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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风采 | 我校1980级校友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第一场



主题:《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


访谈时间:3月8日下午17:00


访谈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


访谈嘉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贺小荣


访谈主持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   张仲鲁


场次简介:大法官就《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作首场解读,重点围绕人格权司法保护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交流访谈。


01工作成就


贺小荣


2020年是新中国历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在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等各个方面取得了不凡的成绩。我们来看几组数字:


第一组数字: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9347件,制定司法解释28件;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受理案件3080.5万件,结案标的额7.1万亿元。(三千零八十四点四万件案件,涉及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上亿人,涉及财产七万多亿元。足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化解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角色。)


第二组数字:2020年,全国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1330.6万件。合同类案件894.2万件,约占67.2%以上,其中借款合同纠纷在一审民商事案件中排名第一,为324.7万件;占比第二的是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有165万件,占比12.4%;占比第三的是侵权责任纠纷,有89.2万件,占比6.7%。(合同纠纷案件在整个民商事案件中占比三分之二以上,充分彰显了中国经济在疫情后的爆发力和活跃度,因为市场配置资源需要通过合同来完成。占比第二的婚姻家庭纠纷涉及数百万家庭成员的幸福生活。占比第三的侵权责任纠纷涉及老百姓的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从上述数字不难看出,民商事案件的数字和比例就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晴雨表。)


第三组数字:2020年,全国法院共有12.8万名法官,要办结2874万余案件,人均结案量为225个;2020年实际工作天数是251天,每天接近要办结1个案件;而每个案件的审结,原则上必须经过立案受理、庭前准备、开庭、合议、制作文书、送达6大程序。(这一方面反映了全国法院广大干警默默奉献、努力拼搏的精神,特别是涌现出全国模范法官周春梅、魏晶晶等先进人物,全国有29名法官因超负荷工作或遭受暴力伤害等原因牺牲在工作岗位上;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司法体制改革后,特别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后释放的巨大动力。)


总之,回顾2020年的人民法院工作,我们在统筹服务疫情防控、保障民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取得了新的成效。人民法院工作做得好不好,关键要看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我们永远是答卷人,人民群众才是阅卷人。


02人格权


张仲鲁:

周强院长在《报告》中指出:“通过一系列人格权保护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让人身自由受到充分保障、人格尊严受到切实尊重,充分彰显我国民法典的人民立场和共和国人民的主体地位。”想请教贺院长,人民法院是如何保护公民人格权的?对于社会上时常发生的侵害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的情况,人民法院是如何对待的?


贺小荣: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一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我们每一个老百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寄予很大的期盼。“法与时转则治!”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顺应了时代的要求,也是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具体要求。


近代民法多以财产法为中心,对人格权的保护并不充分。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进步的过程。上世纪八十年代,我们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通过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间接起到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作用。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将隐私权确定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是我国民事立法第一次确认隐私权的概念。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更加重视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对隐私权作出了正面规定。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隐私权的内涵、效力和范围等都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当前司法实践中,最为突出的是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保护问题。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私密信息通常包括自然人的血型、财产状况、档案材料等。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隐私和个人信息是有交叉的,隐私中的私密信息均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而个人信息并不全部属于隐私。比如张三的姓名属于个人信息,但并非隐私;然而张三的血型既是个人信息也属于隐私范畴。数据是大量个人信息的集合,只是通常将其中的个人信息删去具体自然人姓名的状态。


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个人信息的范围可能要远远大于隐私的范围。比如对姓名、肖像的侵犯可能分别构成对个人信息和肖像权的侵犯,而不是对隐私权的侵犯。法律既要保护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人格权益,又要兼顾社会对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民法典兼顾了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和信息资源有效利用的双重目的。《民法典》第1036条规定第三项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合理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应当看到,我国抗疫取得的巨大成就,再一次印证了我国民法典在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规定是科学合理的,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因侵犯个人隐私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私人生活的安宁是个人获得自尊心和安全感的前提和基础,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是个人幸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老百姓享有美好生活的重要标志。


视门铃侵犯邻居隐私权案


贺小荣:

“民有所需,我有所应!”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对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以及其他人格权的保护。为了使大家对法官办理隐私权案件有更加直观、感性的认识,我们可以视频连线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彭丽颖法官,请她来谈谈“可视门铃侵犯邻居隐私权案”的办案心得。


张仲鲁:

下面我们视频连线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有请彭丽颖法官。


彭丽颖:

