家在接案过程中,都会有这样的感受,就是很多当事人在与律师交流过程中,并不会告知全部真相,我分析这里面有多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因为他不懂,不知道什么是重要的信息,他只说他关心的,这就需要律师去发问、去引导;另一种可能是他不信任律师,不敢将全部情况一一相告;还有一种可能是他心里有自己的小算盘,他只是到律师这套个话、探个底;当然,我认为最重要的原因,还是因为他是利益相关人,罗翔老师在《刑法学讲义》这本书上有这样一句话,“人们很容易在自己所看重的事情上附加不着边际的价值”,他的角色导致他提供的信息一定会或多或少地偏向自己,挑对自己有利的话说。


我们作为律师,是为客户服务的,要为客户排忧解难,刑事控告不同于审查证据和论述事实,它作为一种诉讼手段,天然就带有目标性,所以一定会带有主张,所以我们没必要过于中立,因为这是司法机关的义务,但是我觉得我们还是要保持必要的客观和理性,不能为了接案而盲目迎合当事人。如果我们不去深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不能厘清背后错综复杂的关系,在提起控告时,不仅不能说服侦查机关,在被办案人员问到具体细节或者提出质疑时,特别是一些明显违背商业规则、交易习惯和正常人思维模式的情况,因不能作出合理解答而导致控告被驳回,反而会陷入尴尬境地,既显得不专业,还可能被当事人诟病。


3、准备控告材料、凸显律师价值


有的律师带着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控告,就带张嘴,一份书面的《刑事控告书》都没有,我认为这不妥,一是因为《刑事控告书》是对案件事实的整理归纳,方便侦查机关了解客观事实和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也是律师工作的具象化,避免有些案件立案后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当事人事后就认为律师就陪着报了个案,没起啥作用。


对于刑辩律师而言,法律意见就是律师的脸面,俗话说:“行家一出手,便知有没有。”一个律师的专业水准如何,往往从他的法律意见就可窥探大概。而刑事控告材料相比与一般的法律意见来说,难度更大,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我们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提的法律意见有的被采纳,有的不被采纳,即使有些意见不被采纳,对案件的性质和方向不大会有立竿见影的影响,只是大小多少的问题,而控告材料能否说服侦查机关,这决定了是否能够启动侦查程序,启动不了就等于失败,这是有和无的问题。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准备控告材料呢?本人以近期代理的一起刑事控告案件为例,跟大家进行分享:


我们代理的是一家化工品贸易企业,与浙江一家石油贸易公司签订了《油品购销合同》,约定由我方代理的化工品贸易企业向浙江公司采购500吨柴油,合同签订之日支付30%定金,下计划前支付全部货款,浙江公司须在约定日期交付全部货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方企业支付了定金,并在反复与对方确认“有货”、“已下计划”、“船已靠码头准备卸货”的承诺后,我方支付了全部货款,但我方前往指定仓库提货时才知道,该仓库并无货物,经过反复交涉,对方仅返还了部分零头,剩余300万元货款拒不退还。


我们了解到,在我们代理该案之前,该企业负责人已经自行向公安机关提起过控告,公安机关判断为合同纠纷,即使有嫌疑,管辖也有问题,建议走民事诉讼途径或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控告,故未予受理。我们审阅了控告材料,并细致询问了情况后,认为前次控告准备极不充分,未能说服公安机关并不奇怪。主要问题:


(1)刑事控告书仅一页半,且逻辑混乱、表述不清,存在多处错误,其中正文第二行就出现致命错误,完全照搬合同上写的合同签订地:苏州市,既然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交货地)都不在控告地公安机关辖区,控告地公安认为无管辖权也合情合理。我们经过询问经办人,得知该合同系对方提供的格式文本,合同签订地并不在苏州,实际是采取了网上扫描双签方式,我方签订地点就在本公司,也就是控告地公安机关,我方汇款地也在控告地所在银行,控告地公安机关完全有管辖权!另外,从该篇刑事控告书表达的内容来看,未能详细阐述认为是合同诈骗的理由,确实十分像是合同纠纷。


(2)所提供的微信截屏等书证也是零零散散,证明目的不明。譬如:对方出具的还款承诺书,这个作为证据提供不知是想证明什么?还款承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起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作用,但是在刑事控告中可能会成为排除诈骗故意的重要因素。


我们经过细致询问和梳理分析,并告知了当事人刑事控告的相关风险后,当事人仍然决定要刑事控告,我们随即开展了如下工作:


