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9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通知》,并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际,确定以下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标准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人均调整额公式中综合调节额C取值80元,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人均调整额确定为230元。其中:一级为251元/月、二级为237元/月、三级为223元/月、四级为210元/月。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额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上述调整额确定。其中:五级为195元/月、六级为167元/月。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调整额公式中综合调节额C取值8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调整额确定为120元。其中: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37元/月,其他人员增加103元/月。
三、生活护理费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9年度我市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问题的处理意见》(襄人社函〔2019〕187号)执行。
即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我市工伤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待遇的基数为4508元。