谢谢主持人,贺院长、各位观众、记者朋友,下午好!我是上海青浦法院法官彭丽颖,也是“可视门铃侵犯邻居隐私权案”承办法官。


前不久,上海青浦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隐私权案件:陆某在自家大门上安装了一款高科技可视门铃,位置正对着距离20米远、张某家的卧室和阳台。张某认为,这款门铃可以拍摄到室内情况并自动录制视频,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应当拆除,就将陆某起诉到法院。陆某却觉得,安装门铃是为自家安全,而拍摄到的影像比肉眼看的还模糊,无法分辨,没有侵犯到张某隐私,拒绝拆除。经审理后我们认为,住宅内部是张某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是个人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侵犯。门铃拍摄情况即便模糊,仍可加以辨别和识别,进而对张某私密空间及私人活动信息造成侵扰,即便是为自我防范而安装,没有窥探和收集的本意,客观上也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故判决拆除门铃。收到法院判决后,陆某自觉拆除了门铃。一场风波归于平息。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丰富了隐私权的内涵和保护范围,其中,《民法典》第1033条明确规定,拍摄他人的住宅等私密空间、活动的行为构成侵犯隐私权。我们也认为:随着个人维权意识的增强,智能家庭安防产品应运而生并被广泛运用,但数据采集是不加分辨的,可能对周围人的隐私及信息安全造成侵扰。人工智能的“能”和“不能”成为争议和关注的焦点。本案积极贯彻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划分了个人权利的行使边界,规范引导智能化、信息化家居产品的应用,以构建和谐邻里关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张仲鲁:

感谢彭丽颖法官。贺院长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贺小荣:

大家看了刚刚的连线情况,对法院通过审判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有了更为直观的了解。


最后一点非常重要,由于隐私权是新类型的具体人格权,在理论研究成熟、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将会择机制定有关隐私权保护的司法解释,不仅可以指导法官办案,也可以规范社会大众的行为。


03英烈保护


张仲鲁:

感谢王轶教授。周强院长在《报告》中提到:“审理侵害‘两弹一星’功勋于敏名誉权等案件,树立崇尚英雄的良好风尚。”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征程中,保护英烈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贺院长,请您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在英烈保护方面的具体做法。


贺小荣: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英雄是民族最闪亮的坐标。对于侵害英烈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贯持鲜明的保护立场,对英烈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均依法予以充分保护。结合之前的工作,人民法院保护英烈的具体做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严格实施法律。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为人民法院保护英雄烈士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英烈保护案件时,均严格贯彻实施相关法律规定。


二是加强审判指导。自2018年5月《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依法切实保障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相关利益主体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三是发布典型案例。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早在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即发布了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的典型案例,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反响。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布了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淮安谢勇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


“言必信,行必果!”为了使各位朋友就人民法院保护英烈有更直接的感观认识,可以视频连线“于敏名誉权案”的承办法官,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武同志,请他谈谈具体的办案体会。


张仲鲁:

好的,有请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黄武院长。


黄武:

主持人好,贺院长、各位观众、记者朋友,下午好!我是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黄武,也是“于敏名誉权案”的主审法官、审判长。


2019年1月16日,中国“氢弹之父”、改革先锋于敏同志不幸逝世。当日,江西省鄱阳县网民彭某在浏览相关文章时,发表了侮辱、诽谤于敏同志的言论,引发大量网民关注,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2020年1月20日,检察机关依法向我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审理,我们认为,“英雄烈士”既包括通过法定程序获得烈士称号的英雄人物,也包括像于敏同志这样,虽然没有获得烈士称号,但是对国家、民族、社会有特别贡献的英雄人物。本案中,被告彭某发表侮辱于敏同志的不当言论,亵渎了英雄人物的事迹和精神,诋毁和丑化了英雄人物的品德和形象,不仅侵害了于敏同志的名誉权,也损害了英雄人物所体现的全民族共同记忆和共同情感。据此,一审依法判令被告彭某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宣判后,彭某当庭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上诉,并诚恳认错道歉;该案由数十家全国媒体进行了报道,网民给予了积极评价,社会反应良好。


我们认为,于敏案的审理不仅是一起单纯的民事案件审理,更是一次传播正能量的生动实践,起到了维护英雄烈士形象、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提振民族精神的正向激励作用。近年来,上饶法院先后审理了方志敏烈士名誉侵权案,凉山州木里救火英烈名誉侵权案,这些案件的审理,都充分彰显了我们所担负的坚决捍卫英烈荣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职责使命。


