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联盛案例丨一起不起诉案件的办理

刘康 联盛刑事研究 2022-12-02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姜某曾到我所咨询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姜某驾驶汽车在双向双车道、路口无红绿灯处超车左转弯,撞到了骑乘折叠式电动车的王某,王某倒地后,姜某立刻下车查看,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的到来。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据交警部门认定姜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二、侦查阶段的困境与思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形若能在法定赔偿范围内全额/部分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大多数都会判处缓刑。


经了解,姜某案发时21岁,且驾驶证尚未过实习期,驾驶经验不足;被害人殁年31岁,姜某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额度为100万元,交强险额度为20万元,即便按照80%的责任比例计算,三者险及交强险的额度也已足够覆盖赔偿。另外,王某住院抢救期间,姜某先行支付了5万元的医疗费。


另外,经检索发现,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曾综合考量当事人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等情况,做出多起不起诉决定。另外,此些不起诉处理中,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都作不起诉处理,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对照姜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情况来说,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司法实践的标准和尺度。

(下附表)

序号

案号

被不起诉人责任认定

1

锡滨检诉刑不诉〔2014〕7号

全部责任

2

锡滨检诉刑不诉〔2014〕8号

全部责任

3

锡滨检诉刑不诉〔2018〕26号

全部责任

4

锡滨检刑不诉〔2020〕76号

全部责任

5

锡滨检刑不诉〔2020〕78号

全部责任

6

锡滨检刑不诉〔2021〕26号

全部责任

7

锡滨检刑不诉〔2021〕77号

全部责任

8

锡滨检刑不诉〔2021〕103号

全部责任

综合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姜某的行为符合自首情形,本案只要能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缓刑的概率十分高,并可以争取一下不起诉。然而姜某与被害人家属沟通时,对方的态度较为强硬,要求的赔偿数额也较高,笔者便叮嘱姜某一方面继续与对方商谈,用真诚和坚持打动对方,并同时做好录音、录制视频等,以便拿不到谅解也可以运用这些证据在量刑上争取减轻,另一方面姜某此前已支付了5万元,即便不能获得谅解,也可以在额外支付了部分赔偿金额上做文章,争取从轻处罚。


同时,笔者联系了被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与其交流分析无锡市类似案件普遍赔偿数额及尽早达成赔偿事宜、谅解对双方的益处。对方律师听完后对笔者的想法表示认同,愿意配合做家属的工作,促进谅解的达成。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困境与思路


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便遇到了重重困境:1、本案于2022年3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于三天后联系说第二天就签认罪认罚,案件进程过快,并提出要给实刑的量刑建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很难接受;2、被害人家属在赔偿金额上丝毫不让步,姜某的家庭也不愿意帮姜某代为赔偿,谅解一事迟迟没有结果;3、与承办检察官初步交流时得知即便获得谅解,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的概率也很小,原因在于此前该院所作不起诉处理中被害人年龄较大,做不起诉处理家属情感上不会有太大争议。


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将侦查阶段的办案思路和所做工作及进一步争取谅解的相关情况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交流,最终承办检察官采纳了笔者申请再次延长认罪认罚时间的意见,并表示双方可以在赔偿上各退一步便于尽快了解,以助达到良好的案件效果,而正是这一句,笔者抓住了救命稻草,看到了可以做不起诉处理的希望。


于是笔者再次联系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做工作,提出找合适的场所让双方当事人当面交流,友好协商,商谈赔偿和谅解事宜。经再三沟通,对方代理律师和被害人家属答应了我们的要求,约定在我所面谈。虽此次未能协商一致,但在赔偿金额上减少了一部分,赔偿方式也基本确立,为后面成功获得谅解打下了基础。


2022年3月31日晚11点44分,远在江西老家的姜某母亲给笔者打了30分钟的电话,向笔者咨询是否应该赔偿以及案件的走向,笔者向其充分解释了达成谅解可以朝着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方向努力,没有谅解也可以再争取一下缓刑。最终,姜某母亲选择相信笔者能帮姜某争取到最好的结果,替他支付了这笔赔偿金。 

次日,笔者得知姜某所在小区被封控管理后(当时无锡出现多起疫情阳性病例),笔者便立刻联系被害人家属,向其转达姜某愿意赔偿的意愿,并约定由笔者代替姜某与其签署谅解书。拿到谅解书当天,笔者立刻联系了承办检察官,并提出在检察院见面并提交律师意见的想法,但因承办检察官所在小区也被封控,只好作罢,约定在清明节后详细沟通。


四、结果


节后,笔者再次向检察官当面表达并提交了姜某构成自首,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姜某进行不起诉符合法律及司法实践的标准和尺度,可酌情考虑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案发后积极赔偿、获得谅解、愿意认罪认罚,综合全案事实、情节、法律考虑本案的处罚必要性,可对不起诉处理律师意见,检察官充分听取并做了详细记载,表示会针对笔者律师意见开会讨论。


2022年5月13日,笔者收到了本案的不起诉决定书,本案尘埃落定。



律 师 简 介


刘康律师


专职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与合规


刘康律师,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联盛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全国统一热线:400-828-8528

官网:www.lexiance.cn

总部: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9-2号(华东饭店西侧)

电话:(025)83286688/83286699


南京办公室: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6号联创大厦B座7层

电话:(025)84215293


无锡: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800号上海中心城开国际西塔12楼     

电话:(0510)8888 0007


泰州:泰州市高新区海陵南路179号华诚大厦写字楼A塔21、22层

电话:(0523)86885330


江阴:江阴市长江路777号恒天东方广场1号楼22-23楼

电话:(0510)86289355


上海: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街道东方明珠凯旋中心顶楼  

电话:(021)58460986


南通:南通市人民中路219号尚东国际5号楼10层 

电话:(0513)55085230 


靖江:靖江市人民南路德禧隆商业街1号楼3楼

电话:(0523)84837133


宜兴:宜兴市解放东路886号东氿大厦20楼   

电话:(0510)81738111  


宿迁:宿迁市湖滨新区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保险小镇)知新楼5层    

电话:(0527)82991660


淮安:淮安市清江浦区金融中心B5座8楼

电话:(0517)83807799


吉隆:西藏日喀则市吉隆县昌盛路


注:原“法舟刑事辩护中心”已变更为“联盛刑事研究”;加入太湖畔刑事实务交流群请后台留言:入群。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