(1)重新起草了刑事控告书,首先在控告书中,明确了管辖权的问题,另外围绕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该案进行了详细阐述,将对方在微信聊天中的虚假承诺一一摘录,说明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本就界限不清,难以区分,而公安机关办理的合同诈骗案件中,成案率也较低,其中最难以证明的就是主观故意和履约能力:


①针对履约能力问题,我们提出,对方浙江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有多个被执行案件,说明已债务缠身,欠缺履约能力。


②针对主观故意问题,我们经过研判,发现对方浙江公司曾于2019年与舟山一家公司交易过程中,被舟山公司骗取了大额货款,民事诉讼后经过几次执行均未能执行到资产,手段与本案如出一辙,我们有理由相信,浙江公司在陷入经济困境的情况下,如法炮制舟山公司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我们在控告书上写道:“我们客观、审慎地认为,该公司并非一成立便以诈骗钱财为主要目的,起初也是希望通过合法经营赚取利润的,在经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经营困难后才萌生的非法占有的故意”。这种即能清楚表达观点,又不刻意“带节奏”的表述方式获得了侦查机关的认可。


③针对社会危害性,我们提出,该行为不仅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更损害了交易安全,严重破化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果不加以惩处,必会有更多单位和个人效防,特别是在当前波诡云谲的国内国际形势下,企业经营本就举步维艰,这种行为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极大,值得刑罚处罚。


(2)调整部分证据,并按照不同证明目的重新排列,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去掉了《还款承诺书》,我们认为该承诺是“缓兵之计”,是对方在被我方告知将要采取法律行动时,应急之下出具的,不是对方真实意思表达,实际上也确实无履行承诺的意思和能力。


(3)将我方掌握的其他线索,以及我方认为该案需要调取的重点证据进行了整理,制作《取证线索及建议》,以供公安机关取证参考,减轻其工作负担。当我们重新提起控告,递交控告材料后,公安机关经过审核,认可我方观点,同意受理调查。


4、选定合适的控告部门


这个问题主要是考虑两个方面:一个是管辖权,另一个是便于沟通。毫无疑问,有管辖权是侦查机关受理案件的前提,在几个侦查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就涉及到选择向哪个部门控告的问题,这个时候我们律师就要帮助当事人作出分析和判断,判断的依据我认为主要是哪个侦查机关管辖更利于案件的办理?与哪个侦查机关沟通更加便捷、顺畅?哪个侦查机关办案效率相对更高等等。


5、明确告知风险


前些年,本人还在公安工作时,就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控告人是一家生产消防泡沫液的企业,注册了自己的商标,行业内较有名气,被控告人也是当地一家生产消防泡沫液的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冒用了控告人的商标,控告人以假冒注册商标向公安部门提出控告,公安经过调查发现,被控告人的生产工艺、使用的商标标贴等均来自于控告单位内部,这是一起典型的“内外勾结型”案例,最终控告单位的一名销售经理和一名业务员也被刑事拘留,最后被追究刑事责任,那名销售经理还是控告人的女婿,业务员也是跟着控告人十多年的老员工,掌握公司很多的商业机密,这起案件最后两败俱伤,控告单位的利益也严重受损,真可谓“杀敌一千,自损八百”。国家机器一旦转动,就不可能轻易停下,刑事调查过程中会有各种情况出现,我举这个例子,就是想说,我们律师在与当事人分析案情时,应当向其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即使当事人对你有所隐瞒,但他一定会对你提示的风险进行评估,这样的话,即使将来出现一些意料之外的情况,他也不会责怪律师。


三、刑事控告后的走向


因为现实中刑事控告直接面向的绝大多数都是公安机关,我们就以公安机关为例,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与接受报案、举报等形式相同,首先会就 “有无管辖权”、“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三个方面作出一个预判,然后一般会给出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直接立案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这类案件一般是符合立案条件、争议不大的案件。


2、受案初查


“初查”是公安机关内部对于立案前审查程序的一种叫法,对于普通刑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初查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我们江苏省内的操作规范是最长审查期限30日。对于经侦部门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最长需在60天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初查期间,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受到一定限制,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但不能采取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我们律师仍不能轻视这个阶段的重要性,一方面很多案件往往在初查阶段就已取得效果,被控告人迫于侦查机关调查的压力,极有可能会主动妥协,或与控告人进行谈判;另一方面,即使最终因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等问题未能立案,初查期间侦查机关调取的证据也可以为后期民事诉讼所用。因此初查期间,律师与办案人保持良性沟通就显得极为重要。