04家庭暴力


张仲鲁:

下面,继续我们的访谈。周强院长在《报告》中提到:“促进和谐家庭建设,筑牢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免遭家庭暴力侵害的‘隔离墙’”。


最近,家庭暴力问题屡屡引发社会热议。其中有一个呼声越来越强,即希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放门槛进一步降低,以更好保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请贺院长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相关情况。


贺小荣: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据公开资料显示,2020年中国有4.52亿个家庭。俗话讲:“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清官难断家务事”。天天的衣食住行、油盐酱醋,家人之间难免发生摩擦。并有其中一部分摩擦上升到家庭暴力的程度。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12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应该说,反家暴法填补了立法空白,在相当程度上遏制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但是仅有38条的反家庭暴力法,不可能对数以亿计的中国家庭进行细致规范,因此,对于完善反家庭暴力举措的呼声,我是完全能够理解的。


近年来,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反家暴工作。一是制定了相关司法解释。2016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其中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就正在进行离婚等家事诉讼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审理该案件的审判组织提出申请;即使没有正在进行诉讼,也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由法官独任审理等。二是组建了联席会议制度。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全国妇联等15个部门组建联席会议制度,反家庭暴力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三是改革了审判工作机制。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在前期部分法院两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各地法院普遍建立了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制度,家事回访员制度,家事审判心理疏导、心理干预机制以及设立家暴庇护所等机构。具体比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立案绿色通道,实现快速立案、迅速调查、及时处理的应对机制。四是取得了良好工作成效。2016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系统共发出791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五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有力维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涉家暴案件的证明制度。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就第三个条件,实践中存在受害人无法充分举证的问题,为此,人民法院将从两个方面加大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落实力度:一是依法减轻受害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将通过下发指导意见等方式,明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依法尽量减轻受害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适当放宽证明标准,同时加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二是加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力度。依托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公安、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部门共同开展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工作。同时,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依法通过拘留、罚款等方式加大惩戒力度。


05

新生态从业者权益保障


张仲鲁:

周强院长在《报告》中指出:“加强对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近年来,互联网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新业态用工法律关系、外卖快递员权益保障等问题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贺院长,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贺小荣:

技术前进一小步,管理难度增加一大步。互联网平台经济是近年来发展迅猛的新的经济组织方式,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尤其是增加就业,都有重要作用。特别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互联网平台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外卖骑手达到了600万(美团、饿了么、闪送等),快递员从业人员约350万,直播主持人约1000万,滴滴驾驶员270万,每一个骑手、快递员的背后都是一个家庭,因此保护这些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新的经济业态,必然会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当前,面对互联网平台用工引发的大量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一般秉持三个原则:


第一,依法支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平台经济下,网络平台通过通信功能、社交功能、信息功能、大数据功能和移动共享功能等,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在平台经济模式下,培育出许多经济增长点,也衍生出众多新型就业形态。我们通过制定司法政策和审判案件,就是要保障平台支撑的业务,比如外卖快递、网约车、网约代驾、直播带货的健康有序发展,树立平台企业的规范意识、秩序意识。


第二,依法保护平台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平台从业者与传统劳动者不同,他们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工作安排相对自由,工作场所流动,劳动时间和劳动空间趋向松散。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对于平台与从业者之间能否构成劳动关系,要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长、工作频次、工作场所、报酬结算、劳动工具等,企业对劳动者的监督管理程度、惩戒措施等因素来综合认定。构成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保障这部分人的劳动者相关待遇。


第三,通过司法裁判推动完善综合保障机制。前段时间发生了外卖小哥自焚、骑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等事件,表明新业态用工制度亟待规范。我们在司法政策制定或者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面要依法认定劳动关系或者劳务派遣关系,同时也要引导平台企业落实好安全保障责任,通过购买从业相关保险等方式分担损失。应当看到,互联网平台经济尚处于快速成长期,一些矛盾和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凝聚全社会的智慧。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广泛调研和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审理外卖快递等相关案件的司法解释。


0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张仲鲁:

周强院长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处处闪耀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旋律,请您为大家系统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做法和成效?


