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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监护人私自处分了我的房产,能否诉请其赔偿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2024-08-25

【特别说明】

本系列文章为杜芹家族律师团队独家原创案例分析。我们精选近年度全国法院系统优秀婚姻家事案例,为您呈现有代表性的家事争议纠纷,还原家事审判的原貌,解读经典法律问题。

作者: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执笔:谢翠芹

时间:2020年9月10日



案例来源

案件名称丁善喜与丁华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17)沪0112民再4号

说明:该案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19年度优秀案例评选“三等奖”,在裁判结果、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借鉴意义。

基本案情

原告丁华亮与被告丁善喜是兄弟姐妹关系。原告因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于1999年9月27日起一直进行住院治疗,期间由被告作为其监护人。

2004年9月20日,被告以24.2万元的价格出售了原告名下A房产,此时A房产市场价为22万元。

2013年2月1日,被告以17万元的价格购买了B房产,登记在了原告以及案外人丁善龙(原告哥哥)名下,此时B房产的市场价为31.45万元,A房产的市场价为120万元。

2014年7月,丁善芳(原告姐姐)以被告未妥善履行监护义务、私自出售原告名下A房产为由,诉至法院,撤销了被告的监护人资格,确认了丁善芳为监护人的资格。

2014年9月,原告以被告未经其允许,擅自出售A房产,并将B房产登记在原告和案外人丁善龙名下,但未确定原告的房产份额,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为由诉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诉请被告赔偿房产损失120万元(根据起诉时房产的市场价格计算)。

2015年12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被告私自出售A房产且长期隐瞒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参加诉讼,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最后法院根据起诉时房产的市场价确定了原告的损失为120万元。

2016年12月28日,被告对该案申请再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超过了期限为由,驳回了被告的再审申请。

2017年,被告向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后检察院提出抗诉意见:原审送达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而此时原告在再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房产损失178万元(根据再审时房产的市场价格计算)。

焦点问题

第一,被告在担任监护人期间,将原告名下A房产出售后,又为原告购置了B房产,该行为是否损害原告的财产权益?

第二,如果被告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如何计算原告的损失?

法院认为

关于焦点一,被告辩称其出售A房产是为了便于管理,在其住处就近置换以及方便照顾原告。但纵观本案,被告于2004年出售A房产后,并未及时置换房屋,而是在时隔九年之后即2013年才为原告购置B房产,且B房产亦与其本人的居住地相隔甚远,且自1999年9月27日起至原审判决期间,原告均在住院治疗。因此,按常理分析与判断,难以得出被告置换房屋系为实现照顾便利、履行监护职责的结论。更何况,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原告自有的收入已足以支付其住院治疗和日常生活所需,现无证据证明在2004年前后,存在攸关原告利益的重大急迫事项需要花费巨额资金,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其有为原告的利益而需出售A房产的必要性。同时,A、B两处房屋因地理位置、面积大小等因素存在差异,导致出售的A房屋的市场价远高于购买的B房屋的市场价。鉴此,法院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滥用监护权的侵权行为,给被监护人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所涉财产损失主要系房屋价值损失,因此,可由财产的市场价值减少来衡量损失大小。至于计算的时间节点,法律已明确规定为“损失发生时”,考虑到民事赔偿以“填平”为原则即补偿性赔偿,故法院采用以购买B房屋时两处房屋的市场价格差额(120万-31.45万)作为损失发生时的时间节点来计算财产损失。

综合双方对房屋市场价格的确认,法院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8.55万元。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件关于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如何认定监护人行为与赔偿责任的案件。

第一,成年精神患者,如何确定监护人?

1、本案中的原告患有精神病,属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他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审判实践中,院会结合最大限度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原则,综合考虑监护人身体健康状况及经济条件方便照顾、妥善管理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关系密切程度等因素确定监护人。

第二,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同时监护人的职责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四、三十五条的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原则为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比如日常的照顾、医疗方案的选择、代理侵权诉讼。

第三,监护人侵害了被监护人的权益怎么办?

1、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职责,另行指定监护人。本案中原告姐姐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提起诉讼撤销了被告的监护人资格。

2、如前所述,本案中被告擅自出售A房产后,又购买B房产,其行为并非为了原告的利益而处分其财产,且购置的B房产与A房产的市场价差距极大,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而需要承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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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深圳地区第一支只办理家事业务的律师团队。专注家事和家族财富管理研究逾10年,承办家事案件和项目超过1000宗,多宗案例为业界首例、获评典型示范案例、经典维权案例。

团队创始人和首席律师杜芹,是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律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家族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幸福加遗嘱库创始人、深广电《第一现场》常驻点评嘉宾。

团队办案风格刚柔并济、情理法交融,超强斡旋谈判能力,深谙家企财错综关系,洞见争端根源,前瞻家族隐忧,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婚姻、继承等跨境家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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