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盛案例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不起诉
2020年10月,被不起诉人A某某明知B某某等人(另案处理)销售的江砂来源不合法,仍先后收购3船共2000余吨并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约1.8万余元。非法采矿系列案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A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侦查终结,某市公安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如罪名成立,A某某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并处罚金附加刑。
辩护思路与律师观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刑法将本罪规定为妨害司法的犯罪,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使犯罪所形成的违法财产状态得以维持、存续,妨碍了公安、司法机关利用赃物证明犯罪人的犯罪事实,从而妨碍了刑事侦查、移送起诉、审判作用。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正确计算犯罪数额、合理把握上下游犯罪间的量刑平衡是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本罪的明知既包括确定知道,也包括根据一般人的判断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情形。当行为人辩解其不明知涉案物品为赃物时,可以根据双方交易时间、地点、方式、职业以及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综合其认知能力推定其应当知道涉案物品属于赃物。赃物系特殊物品或财产的,应当以行为人的收赃价格、销赃价格为基础,综合其获利情况合理确定犯罪所得数额。在本犯量刑较轻且赃物犯罪没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对同一犯罪对象不应单纯以犯罪数额为依据径行认定下游犯罪情节严重。对照上述辩护思路主要形成辩护观点如下:
1、主观明知的认定原则——供认明知和辩解不知
本罪成立的前提,要以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涉案物品系赃物具有明知性为前提。关于赃物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实践中一般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明知应当是确定知道,即行为人必须对掩饰、隐瞒的对象系犯罪所得具有确定性的认知。第二种观点认为,赃物犯罪的明知既包括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前者是被告人在供述中明确承认知道的情形,后者是指根据相关证据可以推定行为人知道。
辩护律师采第二种观点。首先,主观明知不等同于确定知道,实践中本犯和赃物犯之间多表现为心照不宣式的合作,本犯往往不必要明白说出自己所提供之物是赃物,坚持确知知道说法不利于对赃物犯罪的有效惩治和打击;其次,根据通常含义理解和司法解释的一贯立场,将应当知道规定为明知的一种情形不至于让人误解过失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主观事实的认定可以区别行为人供认明知和辩解不知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当行为人作出有罪供述时,可以根据上游犯罪人明确告知赃物来源或者销赃者目睹犯罪过程等证据直接予以认定,不必进行推定;当行为人辩解其不明知涉案物品为赃物时,可以根据双方交易时间、地点、方式、职业以及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综合其认知能力推定其应当知道涉案物品系赃物。
具体到本案中,辩护人观点认为,下游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属于过失,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一是,犯罪嫌疑人对于交易价格偏低的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A某某与B某某原来已经存在正常业务活动、交易习惯。二是,联系购买时,已经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在进行交易时已经确认了白天黄沙开采,如果是非法采砂正常逻辑和常见犯罪基本是在夜里,一是不容易被检查巡查船舶发现时候进行的、二是夜里开采受外界影响较小。从一般人的社会观念来看,在向正常交易习惯的同行购买,价格与市场价格并无太大区别的黄沙,难以推定行为人明知上游犯罪所得予以销赃。我们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
为此我们辩护人共同前往市人民检察院与承办检察机关进行当面沟通,阐述辩护意见,并且在保持案件沟通,在沟通中继而发现上游B某某等人被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B某某上游犯罪被指控非法采砂,本身指控B某某犯罪行为,公安机关的证据和起诉意见亦是推定明知系违法所得进行交易,如本案A某某再次以推定其明知而进行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显缺乏法律基础。
2、综合全案归案人员——论辩全案公平、公正
辩护人在案卷中,继续发掘,本案除A某某涉及非法收购黄沙,另有多名其他人员向B某某等上游收集了涉案黄沙,数量不少,如果涉嫌掩饰隐瞒犯罪,也应刑事立案进行公诉,但辩护人在与公诉人沟通中了解到,这些人最终并未一同公诉,为此再次与公诉人提出该意见,要求全案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公诉机关对此意见也予以认同,并与辩护人沟通后,向公安机关提出此问题并可能退回补充侦查,如果检查机关继续起诉A某某,公安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其他涉案人员审查起诉。
3、对同一对象的销赃犯罪量刑应轻于上游犯罪,赃物犯罪与本犯之间还存在量刑平衡的把握问题。
为避免上下游犯罪案件的量刑倒挂,在本犯量刑较轻且赃物犯罪没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对同一犯罪对象不应单纯以犯罪数额为依据径行认定下游犯罪情节严重。例如,上游是非法狩猎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第一档相当。对非珍贵、濒危的一般野生动物,行为人明知是上游犯罪人非法狩猎所得而购买,构成犯罪的,在量刑时为了避免倒挂,也不宜适用赃物犯罪的情节严重条款。就同一犯罪对象而言,非法狩猎罪、非法采矿罪的刑罚应高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4、从侵犯的客体来看,B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收购上游犯罪的非法采砂,而A某某再次收购B某某的赃物,A某某仅实施了收赃行为,主要影响的是公安、司法机关利用赃物证明上游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妨害刑事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应量刑轻于上游犯罪。从社会危害性程度来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是加入犯,其社会危害程度原则上较本犯要低。
通过辩护律师向公安和检察机关提出异议和书面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案件取得了不起诉的良好结果。
每一个案件都是一段故事,辩护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必须完整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情况,案件发生的背景,有必要的话进行实地勘查,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深挖每一个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要点,不要放过任何一个辩护的机会。本案经辩护律师多次与公诉机关反复认证,通过同一类案件对不同犯罪嫌疑人应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办案原则,向公安和检察机关提出异议,最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 师 简 介
卞淼浩
合伙人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企业经济纠纷;环保资源法律服务;财税与投融资并购业务
卞淼浩律师,江阴市第十六届政协委员,江苏联盛(江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联盛总所环境资源业务部主任。卞淼浩律师兼具法律、管理等多学科知识背景,执业数年已承办数百件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各级企事业单位和单位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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