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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谣!朋友圈碰到这种事,不要轻信

襄阳广播电视台 襄阳播报 2021-04-13

2019年12月28日

一段时长15秒的视频

开始在微信群里流传开来

拍摄视频的男子称

清河三桥一名身穿黑色衣服

的男子喝酒后寻短见

跳河自杀

你们看看认识不认识



后经民警初步核查
该男子姓朱(襄州区黄龙镇人)
据朱某陈述
2019年12月27日17时许
自己独自一人在清河三桥下面喝酒
酒醉后不慎掉入河中
被旁边捕鱼的汪某发现
将其救上岸报警


汪某拨打120将朱某送至襄铁中心医院抢救
当晚20时其已清醒且无生命危险
朱某称并非是跳河寻短见
现其家属已在医院进行照顾



对此,襄州公安提醒广大网民
如果收到此类未经核实的消息
不要轻易相信、转发
可以拨打110进行核实
通过网络传播、散布谣言属违法行为
希望广大网民不信谣、不传谣
对未经核实的信息
不要盲目转发
更不要杜撰改编、添枝加叶
对故意散布、传播网络谣言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POLICE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诚信,公安机关对此将依法查处。希望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信谣、不传谣,发现谣言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健康网络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来源:襄州公安    编辑:彭梦迪

责任编辑:曾雄飞    校对:代丽思

审核:杨平、艾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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