3、不予受理


很多人会把不予受理理解为不予立案,实际上这是两个概念,不予立案是经过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会给控告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而不予受理,是在接受控告时,侦查机关初步判断系经济纠纷,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为由,口头告知不予受理,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通常不会制作笔录,也不会提供书面的告知书。虽然《刑诉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但在现实中,受到公安机关的绩效考核、工作强度,接案人员的责任心、法律素养、判断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公安机关对可能涉及犯罪,但口头告知不予受理的情况大量存在。然而换个角度来看,也正是有这类现实情况的存在,才使得我们律师在刑事控告业务中拥有存在的价值。


4、受理后移送管辖


对于执法相对比较规范的地区,一般不会直接拒绝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A地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先进行立案审查,发现管辖权所在地为B地,或者B地公安管辖更为适宜,就将案件移送给B地公安机关。但这类案件容易因管辖争议出现管辖真空状态,譬如A地已将案件移送,B地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或者认为A地也有管辖权而拒不接收。


5、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书面通知控告人。这类情况一般会出现在立案审查结束后,极少有案件可以当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因为公安机关内部对于不予立案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受案单位经过调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并形成书面意见,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送法制部门审核,再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才能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也就是说,初查也需要一个复杂的调查程序,这也就是为何会出现前面提到的当事人控告时不予受理的情况,因为接案部门根据经验判断此案不构成犯罪,或者难以成案,一旦受理就可能耗费本就紧张的警力和办案经费。因此,律师只有了解了这背后的逻辑,才能在办理控告业务中做到心中有数、操之有度。


四、侦查人员析案思路


兵法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律师与侦查机关虽不是对立的关系,但是律师若能对侦查人员的思考路径了如指掌,办理刑事控告业务就能够有的放矢、胜券在握。我们以合同诈骗和职务侵占这两个最常见的控告罪名为例,谈一下侦查人员的析案思路:


(一)合同诈骗罪


1、是否属于我单位管辖?


2、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2万以上)?有无超过追诉时效?


3、合同主体是否虚构或冒用?主体是公司的,公司是否是新成立的?是否是第一次交易?该公司与他人有无实际交易?


4、合同内容是否存在?有无履行的可能?


5、被控告人签订合同时的财务状况,有无履约能力?是否存在以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当事人继续签订、履行合同的情况?


6、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7、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虚构、隐瞒等诈骗行为?有无进行虚假担保?交易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价?交易标的物是否具有基础功能和使用价值?(区别于一般的价格纠纷和质量瑕疵)


8、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


举例评析:还是前面我们举例的那个柴油贸易案件,我方当事人第一次控告时,除了管辖权的问题,侦查人员的分析思路为:对方浙江公司系真实主体,也并非新成立,有过真实经营,收到货款后也无逃匿行为,即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欺骗、隐瞒的行为,也仅仅是商业欺诈的问题,不涉及刑事犯罪。故我方第二次控告时,有针对性的进行一一论证,让侦查人员内心确信,该案有合同诈骗的嫌疑。


(二)职务侵占罪


1、是否属于我单位管辖?


2、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现已调整为3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2年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有无超过追诉时效?


3、被控告人身份?有无劳动合同、社保、工资发放记录等可以证明主体身份的材料。(主体身份)


4、被控告人具体工作职责、内容以及涉案财物正常流转程序?(职务便利)


5、涉案财物的权属、占有关系?(本单位财产)


6、涉案财物的当前状态?(非法占有)


7、被控告人与本单位有无经济纠葛?(排除合理怀疑)


8、涉案财物及控告单位账面的后续处置情况。(侵占or挪用)


举例评析:前不久,有一家服装企业负责人甲来咨询,2014年起该企业在安徽合肥一商场内租了一个门店经营定制服装,该门店由乙负责经营管理,除租金外,门店员工工资等日常经营费用、人事安排等均由乙负责,门店收入由商场收款后统一结算至公司账户。甲称当初与乙约定合作经营该门店,前期投入由公司负责,乙以服装裁量技术出资,利润对半平分,但多年来从未对过账,也未分过红,近期甲从门店某员工处获得乙个人私自收取经营款的数据,金额达300余万,甲认为乙的行为系职务侵占,欲提起控告。我们分析后认为部分事实不符合常理,甲有所隐瞒,且根据事实情况不建议其选择刑事控告,理由为:(1)乙与公司系合作经营关系,并非雇佣关系,乙未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未到公司上过班,也未领取过工资,犯罪主体不适格;(2)甲乙约定不明,甲自称与乙口头约定利润五五分成,但乙未必认可,且多年来从未结算分红,双方利益纠葛不清,公司实际损失不明;(3)甲未参与该门店的经营,其从员工处获取的乙私自收款的证据真实性存疑;(4)目前我们掌握信息不全面,刑事控告可能存在不可控的风险。


