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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丨从陈某被控敲诈勒索案浅谈消费者过度维权、职业打假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夏廷轩 联盛刑事研究 2022-11-22

【基本案情】


2006年10月,陈某发现自己的手机经常收到一些短信,点击或按提示拨打电话后就会产生话费。经查阅相关规定:SP商通过移动公司等网络经营商向手机用户发送一些诱惑及不健康的短信,并在点击后扣除用户话费的行为,是国家信息产业部及信息产业法所禁止的。信息产业部将以投诉率为指标考核各级网络经营商,SP商也可能因此被网络经营商停止双方的合作业务。于是,陈某通过10086进行投诉,发送该类短信的电信增值业务商(简称SP商)就主动打电话给陈某协商解决投诉事宜。随后,陈某又以自己的手机卡号、经他人授权的手机卡号及自己向他人购买的手机卡号进行投诉,并先后与七家SP商协商。在协商过程中,陈某以如果SP商没有诚意,将不断向移动公司及信息产业部投诉的意思表示来向SP商施压,之后,七家SP商均与陈某达成以给付高于所扣话费双倍以上的赔偿金方式,来解决陈某对他们的投诉,陈某共得赔偿款9900元。


消费者过度维权和职业打假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提及。前者是指消费者在具有合法民事请求权基础上通过举报、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经双方协商后获取财物的行为。后者是指通过购买或消费假冒、不合格产品或服务后依据法律获得惩罚性赔偿,并以获得此赔偿收入为主要营业收入来源的职业活动。两者的区别在于职业打假频率更高,主张赔偿一般限于法律规定范围之内;过度维权是则是偶发性事件,主张赔偿一般高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司法实践中不乏职业打假人和过度维权的消费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中主要的罪名就是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一般认为,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那么过度维权、职业打假和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在哪呢?笔者认为主要要从行为主体的身份及心理活动、索赔过程中的客观表现、违背被索赔方意志的程度三个方面分析。


行为主体的身份及心理活动方面。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如果索赔方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或通过非正常渠道掌握对方产品质量问题和缺陷,并以此索取高额钱财,则倾向于不认定为正常维权行为。在不认定为正常维权行为的情况下,再结合索赔过程中的客观表现及违背被索赔方意志的程度就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索赔过程中的客观表现方面。要考虑行为本身是否具有正当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包括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在内的五种解决途径。对于消费者通过法定途径或声称要通过法定途径索要赔偿的,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但是陈案中,被告人陈某以向信息产业部投诉相威胁,利用SP商害怕被网络经营商终止业务的心理,索要高额的赔偿,其行为虽具有一定“威胁或要挟”的成分,但是陈某的维权行为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具备‘威胁或要挟’行为的不正当性的特征


如果是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实施了非法的强制行为,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那么从行为上看即不具有正当性。可能有人会疑问:消费者、打假人向媒体曝光是否具有正当性呢?作为经营者,如果被媒体曝光或者受到相关部门的查处也必然会产生恐惧心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虽然可以选择通过媒体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维权方式,但是基于媒体、互联网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往往会给经营者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如果举报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能够达到威胁、要挟的程度,也是有可能受到刑事追责。非法占有目的要结合损害的性质、损害的因果关系等其他情节综合认定,而不应单纯以数额多少来确定。上海高院曾出台相关文件确认“以非法诈取企业钱财为目的,对生产者经营者以媒体曝光等进行威胁或者要挟,强行索赔或者索赔数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违背被索赔方意志的程度方面。要考量是否有明显违背被索赔方意志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民事行为的基本特征是主体具有行为自愿性,陈某案中,SP商的超倍赔偿没有被迫性,是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的结果。SP商发送诱惑性和不健康短信,本身就违反了国家信息部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并且在遭到消费者投诉时,作为违法的SP商完全可以不必理会这种过高的赔偿要求,而是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来承担责任,如赔偿消费者合理损失,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等等。如果SP商不答应陈某的要求,面临的只是因其违法营业所面临的处罚。因此,陈某的行为并不具备敲诈勒索犯罪中“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的特征,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上所谈均是本人一些浅薄的认知。实践过程中维权/打假还是要以合法的途径主张合理的赔偿,必要的时候由国家相关部门直接出面亦不失为一种有效解决途径,同时可以避免自身受到刑事讼累。



律 师 简 介


夏廷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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