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襄阳男子在微信群里发了一条消息后,被抓了!

襄阳广播电视台 襄阳播报 2021-04-14

近日

在南漳本地微信群

传播着一段3分19秒的视频

内容极为血腥、暴力

网友看后直呼恐怖

视频截图,戳↓


了解情况后

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周某

进行传唤



经查,违法嫌疑人周某今年55岁,是南漳县东巩镇盘龙村人,周某在南漳县中医院照看住院家属玩微信时,看见外地朋友在微信中发布的一段血腥音视频,其因好奇、感到刺激便将该视频转到本地的微信群里,对自己通过手机在微信群上发布暴力血腥视频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目前,警方针对其他传播暴恐音视频的违法嫌疑人也展开调查敦促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处理。


关于涉恐、涉暴类相关知识科普
1

哪些是网上涉恐涉暴类信息?

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弩、仿真枪等均属于危险物品。所有用户不得使用互联网传播危险物品制作技术或进行危险物品买卖。

2、《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任何个人、组织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恐怖组织、极端组织侮辱、处决受害者图片、视频或圣战标语等涉恐信息。

3、发布扬言、煽动类信息属于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互联网正常管理秩序,且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属于违法行为。其传播广,危害大极易引起民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2

《刑法》相关条款规定: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反恐怖主义法》相关条款规定?

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警察蜀黍提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

网络空间是公共空间,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编造传播涉恐言论不仅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编造传播恐怖袭击谣言,制造混乱和恐慌,危害极大。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绝不手软。

希望广大网民以此为戒。同时,希望所有互联网企业主动履行责任,切实加强管理,不给网络涉恐言论提供滋生蔓延的土壤和空间,共同维护健康和谐的网络秩序。


来源:襄阳网警巡查执法

襄阳广电全媒体:苏琦琦

责任编辑:姚城   校对:王晓

审核:曾雄飞

网络空间是公共空间

但同样也是法治空间

大家在网络上也要

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同意请点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