五、疑点捕捉和取证技巧


除了前面提到的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常见类型以外,刑事控告业务也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程度、政策导向等因素影响,出现阶段性类型化案件多发、频发的趋势。近年来,为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侵犯知识产权、恶意逃废债务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破坏金融生态和营商环境的犯罪行为受到重点打击。据了解,近两年来,周边地区多个公安部门均成立了打击恶意逃废债工作专班,对该类案件开展专项打击,侦破了一批典型案件,而这类案件呈现隐蔽性、复杂性、多变性等特点,这给我们律师代理这类刑事控告业务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接下来,我结合一起虚假诉讼案和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来聊一聊律师办理这类案件如何进行疑点捕捉和线索搜集。


1、赵某、周某等人虚假诉讼案


A公司因债台高筑,濒临破产,负责人赵某为公司多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保住自己名下的一套别墅,赵某找到多年好友,B公司负责人周某寻求帮助,周某遂找来B公司法务蒋某、会计单某商议,后找到2014年赵某以个人和A公司名义向周某借款150万的转账记录,该笔借款实际为周某从其控制的C公司将150万元转至会计单某账户,再由单某将150万元打入A公司,后A公司分8次归还至会计单某账户,单某又分批将资金归还C公司,实际该笔借款已经归还。该案由法务蒋某制作虚假抵押借款协议、对账单等书证,赵某和单某在虚假借款协议和对账单上签字后,由蒋某委托律师至法院起诉赵某及A公司,致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并据此查封了赵某别墅,导致A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该案由债权人委托律师向检察机关提起控告,检察机关经过调查认为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移送公安,后赵某、周某、蒋某、单某四人均被起诉至法院。此案的成功控告给了我们以下几点启示:


(1)紧盯疑点,尽职调查


作为律师,我们的调查权很有限,无法直接调取银行交易明细,来证明该借贷关系不存在或者已经结束,即使拿到交易明细,也未必能完整还原事实真相,但是我们能做的就是紧盯疑点不放,多渠道搜集线索。本案的最大疑点在于,单某作为该笔诉讼的原告(债权人),有无出借150万元的能力?经过外围调查,发现单某系B公司会计,根据民政救助信息显示:其丈夫串病,婆婆70多岁,女儿上大学,家庭仅其一人工作,生活困难而申请民政临时救助。这样一个人如何有出借150万元的经济能力?该疑点足以引起侦查机关的合理怀疑。


(2)事出有因,必有逻辑


任何一个人,或者一个单位,其行为必有目的,也必定会有内在逻辑。既然单某没有借款能力,那么谁有这个借款能力?为何要以单某名义出借?实际借款人与单某是什么关系?这些疑问,都指向一个人,单某的老板,也就是A公司的负责人周某,进一步检索发现,周某实际控制的多家企业与赵某和赵某的A公司在法院的多个诉讼中互为担保企业,显而易见,赵某与周某关系非同一般!实际借款人极有可能为周某,周某有借款能力,也有借款动机。


(3)合理质疑,释放真相


 如果借款人确实是周某,那么是否有可能该笔150万元一直未归还呢?答案是:不符合常理!该笔借款发生于2014年,距离案发2021年已经时隔7年,在这7年中,赵某和周某,以及二人控制的公司形成多笔担保业务,那么密切的两家企业,不太可能会没有任何资金往来,在多年前的欠款尚未归还的情况下,还继续提供担保,也不符合常理,足以让人产生怀疑,只要侦查机关开展调查,必定可以还原真相!


2、孙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圣经传道书》中有这样一句话:已有之事后必再有,已行之事后必再行,日光之下并无新事。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很多事情总是不断地在重复,我们也因此能够总结规律、触类旁通,譬如我们近期即将启动的一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控告案例就是如此。


我们的当事人赵某自2009年起陆续向被控告人孙某出借资金,截至2019年,孙某结欠赵某本息合计700余万元,赵某多次催讨,孙某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不归还,赵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生效后,孙某仍旧不履行,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资产,孙某经营的Y服装公司也已涉及多起诉讼,孙某早已成了多个案件的被执行人,厂房土地也已被法院拍卖给了另一家R服装公司,但据当事人了解,孙某的儿子仍在R服装公司经营管理,那么Y服装公司与R服装公司是什么关系呢?