贺小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裁判都是在其价值观的指导下作出的。当法官将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连接时,其信仰和遵循的价值观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引作用,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将核心价值观融入人民法院工作的全过程。201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围绕司法为民、忠于法律、弘扬法治、诚实守信、公序良俗等11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全国各级法院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进行了系统全面部署。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解释立项、起草、论证、修改、补充、废止等各项工作中,确保司法解释导向鲜明、要求明确、措施有力,为做好司法解释工作提供了价值指引,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实制度保障。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对法官如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是发布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自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四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涵盖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英烈保护、公序良俗、友善互助、诚实信用、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释法说理弘扬真善美、鞭笞假丑恶,赢得普遍社会赞誉。


近年来,从惩戒“老赖”助推诚信社会建设,到整治“霸座”“抢公交车方向盘”树立规矩意识;从办理维护英雄烈士荣誉、名誉案件,到强调过错责任、反对“和稀泥”等……一个个生动案例有效树立了社会新风尚,凝聚了中华民族“精气神”。去年,在浙江宁波的一个继承权纠纷案,承办法官在案件处理时就很好地诠释了这个问题,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好评。可以视频连线一下承办法官,请她作个简要介绍。


张仲鲁:

好的。下面连线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张海娟法官。张法官,请结合您审理的“照顾邻居分得一半遗产案”,谈谈人民法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体会?

张海娟:

谢谢主持人,贺院长、各位观众、记者朋友们,下午好。我是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的张海娟,是“邻居照顾老人分得一半遗产案”的承办人。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被继承人苏老太早年丧夫,无子女,有个侄子远在外地,邻居老徐照顾她长达三十年,并在苏老太去世后为她操办了后事。苏老太生前曾经申请40平米宅基地用于建房,因面临拆迁,苏老太名下将有上百万元的拆迁款。该款由谁继承发生争议,在村书记建议下,老徐将村经济合作社列为被告诉至法院。我院受理后追加苏老太侄子为第三人。


案件最终经过调解结案,就百万拆迁款,村经济合作社与苏老太侄子同意由邻居老徐继承50%份额。


中国有句古话:远亲不如近邻!本案的老徐照顾邻居老人长达几十年,实在是难能可贵,不管于理于情于法都应予以肯定。而且,《民法典》第1131条也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表明本案的调解结果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我们认为,对于邻居老徐的弘德扬善之举,人民法院应当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进行正向激励,树立价值导向。只有这样,善行将更持久,真正实现良法善治,实现老百姓向往的美好生活。

张仲鲁

感谢张海娟法官的介绍。刚才听了贺院长的解读,我感觉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谓动作频频,我们一起来听听王轶教授的看法。


王轶: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写入我们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也明确写上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就表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仅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我们民法中得到确认的立法目的。在适用民事法律解决民商事纠纷过程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没有得到切实的遵循,有没有得到妥当的运用,其实是有没有切实遵循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有没有妥当运用我们的法律,对纠纷去作出裁断的一个重要评判标准。


在适用民事法律,解决民事纠纷,在实施民法典处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可以有多个方面的体现,比如说,我们面对民法典、面对民事法律中间的相关法律条文,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去确定它的含义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包含的内容是我们去确定相关法律条文含义时最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面对同一个法律条文,出现了多个不同的法律解释结论,符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的解释结论,才是妥当的解释结论,才能够成为法官处理纠纷的裁判依据。遇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这个时候法官、人民法院当然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由拒绝案件裁断,这么做是不允许、是不妥当的。那怎么办呢?就像贺院长在介绍人民法院工作实践中弘扬核心价值观成效与经验所提到的那样,应当秉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样的态度,然后运用各种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去寻找与纠纷处理有关的裁断依据,对案件作出妥当处理,这样才能够既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又有期待的社会效果。我相信人民法院在以后的工作中,就如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更为妥当处理案件,一定会积累更多经验,会凝聚更多的共识。谢谢大家。


张仲鲁:

感谢王轶教授。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办理了一批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推动树风立德、弘扬正气。请问贺院长,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如何继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司法裁判明辨是非的功能,坚决同“和稀泥”做法说不?


贺小荣: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永恒主题和价值追求。我国民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制定民法典的目的。因此,只要我们严格实施民法典,就可以将吸收在民法典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每一个具体的司法裁判中,我们也有理由、有信心跟“和稀泥”说不。现举三例说明:


第一例是《民法典》第184条规定的“好人条款”,该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原来没有规定,导致老人倒地不敢扶的现象,现在的规定很明确,除非救助人故意,否则都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例是《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的“自甘风险”,该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原来没有规定,朋友同学打球中发生意外、发生纠纷,法官因同情弱者会出现“和稀泥”现象。现在规定很清晰,只要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最近就有打羽毛球造成对方眼睛损害,最终法院判决免赔的案例。