(1)偷梁换柱?江山易主?


虽然从法律关系上看,Y服装公司原来的土地和厂房已经被R纱业公司买下,已经与孙某以及Y服装公司没有关系,但当事人获得的线索不会是空穴来风,我们决定前往一探究竟,我们以客户的名义与公司门卫、货车司机以及周边邻居进行接触、闲聊,得到了一致的回答,R服装公司的老板仍是孙某父子,只是换了个名称。另外,我们通过企查查发现,R服装公司成立于2011年,法定代表人为张某,股东为谭某和张某两人,据了解,谭、张二人均是Y服装公司的普通员工,都是多年前从苏北老家到江阴打工时开始跟随孙某的老员工,两个家庭也都是普通工薪阶层,不可能有能力以320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厂房和土地,只要追查其资金来源,必定能查出孙某隐匿财产的事实。


(2)巡线追踪,拨开谜雾


我们在向当事人赵某了解案情时,赵某提到一个线索,多年前,孙某曾提出他在某地有一套别墅,可以抵给赵某,但因为该别墅系贷款购买,且当时市值较低,赵某拒绝了,那孙某说的那套别墅现在何处呢?已经出售了?或是还债了?还是藏在其他人名下呢?我们立即查询了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员工谭某、张某的房产信息,发现谭某名下除了一套100平米左右的住宅房外,确实还有一套近400平米的别墅,所在位置以及贷款情况与多年前孙某说的完全吻合,前面已经说过,凭谭某的家庭收入不可能在多年前就有购买别墅的经济能力,该套别墅显然就是孙某隐匿在谭某名下的。


根据上述两个线索,孙某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重大嫌疑!


我们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得到一些启示,就是我们律师在办理刑事控告业务中,不单单是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类,还要仔细分析当事人所说的每一个可疑线索,并尽可能进行落地查证,这样不仅能提高我们控告业务的成功率,也为侦查机关取证提供了方向,而我们律师在刑事控告业务中的价值也得以彰显。


六、刑事控告的注意事项


1、客观分析、有理有据


刑法是维持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屏障,它具有谦抑性,刑事侦查权一旦被滥用,势必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执法公信力。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应当帮助当事人理性分析案件,提出恰当的处置方案,对于一些明显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不要为了达成自身目的轻易的建议当事人采取刑事控告的手段,这样会徒增侦查机关的工作负担,浪费有限的公共资源。对于一些确有犯罪嫌疑的案件,也要据理力争,在全面、细致、客观地递交控告材料的同时,还可以检索同类情况的有罪判例一并递交,这样就能做到有理有据。


2、理性对待、保持克制


遇到接案部门个别工作人员粗暴拒绝的情况,不要立即产生抵触情绪,从而与接案人员产生言语上的冲突,现实中,有个别律师容易情绪化,或者本就对公职人员带有偏见,一旦自己的主张被驳回,就形成对立状态。我认为,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应当充分展现专业、理性的良好素质,我们的使命是定分止争,不是矛盾制造!对于不予受理的情况,可以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督察部门以及上级机关申诉;对于不予立案,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总之,律师要做合理、合法维护权益的表率!


3、良性沟通、信息通畅


当事人提起刑事控告,目的不仅仅要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更多地是希望挽回经济损失,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已经立案侦查的控告案件,律师不能“双脱手”,与办案人和控告人均要保持良性沟通,充当好办案机关和控告人之间的桥梁,一方面及时掌握案件进展,另一方面传递控告人的诉求,必要时还要为办案机关提供法律支撑,以期达到最佳的效果。


对于权利,不可不用,不可滥用。律师在刑事控告中的价值是引导当事人知晓权利、正确行使、纾困止损。


刑事控告是一门学问,用的好可以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因本人能力、水平所限,无法更好地诠释,只求抛砖引玉!



律 师 简 介



曹科明律师


专职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法律服务(特别擅长经济犯罪、涉税犯罪辩护)、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知识产权业务、财税并购重组业务


曹科明律师在公安经侦、派出所等一线执法办案部门工作十一年,办理各类经济犯罪、刑事犯罪、治安案件千余件,其中主办或参办省部级交办案件,涉国企、上市公司等重特大案件三十余起,曾荣获江苏省纪委个人三等功一次;荣获市政府、公安局三等功、嘉奖等荣誉十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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