第三例是《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的“公平分担损失”,该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原《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由于实际情况千差万别,法官个体理解不同,司法实践中就难免出现“和稀泥”现象,现在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即只有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民法典》里面就是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失的责任承担”、1190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后的侵权责任”、1254条“高空抛物坠物致害责任”)才可以分担损失,否则便不用分担损失。最近,济南中院审理的“代接朋友孩子意外造成损伤免赔案”【(2021)鲁01民终400号】,张女士骑电动车替朋友接孩子,将朋友的孩子安排在座位上,而自己的孩子站在脚踏板上,这种“先人后己”的体贴做法,可以说“仁至义尽”,且朋友也确认这是一起意外,尽管后座孩子因摔伤用去医疗费7757.04元,一审判赔5000多元,二审改判免赔,与本条的规范宗旨一致,也与前几年给邻家孩子吃香蕉造成意外而免赔的案件,是一个道理,无疑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07离婚纠纷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近期社会上有声音反映,不少涉及家暴的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实践中,人民法院如何妥善处理有家暴情节的离婚纠纷?


贺小荣:

第一,对存在家暴情形又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判决准予离婚,这是人民法院的一贯立场。《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3款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情形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据此表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实质标准为“感情确已破裂”。当法院认定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情形,并经调解无效,则属于“感情确已破裂”范畴,为保护家暴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法院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这点毫不含糊。


第二、人民法院认定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必须建立在证据能够证明的基础之上。在原告认为自己遭受家暴起诉离婚时,其有义务举证证明存在“遭受家暴”的事实,如果原告的举证不能充分证明存在家暴,则原告将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法院会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可能存在家暴”和“家暴后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证明标准不完全相同,因为二者引发的后果不同。


第三,人民法院对何为“家庭暴力”,应当依法作出客观判断。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夫妻之家偶发的争吵甚至肢体冲突,大多是双方共同过错(情绪宣泄)导致的结果,不能简单认定为“家庭暴力”,更不能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准予离婚。当一方以损害对方身体健康为目的实施恶意打人行为时,应当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进行审理,如果调解无效,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08个人信息


东方卫视看看新闻记者:

互联网时代,人们在通过手机下载安装某些APP时,往往会被索取定位、访问设备照片、通讯录、脸型及指纹信息等与下载目的无关的内容,不同意则无法正常下载使用,同意则会给后续生活带来不必要烦恼,请问人民法院如何应对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问题?


贺小荣:

这是一个具有时效性、普遍性、复杂性的好问题。


第一,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APP运营商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无规矩不成方圆!”我国《网络安全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民法典》第1035条第1款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据此,APP运营商在提供某APP下载服务时,依法不得收集与该应用软件无关的个人信息,否则便构成违法。个人若在下载APP过程中被收集与该应用软件无关的信息,提起诉讼要求删除相关个人信息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为公共利益需要,适度处理个人信息依法免责。依据《民法典》第1036条第3项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合理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的宪法依据是《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规定。由于公共利益涉及国家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为了公共利益整体考虑,个人的权利应当受到适当限制。当然,公共利益是个弹性极大的概念,为避免滥用,应当严格限制适用范围,而为了公众的健康安全需要,则无疑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在我国去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政府主管职能部门运用大数据技术,及时准确搜索患者的每一个接触者,并采取适当的安全隔离措施,最终取得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胜利,表明我国关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平衡的法律制度,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应继续坚持。


第三,净化网络空间,需要各方共同努力。(1)就政府主管部门而言,2019年11月,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启动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印发了《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对用户规模大、问题突出的260款APP,有关部门采取曝光、约谈、下架等措施。(2)就APP运营商而言,应当秉持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运营,自行整改违法违约的运营模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就自然人个人而言,也应当具有依法维权意识,对于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APP,应当有意识地收集证据,及时投诉或者举报,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谢谢!


09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


人民法院报记者:

如何让法官能准确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


贺小荣: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如果要让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我认为应当强调以下三点:


一是要严格依法裁判。法律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已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只要我们严格依法裁判,一般都能很好地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在一般的侵权纠纷中,我们首先要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在双方都没有过错时,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分担责任。


二是要有正确的价值观。当一个法官在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就需要法官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价值观来判断何为“善良风俗”、何为“好人”、何为“善举”。


三是要公开裁判形成的理由。只有公开裁判的理由,才能让当事人双方理解法院的裁判,同时也可以接受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全程监督,才能够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谢谢!


贺小荣系我校1980级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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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雨萌

主编:杨晨曦

校对: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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